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五年。
庚子。
秋。
七月。
丁醜朔。
享太廟。
遣諴親王弘暢、恭代行禮
○谕曰、孫士毅、着加恩賞給翰林院編修。
所有四庫全書處進呈書籍。
着與紀昀、陸錫熊、陵費墀等、一同列名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尚安奏、核拟李侍堯罪名一摺。
甚屬非是。
尚安系藩司暫護撫篆。
雅德到任在即。
此案自應聽雅德議覆。
何該護撫急于具摺陳奏。
李侍堯、雖于總督任内。
負恩獲罪。
但伊以大學士管理總督事務。
究屬朝廷大臣。
非兩司所當核拟。
況尚安所議。
不過仍照大學士九卿所拟辦理。
其如闵鹗元、陳輝祖、自抒已見。
以和珅原議為是者。
能有幾人。
尚安有何獨出之見。
而迫不及待如此耶。
昨李本、亦由藩司護理巡撫。
亦系照大學士九卿所拟奏覆。
但伊本李侍堯族叔。
意在避嫌。
不得不為此奏。
其是否出自本心。
朕亦姑置勿論。
至尚安、由部院司員。
不數年間。
用至藩司。
将來加恩遷擢。
正未可量。
伊祇當循分自勉。
候朕加恩。
豈可如此熱中欲速。
竟思躐遷督撫乎。
朕因尚安尚有出息。
是以諄切訓谕。
俾知益加謹饬。
毋負成全至意。
學黃檢榮柱等所為。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前曾傳谕吳壇、令其親身前往金壇。
将于時和、所占于敏中原籍赀财。
逐一查明。
毋令伊家不肖族衆隐匿。
并查于時和、如果有侵欺家産。
及欲令張招官承祧于氏情事。
即令據實參奏。
交部從重治罪。
所降谕旨甚明。
該撫自能仰體朕意。
妥協查辦。
茲據大學士阿桂等查奏、于時和留京族侄于錫榮、并家人趙喜、供稱、于時和回南起身前。
先後裝車九輛。
約有大小箱四十餘隻等語。
又據于錫榮供、于時和在京時。
曾向說将來要令張招官、改姓于氏承祧。
是于時和觊觎财産。
托病擁赀回南屬實。
請旨将于時和革職等語。
于時和、着革職。
于錫榮、趙喜等、交部監禁。
再行查訊外。
着将此鈔寄吳壇閱看。
将摺内所取供詞情節。
逐一研訊于時和、如何擁赀回籍。
觊觎财産。
捏病告假各緣由。
秉公詳悉确審定拟具奏。
至于時和、所有侵占于敏中财物。
着吳壇分晰開單進呈。
仍酌量分給于德裕銀二三萬兩。
以資養贍。
将此密谕吳壇、一一遵照妥辦。
并令由驿奏覆
○山西巡撫喀甯阿、遵旨覆奏、晉省常平倉谷。
從前積存平粜盈餘銀兩。
曾于雍正八年題準、增買谷石入倉。
嗣後各屬粜谷盈餘。
随時解司。
報撥充饷。
并無存留。
而通省倉貯充足。
亦無需動項買補。
再查各屬、尚有存貯曆年出粜溢額谷價。
如有必須買補之處。
可于此項動支。
報聞
○戊寅。
谕、據明善奏、請将科布多地方。
紮死商民王思理之民人王廷相、引不論金刃他物。
并絞監候律。
照例送刑部辦理等語。
明善将此等兇犯。
拟送京城刑部辦理。
雖相沿舊例。
但道路遙遠。
倘緻兔脫。
複煩緝捕。
反覺于事無益。
如伊犁新疆等處。
遇有此等案件。
皆于本處辦理。
科布多地方雖小。
亦應送烏裡雅蘇台将軍處辦理。
該處現有部員在彼。
遇有此等案件。
即可照伊犁新疆等處。
在本地審訊定罪。
着将該犯王廷相、即由科布多、委派官員。
解送烏裡雅蘇台将軍處。
除照明善所引律、拟絞監候外。
該将軍查核。
即入秋審彙奏。
嗣後烏裡雅蘇台、科布多、遇有此等案件。
俱照此辦理。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前于六月二十三日。
據陳輝祖奏、睢甯地方郭家渡壩工。
于六月十七日。
漫塌二十餘丈。
水由沈家河入五湖、歸洪澤湖等語。
當即傳谕薩載、會同陳輝祖、查明曾否奪動大溜。
并督率弁員、加緊搶護。
迅即合龍。
将情形速行覆奏。
嗣薩載奏到。
亦于摺内批詢。
現屆七月初旬。
距前奏已及十日。
何以未據該督等續行奏聞。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薩載、陳輝祖、即将現在是否已經合龍情形。
迅速由驿奏覆
○又谕曰、文绶奏、拏獲瞻對所屬擦馬所焚殺麻塘寺喇嘛各兇犯一摺。
辦理仍屬姑息。
據稱、兇犯阿雍、達爾結、二名。
已據該土司将首級獻出等語。
阿雍、達爾結、二犯。
系此案為首兇番。
情罪最為重大。
必須拏獲到案。
明正典刑。
枭示各番。
方足以肅刑章而懲兇暴。
乃僅據該土司等、獻出首級二顆。
并無人認識真僞。
亦無人目睹殺死。
且該土司、因何将此二犯自行殺戮。
又既肯将首級獻出。
何不即生擒獻送。
種種疑窦。
全未根究的确。
遽信以為實。
豈不思從前慶複辦理瞻對劫殺之案。
先據奏稱班滾業經焚斃。
既班滾複出。
慶複因此獲罪正法。
文绶甯不知之。
該番等情性狡詐。
最難輕信。
設使阿雍等二犯尚在。
文绶其能當此重戾乎。
再噶馬林津一犯。
既據審明系焚燒寺屋。
捆縛喇嘛正犯。
自應一面與特成額會銜具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