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查緝不嚴。
緻令竄逃别省。
而舒常、鄭大進等、所獲啯匪。
不過一二人。
又不将該犯等、如何聚衆肆劫情形、詳晰審明确供具奏。
辦理均屬疎玩。
至文绶身為總督。
平日既不能盡心查緝。
及至事發。
又不親往太平。
嚴行督辦。
竟爾安坐省城。
所辦何事。
文绶、着傳旨嚴行申饬。
此案惟畢沅、及其屬員、所辦尚屬認真。
而舒常、鄭大進、劉墉、李本等、均未能實力查拏。
覺上下官員。
不過一奏一報了事。
甚屬不認真。
着傳谕該督撫等、各責成該地方文武。
于交界處所。
堵截嚴緝。
務令全獲。
毋使一名兔脫。
仍将現獲各犯、迅速訊取确供。
從重定拟具奏。
将此并谕文绶、福康安等、知之。
○又谕、昨據戶部奏、甘肅監糧自開捐以後。
節據該督造報糧石。
并以各州縣舊有倉廒、不敷存貯。
共請添建者。
二十六案。
估需銀一十六萬一千八百餘兩。
經戶部準令添建。
即于所收捐監倉費銀内動支。
造報工部核銷在案。
今查明此項。
既無本色糧石。
則從前該省該添建倉廒。
何糧可貯。
顯有捏冒情弊。
不可不徹底查辦等語。
所奏甚是。
本日又據工部、将該省請建廒座、現在核議、及從前準銷未銷各案。
請一并敕交阿桂、李侍堯、徹底查明具奏一摺。
與戶部所奏、事屬一例。
建立廒座。
原為收貯糧石而設。
甘省自乾隆三十九年。
勒爾謹奏準開捐以來。
即私收折色。
通省糧石。
盡屬紙上空文。
即現有之倉廒。
已為虛設。
何得又請添建。
其為捏報蓋造。
侵蝕公帑。
已無疑義。
着傳谕阿桂等、将請添廒座之各州縣。
派令滿漢軍機章京。
分路前往查勘。
有無廒座。
據實覆奏。
○又谕、昨李侍堯奏、據各屬禀報、夏秋被旱被雹、及黃疸諸處。
仍系相沿該省捏報積習。
此等劣員。
将來歸于冒赈案内、參奏辦理一摺。
所奏甚是。
即此見其能辦事之一端。
已于摺内批示。
甘省辦理冒赈一案。
原因剔除弊窦。
使窮黎得沾實惠起見。
昨恐各省督撫、誤會朕意。
或緻有災不辦。
已屢降明旨。
嚴切宣谕矣。
李侍堯所奏、報災各屬。
雖雲未可盡信。
然既經禀報。
斷無不辦之理。
着傳谕李侍堯、即速派委明幹公正大員。
再行詳悉查勘。
即使勘不成災。
而其中一鄉一村、有受累之處。
亦應量加撫恤。
或予蠲緩。
或借給口糧耔種。
以資接濟。
朕臨禦四十六年。
凡遇各省偏災。
無不加恩赈濟。
屢經降旨。
甯濫無遺。
甘省監糧冒赈一案。
所以嚴行窮究者。
正為官吏多一分侵漁。
即災民少受一分實惠。
若因此稍涉靳固。
則是因噎廢食。
外間無識之人。
妄生議論。
必且以李侍堯為仰承意者。
靳惜災赈。
而甘省被災村民。
或因此緻抱向隅。
其所關于政治甚大。
夫去積弊、可也。
不惜災民。
甚不可也。
愛民所以事天。
朕如傷在抱。
惟恐一夫失所。
實出于中心至誠。
此上天所鑒。
亦天下臣民所共知共見者。
朕前旨所謂甯受萬人欺。
不可使視民如傷之心少懈。
正謂此也。
昨已明降谕旨。
申誡再三。
恐李侍堯尚未能明喻朕意。
是以再行傳谕。
令其實心詳查勘辦。
倘有不肖之員。
以為災赈已無可分肥。
竟視民瘼于膜外。
諱匿不報者。
必當加倍重治其罪。
其間輕重。
李侍堯當自知之。
其如何委勘辦理緣由。
并着迅速馳奏。
并傳谕阿桂知之。
○閩浙總督陳輝祖、署福建巡撫楊魁奏、老鹽倉一帶海塘。
自場字号、至名字号、一千五百丈。
改建石工。
其立字号、至因字号、二百丈。
相傳沙性汕澀、不能釘樁。
臣等駐工簽試。
經打樁一丈二三尺。
不複搖動。
請一律改築鱗塘石工。
得旨、如所議行。
○以内閣學士錢士雲、為兵部右侍郎。
○甲寅。
谕、本日據伊齡阿奏、長蘆所屬鹽場濱海竈地。
猝被風潮。
現在親往查辦一摺。
聲叙總不明晰。
詳閱摺内所稱、六月二十七日。
據豐财、蘆台、兩場大使禀報、六月二十日戌刻。
該場風雨大作。
海潮橫漲。
灘副全行淹沒。
溝埂池埝。
沖打幾平。
