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祿養尊。
并不以事為事。
該地方有此等重大案件。
尚不留心辦理。
其餘諸事怠玩可知。
徒以貢獻為務。
即能博朕喜乎。
巴延三摺、着鈔寄李質頴閱看。
令其據實明白回奏。
尋奏、臣前在廣東正署督撫任内。
查看報獲盜案。
每有沙灣茭塘之犯。
本年春間。
曾密傳廣州府知府李天培、面詢情形。
商酌緝拏。
訪得該處有梁亞香、莫紹開等、俱系盜首。
在外糾衆行劫。
正在設法擒拏。
旋即調任赴浙。
是以未經奏辦。
得旨、且俟之
○又谕曰、親授廣東提督窦瑸、前赴行在請訓。
業于十四日起程。
由京赴任。
本日據巴延三等奏、該省現有查辦沙灣茭塘等處巨盜淩大頭蓉等、一百四十餘名。
所有搜捕一切事宜。
均系該提督專責。
着即傳谕窦瑸、速行馳赴新任。
督同營員。
實力嚴行捕緝。
毋得稍有疎縱。
并将巴延三摺、鈔寄閱看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降旨、令各省督撫、将李侍堯議罪之處。
各抒所見。
具題覆奏。
現據陸續奏到。
至雲貴省、雖前據署督舒常、署撫顔希深、核拟具奏。
但福康安、劉秉恬、系正任督撫。
又系該省事件。
到任後、自應遵旨據實題覆。
何以至今未見奏到。
況福康安、與李侍堯又屬親誼。
更應引嫌确拟具題。
何竟緘默不言耶。
着傳谕福康安、劉秉恬、各将李侍堯議罪之處。
悉心确核。
即行題奏
○又谕曰、李質穎奏、昌化縣監犯王仲、汪德朋、脫逃一摺。
已将疎防之典史羅恩深、革職。
知縣趙登甲、交部嚴加議處。
至摺内所稱軍犯王仲、系在配脫逃就獲。
改發黑龍江之犯。
與流犯汪德朋、同鎖木籠内。
乘夜捵開鐐金□靠。
扳斷木栅。
踰牆而逸。
該縣選差緝拏。
随将該二犯拏獲。
現在饬提。
從重定拟辦理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王仲、系軍犯在配脫逃。
拏獲監候改發。
乃敢複行逃竄。
非尋常脫逃軍流人犯可比。
今既經就獲。
該撫自應即于摺内、将該犯從重另行定拟。
明晰具奏。
乃僅稱現在饬提。
竟視同尋常案犯。
殊屬非是。
着傳谕李質頴、即将王仲、另行從重定拟。
并汪德朋應拟罪名。
一并速行具奏
○直隸總督袁守侗奏、泰甯鎮屬紫荊、易州、二營官弁。
遇有升調考拔。
前經題準、歸泰甯鎮總兵、查核轉報。
而應劾官弁。
仍由各該營、徑詳總督核辦。
舉劾事同一例。
辦理未免兩歧。
請嗣後此二營應劾官弁。
亦一體由該鎮核報。
至應需紅白賞項。
向系該鎮中軍、代領分發。
有費周折。
請照馬水口、沿河口、二營例。
各按季自行具文。
赴司請領。
得旨、如所議行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巴延三等奏、拏獲沙灣茭塘等處。
劇盜淩大頭蓉等一案。
已降旨傳谕該督等、将該犯等糾夥肆劫。
起自何年月日之處。
查明具奏。
此等盜犯。
若于初次糾夥行劫時。
該督撫等、即能搜查巢穴。
嚴行緝捕。
何至聚集多人。
緻沙灣等處。
竟成淵薮。
自系從前該督撫等、姑息養奸。
不早查辦所緻。
巴延三等、務須将此案盜犯。
潛居該處。
及糾衆肆劫。
起自何年月日。
逐名訊究。
徹底清查。
系何人任内之事。
據實速奏。
如稍存袒護。
或将各犯供詞另為改換年月。
經朕察出。
巴延三等、不能當其咎也。
至現獲各犯。
訊明确供後應正法者。
即行遵照前旨。
一面辦理一面奏聞。
毋得遲緩。
緻别生事端尋奏。
此案盜犯起事年月。
審據盜首梁亞香供稱、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跟随另案盜犯胡江連屢次行劫。
事發潛逃。
四十二年十一月始糾合淩大頭蓉等分領夥盜劫掠。
查三十七年。
系總督李侍堯、巡撫德保、任内之事。
四十二年、系總督楊景素、巡撫李質頴、任内之事。
臣據實陳奏。
不敢回護。
至已獲盜犯。
現在趕緊究審。
數日内即可定案。
報聞
○乙醜。
上禦萬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