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邏、昭關、二壩。
亦應開放。
即二套及王營減壩。
并應相機酌放。
現在薩載在上遊一帶往來搶護。
李奉翰馳往下遊督辦等語。
洪湖水勢如此盛漲。
自不得不将五壩酌量開放。
即車邏、昭關、等處。
亦不能不資分洩。
第未知目下大局是否已定。
且各閘壩俱已開放。
則下河民田。
自不免被淹成災。
此亦無可如何之事。
但其情形實在若何。
着薩載等。
即行查明速奏。
又薩載等另摺所奏。
各工舊料。
僅敷伏秋搶險之需。
此時新生之工。
存料不敷搶辦。
即附近接濟。
并零星收買應用。
頗費周章。
前此酌撥以為兩壩裹頭。
已形竭蹷。
必待七月二十邊。
新料成熟。
方可采辦。
約于八月中即可進埽等語。
河工所存料物。
若果僅供搶險。
則年年伏秋汛内。
如有疎虞必須遲至秋收。
始行堵築。
将何以濟急需。
前已有旨饬詢薩載等。
至今歲遇閏五月。
立秋在六月中旬。
則七月初旬。
即往年之六月中旬。
秋成自必亦比常年為早。
何以薩載等并未計及。
尚稱八月中旬始能進埽耶。
着傳谕薩載等。
即速查明覆奏。
又本日阿桂覆奏、南河連年被決。
究恐因九裡崗梗阻所緻。
從前副将徐建功。
即有江南河身高仰。
若不挑浚。
則下遊不能暢注之語。
似應乘大河見底時。
将九裡崗一帶。
再加展寬。
并于間段淤淺處所。
酌量抽槽等語。
所奏似為近理。
着将原摺鈔寄薩載、李奉翰、閱看。
即速通盤籌酌。
詳晰覆奏。
○又谕、據文绶奏、拏獲傳教惑衆之廖景泮等各犯。
起出僞造榜文。
及佛谕經卷等項。
據廖景泮供。
系江西贛縣人。
自幼持齋。
從已故堂兄廖景淳。
傳授三皈五戒。
給有佛谕一紙。
廖景淳複收同縣人邱德偉為徒。
亦給佛谕。
将榜文一紙。
密令謄寫。
并有刻本經典。
俱系傳自伊故父廖秀林。
及信豐縣蕭齋公。
系古傳羅祖三乘正教等語。
業批示該督迅速定案具奏。
至廖景泮、邱德偉、及已故廖景淳等。
俱籍隸江西。
着傳谕郝碩。
派員赴各該犯家内查鈔。
有無鈔存榜文佛谕經本。
及别項不法字迹。
并提各該犯家屬。
嚴切根究。
毋緻隐匿流傳。
○又谕、據李本奏、婺川縣禀報、拏獲川省啯匪彭昌文。
訊供首匪系劉老十。
毛老九等、共七八十人。
因川省查拏。
假裝行旅。
由四川彭水縣入婺川境。
現赴正安州一帶逃竄。
随即追至正安之小溪溝。
與該州兵役會合截拏。
當經拏獲鐘鳳鳴等二犯。
殺傷匪徒甚多。
賊匪亦持械抗拒。
被傷兵役二名。
現在并力窮追等語。
此案前據舒常、劉墉、先後奏到時。
已屢經谕令該督撫等。
上緊查拏。
盡法處治。
匪徒敢于聚集多人。
随處搶劫。
抗拒兵役。
情罪甚為可惡。
必當搜獲無遺。
迅速審辦。
凡屬同行之人。
不分首從。
概行正法。
不可稍存姑息。
至貴州、湖廣、現在查拏緊急。
恐其仍竄回川境。
并着谕文绶。
務即督饬各屬。
嚴密擒拏。
毋任一名兔脫。
至此等匪犯。
蹤迹詭秘。
到處成群結黨。
究系起于何處。
意欲何為。
前此舒常等所奏。
既未詳晰。
即本日李本所奏。
亦仍不明白。
并着傳谕各該督撫。
即行查明具奏。
○是月。
署兩江總督薩載、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查順黃壩一帶。
灘面寬廣。
河水漲漫。
離舊堤較遠。
無所收束。
現蒙指示。
令從東邊木龍邊起。
至順黃壩一帶。
沿河添築新堤一道。
謹按朱筆尖記兩頭起止。
計長二百四十五丈。
該處河灘離舊堤。
計寬二十一二丈、至三十四五丈不等。
臣等相度形勢。
酌拟量為收進。
以資鞏固。
至溜勢既由西南坐灣。
不能斜注東北。
沖刷灘嘴。
今蒙指示。
設法保護。
惟有于該處用柴土築做盤頭大壩。
不使有礙木龍。
似更得力。
得旨、此非目前急務矣。
俟新工合龍後。
妥為可耳。
○署兩江總督薩載奏、魏家莊堤工漫溢。
星即馳往。
會河臣确勘籌辦。
得旨、陶莊移河之後。
連年沖決。
實屬不解。
目今所急者。
速期合龍。
使歸故道而已。
勉之。
○江蘇巡撫闵鹗元奏、臣在睢宿一帶。
查察撫恤事宜。
途次接崇明縣報稱。
本月十八日。
飓風狂烈。
海潮洶湧。
關廂進水三四五尺不等。
官民房屋。
間有坍塌。
郊外潮深丈餘。
田園廬墓。
亦多漂沒。
當即饬司先往。
加意撫恤。
并察看情形。
酌量動撥倉谷。
平粜煮赈。
臣即星赴該縣、查勘妥辦。
得旨、實心詳查災戶。
實力赈恤勉之。
○安徽巡撫農起奏、據鳳陽、壽州、鳳台、懷遠、靈璧、五州縣。
先後報稱。
近因雨水稍多。
兼之邳睢廳魏家莊堤工漫溢。
上遊諸河分注境内。
以緻沿河低窪田畝。
村莊驿路。
俱有被淹。
一時不能迅速疏消。
被淹貧民。
亟須查明安頓。
臣即起程馳赴勘辦。
得旨。
有成災者。
實力赈恤俾受實惠。
勉之。
○湖北布政使梁敦書奏、閏五月中旬。
襄水漲發。
沿河堤垸漫潰臣前往各屬周曆察看。
除沔陽、天門、嘉祥、三州縣。
被水較輕。
無需撫恤外。
惟潛江、荊門江陵、監利四州縣。
堤垸潰口甚大。
田廬多被淹沒。
目下正交秋令。
補種恐巳失時。
現禀請督撫臣饬員。
查明田地戶口。
先行撫恤一月口糧。
給與倒房修費。
得旨。
實力為之。
卷之一千一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