将各屬倉庫逐一嚴查。
務令不緻虧缺如有短少。
即将該州縣嚴行參奏。
從重治罪總期庫項鹹歸實貯而官方亦藉得肅清。
将此并谕劉秉恬知之
○又谕滇省采辦銅觔。
近年以來屢形竭蹷。
節經降旨該督撫等設法調劑實力籌畫。
終無成效。
茲據和珅面奏。
滇省銅觔。
官價輕而私價重。
小民趨利往往有偷漏走私。
地方官雖設法嚴禁。
無如滇地山多路僻。
耳目難周。
私銅仍多偷漏。
所以京銅缺少。
向來定例。
九成交官。
一成通商。
不若令将官運之銅全數交完後。
聽其将所乘銅觔。
盡數交易不必拘定一成。
或商民知利之所在。
競相趨赴。
丁多銅集。
京運不緻仍前缺乏等語。
銅觔為百姓器用所必需。
所以除鼓鑄官用外。
準其一成通商。
但滇省各廠。
開采日久硐老山深所費工本較多。
定價不敷。
商人無利可圖勢必裹足不前。
辦理益形竭蹶。
若許其将開采官銅。
全數交完外不拘一成之例。
聽商賈流通貿易。
闾閻既多利便勢必競相趨赴。
百計籌畫。
攢湊赀本。
踹勘新<石曹>。
銅廠可期日旺此亦調劑之一法。
其是否可行。
能使此後各運銅觔。
如數全完。
源源接濟。
以供京外各局鼓鑄方為妥善。
着傳谕福康安等、悉心籌核。
是否可以永遠無弊據實具奏。
再前據和珅等查奏、滇省私錢盛行。
每百不盈一掬。
半系鉛砂攙雜。
官銅缺少。
由私鑄盛行。
而私鑄盛行。
皆由官局錢文薄小。
并将該省所行私錢。
另包進呈昨和珅至行在複命。
複經面詢情形據奏請設法查辦整頓等語。
滇省各局設有爐座。
每年所鑄。
比之他省為數較多現在正當整饬銅務、清厘錢法之際豈宜私鑄混行況有私鑄。
必有私銷制錢改鑄私錢者。
更不可不加意查察。
其私鑄之細小錢文。
急宜收毀将官局制錢。
按照江廣各省。
從前收買小錢成例。
與民間公平收兌。
改鑄大錢。
但思滇省官局。
現在所鑄錢文。
其分兩自不及京局錢文之重。
而以之收買小錢。
原亦不必拘泥每串七斤半重之成例。
應即以此種局錢。
收買小錢。
俟小錢收買将次淨盡時。
再照定例加足分兩。
鼓鑄官錢。
如此逐漸收繳。
如平粜倉糧。
漸次減價之例辦理。
庶錢法漸有起色。
于銅務有益。
仍将現在如何設法辦理之處。
詳悉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前因金簡、至思賢村接駕。
見其所穿補服。
錦雞旁複繡一小獅子。
随降旨詢問。
令伊将從何得此補樣之處明白回奏。
茲據奏覆、從前李質頴、舒文福海、俱各送有補子。
但實不記系何人所送等語。
補服名器所關。
其有文武兼銜者。
止應擇其中職分最大之補服穿用。
若因身兼武職。
翻新繡樣以誇榮于衆與體制大有關系。
今金簡所穿補服。
既不能指定何人所送。
着即傳谕李質頴、舒文福海、即行查明将此種補樣。
系何處翻出。
傳知該處。
速将此樣徹改。
○又谕、據和珅奏伊赴滇省時。
經過湖南、貴州、一帶見該處苗民當差供役。
極為恭順。
惟尚沿苗俗。
不行薙發。
體制殊為未協。
且内地民人。
見其服色有異。
未免心存畛域。
有意欺淩。
似應準其遵照内地。
一例薙發等語。
滇黔一帶。
民苗雜處。
且有苗多于民之處。
伊等耕鑿自安。
輸誠服役。
久與内地民人無别。
徒以不行薙發。
尚循舊俗。
遂爾顯示區分但已相沿日久。
若一旦悉令遵制薙發。
未免心生疑懼辦理轉為未協。
着傳谕該督撫等、明白宣導出示曉谕。
所有各該省苗民。
其有願薙發者俱準其與内地民人。
一例薙發。
以昭一視同仁之意
○又谕、據和珅奏、緬匪送還蘇爾相等。
尚有同來緬子二人。
現在羁禁永昌。
似應釋回等語。
此等羁禁之人。
并非緬匪緊要頭目。
前此李侍堯将伊等扣留。
原為勒取楊重英起見。
但思平定金川後。
如緬匪之波一、孟矣等。
業經解京之犯。
尚且加恩發還況伴送蘇爾相同來之人。
原屬無罪拘留。
且緬性多疑。
見來人被扣不還。
轉緻心生畏懼。
莫若将此二人。
竟行釋遣。
俾歸本土。
并着傳谕、福康安、作為已意。
檄谕該酋。
此二人從前扣留時。
系原任總督李侍堯、因汝等不将楊重英送出。
是以暫行羁候今知此二人在滇多年。
是以特行放回至楊重英、原系天朝無足重輕之人。
爾等送還。
固見恭順。
若不送還。
亦無關緊要。
如此檄谕。
俾該酋不能揣測端倪。
又見此二人放歸。
心生感激。
将楊重英送出。
亦未可定。
福康安接奉此旨即遵照妥辦
○又谕曰、和珅奏雲南開化府屬。
設立關口。
内地民人。
有前往交趾貿易者。
由藩司給以印票出口。
每年稅銀約二千兩。
委同知經管。
前因交趾有黃文桐滋事。
内地民人不從。
俱各逃回。
該督李侍堯拏獲。
有發遣者有因曾在該處娶妻。
定拟死罪者。
雲南如此辦理。
聞粵省關隘。
亦有通交趾之處。
辦法又複不同。
似覺兩歧等語。
内地民人。
如有私行出口。
例禁綦嚴。
自有應得之罪。
若由官給票。
聽其前往貿易者、原非偷渡關隘者可比。
況粵西龍州關。
曆年饬禁、内地民人偷越。
從前有在安南滋事廠徒。
據該國王送回内地者。
均經發遣伊犁。
原因該犯等系私越出口。
又滋事端。
是以如此辦理。
至開化所屬民人。
既有官給印票出口在彼。
又以不從黃文桐滋事。
逃回内地。
尚屬畏法。
乃李侍堯竟将此案人犯。
均拟發遣。
并因其中有在彼娶妻竟拟死罪者辦理未免過當着傳谕福康安、查明原案斟酌情理。
另行定拟具奏
○又谕、從前因滇省永昌以外。
在在與緬匪壤地毗連。
自乾隆三十四年以後每年派委将備帶兵前往各關隘、地方分路駐劄。
皆于秋後出防夏初徹回。
定例今提督每年秋間、到邊巡曆一次總督亦于冬初、前赴各邊親行巡察以資整饬。
但各處雖與緬境相近。
其實幺<麻骨>小醜。
恇怯無能。
從不敢稍近邊圉。
況現已徹防減汛。
而提督大員。
相沿舊例每歲仍赴永昌騰越一帶巡邊。
殊屬無謂又提督駐劄大理距邊甚近尚屬可行。
總督本任應辦事務甚多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