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六年。
辛醜。
十二月。
甲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吏科給事中毓奇、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故一等子仁和弟毓奇、三等男報國子海甯、三等男四格子永清、二等男劉延燦子寶柱、各襲爵。
○乙酉。
谕、本日據楊魁覆奏、閩省台灣所屬諸事廢弛一摺。
将節經查明參奏、據實辦理各緣由。
詳晰聲叙。
台灣孤懸海外。
最關緊要。
該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
以緻積弊相仍。
可謂廢弛已極。
乃本日據巡台禦史塞岱、雷輪、奏巡視台灣應行查辦各事宜。
内稱、城垣堅穩完固。
弁兵枝藝認真。
庫帑倉谷。
并無短少虧缺各等語。
所奏不實。
已于摺内批示。
巡台禦史。
三年始行派往巡視一次。
所有該處地方。
一切事務。
皆應實力查察。
随時據實奏聞。
現在該處地方官玩誤疎縱之案。
經楊魁查明參奏者。
不一而足。
該禦史等豈無聞見。
何竟無一語入告。
雖該撫等業經查參辦理。
而該禦史等亦應細加察訪。
據實具奏。
即該撫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處。
亦應據實為之申理。
今所奏不過尋常照例敷衍了事。
即如盤查倉庫一事。
使地方官果有虧缺。
該禦史等行走長途。
經過重洋。
未免多須時日。
早可豫為彌補。
仍屬有名無實。
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責。
則巡察台灣之禦史。
可不必派往矣。
塞岱、雷輪、俱着交部察議。
所有楊魁奏到原摺。
并着發交閱看。
○又谕、四庫館辦理永樂大典内散篇全數完竣。
該總纂等應予議叙。
其覆校分校等官、着總裁等查明年限。
分别咨部。
照例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勒渾奏、現在嵩嶽廟工修竣。
請派委内務府熟練工程司官一員。
赴豫會同驗勘收工等語。
所奏殊可不必。
該處廟工、既經修理完竣。
自應确實勘估。
奏請核銷。
何必又請派内務府司員前往驗勘。
豈朕之信任富勒渾。
轉不若内務府司員乎。
富勒渾此奏。
殊屬糊塗見小。
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此項廟工。
即行據實造冊報銷。
交内務府核覆。
并谕阿桂知之。
○以故一等男富勒珲子索諾木紮什、三等子博誠子博爾忠武、三等伯鄂爾齊達遜子徹靈達什、各襲爵。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福康安奏解省匪犯審明分别嚴辦一摺。
内稱、張會等十四名。
前因形迹可疑。
兵役捕拏送究。
今屢審實屬平民。
不便稍有屈抑。
再為覊禁。
應即予保釋等語。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張會等十四名。
既經疊次嚴鞫。
實系無辜。
自應即予省釋。
以免拖累。
但從前饬令兵役捕拏。
究系何員任内之事。
其拏獲送究時。
何以并未審明釋放。
以緻覊禁多時。
該捕役等有無勒索威逼挾嫌誣詐等事。
亦當詳确查究。
若果有此等弊端。
以緻平民冤抑。
則佥差及承審各員。
均不能辭其咎。
除谕知刑部外。
着傳谕福康安、即行詳晰查明。
據實具奏。
○裁各省武職名糧。
核定養廉額數。
軍機大臣、會同戶兵等部議覆、各省武職。
自康熙四十二年。
酌給親丁名糧。
乾隆八年。
改為養廉名糧。
今遵旨将所扣兵饷挑補實額。
議給養廉。
查各省奏到清單。
自京營直省各提督、以至經制外委。
共一萬一千七百十五員。
臣等将各省督撫提鎮河漕各标營。
就其原得名糧。
按品核支養廉。
提督、請歲給二千兩。
總兵、一千五百兩。
副将、八百兩。
參将、五百兩。
遊擊、四百兩。
都司、二百六十兩。
守備、二百兩。
千總、一百二十兩。
把總、九十兩。
經制外委、十八兩。
至在京五營提督以下員弁、管轄地方。
處分較重。
甘肅之烏噜木齊等處。
雲南之騰越鎮、龍陵協。
四川之崇化、綏甯、靖遠、懋功、撫邊、五營。
或系新疆。
或在邊境。
與腹地不同。
均未便照各省營員一體辦理。
請嗣後除京營提督、系部旗大臣兼理。
所有應得名糧八百八十兩。
應仍照數支給外。
副将歲給養廉九百兩。
參将、六百兩。
遊擊、五百兩。
都司、三百兩。
守備、二百四十兩。
千總、一百四十兩。
把總、一百兩。
外委、二十兩。
雲南騰越鎮、龍陵協。
總兵、一千六百兩。
副将、九百兩。
遊擊、四百五十兩。
都司、三百兩。
守備、二百二十兩。
千總、一百四十兩。
把總、一百兩。
外委、二十二兩。
甘肅烏噜木齊。
提督、二千八百兩。
伊犁、巴裡坤、總兵、二千一百兩。
瑪納斯。
哈密。
副将、一千二百兩。
參将、八百兩。
遊擊、六百兩。
都司、三百八十兩。
守備、三百二十兩。
千總、一百八十兩。
把總、一百二十兩。
外委、二十八兩。
四川崇化等五營。
遊擊、五百二十兩。
都司、三百四十兩。
守備二百六十兩。
千總、一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