存坨鹽觔。
亦多被沖刷。
當經派委青州分司查看屬實。
由署運司孫泳、詳請酌辦前來等語。
長蘆所屬之豐财、蘆台、二場。
是否在山東青州濱海地方。
抑或即在天津相近之處。
若在天津。
海口不及百裡。
何以二十日該場遇有風潮。
遲至二十七日。
始據場員禀報。
而伊齡阿、又不即于次日前往。
直至本月初九日。
方親赴該場察看。
核其所奏情節。
長蘆運司孫泳、所報豐财蘆台二場。
似在天津。
而伊所委青州鹽大使。
又似在東省地方。
摺内前後。
總未将天津山東省分。
明晰聲叙。
而于被風及禀報查勘月日、眉目又複不清。
伊齡阿人尚明白。
何此摺含糊若此。
着傳谕伊齡阿、令其詳晰聲覆。
并将如何查辦情形。
一并迅速覆奏。
尋奏、豐财場、坐落天津縣。
蘆台場、坐落寶坻縣。
青州分司。
亦駐天津城内。
臣據禀報後、因人口并無損傷。
惟灘地沖刷。
必須詳細查辦。
故先委分司履勘确切。
始親往覆查。
茲已将應修灘副。
委運司估計興修。
得旨、覽。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敦書奏、地方雨水情形一摺。
内稱湖北省六月望後。
武昌、黃州、二府屬。
望澤較殷。
現随同督撫設壇祈禱等語。
湖北自六月望後。
未經得雨。
中晚二稻。
及雜糧等項。
自不無待澤情形。
舒常等既經設壇祈禱。
自應一面奏聞。
以副朕廑念雨旸之意。
乃本日據梁敦書奏到、而該督撫等、均未具奏。
為大吏者。
豈宜如此。
若舒常等既不自行奏報。
而轉以梁敦書之先行入告。
心存芥蒂。
則更不是。
亦不能逃朕洞鑒也。
将此傳谕舒常、鄭大進、知之。
仍着将武昌黃州二府、及通省各屬。
是否得有透雨、一體均沾之處。
迅速覆奏。
尋奏、江夏已得透雨、并近省之漢陽、武昌、蒲圻、鹹甯、漢川、黃陂、黃岡、黃安、蕲水、蕲州、廣濟、鐘祥、天門、荊門、京山、安陸、應城、應山、雲夢、江陵、公安、襄陽、宜城等州縣。
俱報得雨。
已饬道府确查。
是否有裨田禾。
另容馳奏。
報聞。
○又谕、據舒常等奏、巴東縣典史潘永鳌禀報、盤獲臨湘縣人張武遷、搜有帳簿黃紙等項。
訊據該犯所供。
在興山看見之袁文秀、袁紹哲、嚴敬龍、李并花等。
多有從前曆經查緝之要犯姓名住址。
種種悖逆、妖妄不法。
看其神情。
似系瘋颠。
現在根訊搜查審辦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此等悖逆匪徒。
既經拏獲。
即當嚴切訊究來曆下落。
所供各犯。
俱須逐一嚴訊住址。
查拏審辦。
其有無捏供誣陷。
必須根究确實。
務使水落石出。
方不緻有疎縱枉濫之弊。
乃外省辦理此等逆犯。
往往以瘋病為詞。
以圖将就了事。
是即化大為小之積習。
斷斷不可。
又另摺所奏、盤獲攜帶悖妄字迹之饒盛治、并範萬一等、現在審辦一摺。
該犯所帶報單。
竟敢詐稱官職。
及書寫悖妄字迹。
尤屬不法。
該省同時有此二案。
殊駭聽聞。
舒常等、現在查拏啯匪。
此二案人犯。
或竟系啯匪等行蹤詭秘。
改裝易名。
以圖煽惑。
亦未可定。
着舒常等、即将此兩案人犯提齊。
嚴行根訊确供。
是否啯匪改捏。
據實審究。
從重速拟具奏。
不可稍存姑息了事之見。
○調福建陸路提督俞金鳌、為甘肅提督。
江南提督李奉堯、為福建陸路提督。
浙江提督長清、為江南提督。
烏噜木齊提督喬照。
為浙江提督。
以貴州安籠鎮總兵彭廷棟。
為烏噜木齊提督。
○乙卯。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端慧皇太子園寝。
○山東巡撫國泰奏、臣在濟甯途次。
據禀河南儀封縣河堤漫溢。
查該處毗連東省。
水勢下注。
直入曹縣一帶。
民田廬舍。
恐有淹浸。
臣即前往确勘。
速為撫恤。
得旨、覽。
若有成災者。
不可諱飾。
加意撫恤。
卷之一千一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