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曰、袁守侗奏、永定河因上遊各處大雨。
河水長發。
盧溝橋西岸。
漫溢出槽。
北頭工水過堤頂。
沖寬七十餘丈。
由良鄉縣屬前官營、散溢求賢村減河。
仍歸黃花店鳳河等語。
覽奏深為廑念。
然此亦無可如何。
惟有趕緊堵築。
以期安流順軌。
無礙田廬。
查閱圖内、河身自頭工至六工。
原系歸入鳳河。
今漫口處歸入減河。
仍歸黃花店鳳河等處。
自應設法挑溜。
使大溜仍歸正河。
一面上緊堵築。
趕進埽個。
永定河來源不大。
此時驟長之水。
想晴霁數日。
即可消落。
合龍自易為力。
着傳谕袁守侗、督率員弁。
竭力趕辦。
其有成災者。
妥加撫恤。
毋緻一夫失所。
該處有此漫工。
袁守侗須晝夜在工督催。
不宜舍此而來。
至所請交部議處之處。
将來勘明成災分數。
自應題本。
于疏内照例聲叙。
此時毋庸亟請交部也。
尋奏、臣督率道廳等、将漫口兩頭壩台。
上緊趕築。
并設法挑溜。
引河仍歸正河。
俾得及早合龍。
至漫水經過地方。
現在委員查勘。
如有成災者。
妥加撫恤。
得旨、覽奏俱悉。
近又複有陣雨。
不知彼處如何。
甚廑念。
速奏來。
又奏、永定河一帶。
于二十四日、得陣雨一次。
未久即止。
河水僅長三寸。
并無妨礙。
得旨、覽
○江蘇巡撫吳壇奏、臣于追獲于時和到案時。
即将應行質問之親戚家人。
一并詳細研訊。
所有前在蘇州、金壇、查獲現銀五萬餘兩。
及器物衣服等項。
悉系于敏中遺赀。
于時和乘其身故。
侵占屬實。
臣遵旨酌給于德裕兄弟田房衣物。
計可值銀三萬餘兩。
以資其養贍當差。
餘留為地方公用。
查金壇地居腹裡。
距運河将及百裡。
每年所徵漕糧。
不能到次兌運。
由小河運送丹陽交兌。
河身窄狹。
從未疏浚。
一遇水淺。
浮送維艱。
再由金壇之三裡橋迤西。
河道尚可通行數十裡。
至句容地方。
有分水脊陸路一段。
不能通舟。
過此則系上元縣屬之三岔河。
西通秦淮河。
直達江甯府城。
但陸路計七十餘裡。
人夫挑運物件。
一日不能往還。
是以商民向不由此河行走。
臣于五月内。
親履察勘。
時當水勢充滿。
見水路不通者、止三四十裡。
若就現有河形。
加以挑浚。
則陸路無多。
商民往來。
盡可盤壩而過。
請将于時和所占于敏中銀五萬七千餘兩。
即作挑浚金壇上下漕河、及句容以西河道之用。
不敷、另行籌款辦理。
得旨、好。
知道了。
又奏、于時和系于敏中堂侄。
其父于文駿、曾與于敏中同嗣于枋為子。
受于敏中教養多年。
又為捐官入仕。
恩義已深。
乃于于敏中故後。
辄與張氏串謀。
據赀回籍。
又欲以異姓之張招官、改嗣于氏、實屬負義昧良。
請将于時和、發往伊犁。
充當苦差。
得旨、該部議奏
○谕軍機大臣曰、吳壇奏、查辦于時和侵占于敏中赀産一摺。
所辦甚是。
夾片所稱、請将于時和侵占于敏中名下銀五萬七千餘兩。
留為金壇開河之用。
所辦亦好。
均于摺内批示。
至另奏、請将于時和定拟充發伊犁一摺。
所有聲叙于時和罪狀。
尚未允妥。
于時和、身受于敏中教養成人。
為之損官入仕。
恩義已深。
乃敢占其赀産。
圖歸已槖。
并欲令張招官、改嗣于氏。
已屬毫無天良。
且将所占财物。
運回家後。
全行另貯一室。
惟交家人收管。
不許伊父開看。
其銀兩衣服。
亦絲毫不以分給伊父。
其昧良不孝。
實為于時和此案緊要情罪。
何以摺内并不聲叙。
業令軍機大臣、将此意添改入摺發鈔。
并着傳谕吳壇知之。
○又谕曰、特成額奏、審辦三暗巴焚劫麻塘寺一案番犯。
将同行之色楞達結、阿撒、二犯、照例發給明正土司為奴一摺。
所辦又屬錯誤。
色楞達結、阿撒、二犯。
雖未同噶馬林津等、入寺焚殺。
但既被誘同行。
即為同惡相濟。
系此案為從之犯。
自應從重問拟。
發往廣西等省煙瘴地方。
方足以示懲儆。
乃特成額等、僅将該二犯發明正土司管束。
辦理實屬寬縱。
特成額、文绶、着傳旨嚴行申饬。
其色楞達結等二犯、着另行定拟具奏
○刑部議覆、山西巡撫喀甯阿奏稱、山西大同、朔平、甯武、前因安置軍流人犯過多。
改發平定、忻、代、沁、保德、五州屬安置。
近查人犯壅積。
覓食維艱。
且恐稽察難周。
脫逃滋事。
請将改發五州屬軍流。
暫停分發。
仍照道裡表原發府分。
酌撥安置。
應如所請。
報聞
○庚子。
上禦萬樹園大幄次。
賜班禅額爾德尼、及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貝勒、額驸、台吉、杜爾伯特親王車淩烏巴什、土爾扈特貝子沙喇扣肯、及回部阿奇木伯克貝子色提巴爾第等十一人、喀什噶爾四品噶匝納齊伯克愛達爾之子烏魯克等三人、金川木坪宣慰司嘉勒燦囊康等四十四人宴。
賞赉冠服金銀緞匹有差
○兵部奏、營衛各官、于屬員有錢糧盜案、考核賢否之責。
如系兒女姻親。
例令官小者回避。
然專指結親在前。
升任在後者而言。
若現任上司屬員。
彼此結親。
則難保無規避之弊。
請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