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瑤林繁玉種等句。
俱系剿用腐爛舊句。
原無悖逆之處。
該撫既究出周铿聲、從前因藉園圖占抽分海泊采取蚝螺。
經葉廷推之故兄告發。
将該犯杖責懷恨。
欲圖報複各緣由。
自應将周铿聲按照誣告律問拟。
嚴示創懲。
何必又将葉廷推請旨革去職銜。
是欲兩敗俱傷。
轉使挾嫌妄控者。
得長刁風。
而無辜良善。
緻滋擾累。
從前巴延三等奏、訪獲舉人王爾揚、所作墓志内妄用皇考字樣。
指為悖逆。
曾明降谕旨。
通谕中外。
不得刻意吹求。
楊魁并非不曉事之人。
何辦理此案。
茫無定見若此。
所有誣控之周铿聲一犯。
着楊魁即審明按律定拟具奏。
其葉廷推等無辜之人。
即行省釋。
無庸究問。
原摺着發鈔。
并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魁奏、拏獲海洋巨盜。
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摺内所稱南安縣民伍京、呈稱伊兄伍疊、與陳林春、合置商船。
在洋販賣貨物。
被盜劫掠。
旋将伍疊等九人殺傷身死。
現據文武各員弁、将首夥盜犯。
先後拏獲三十一名。
又聞拏投首之盜犯一名等語。
洋面盜犯。
鸠集匪徒。
肆行劫掠。
聚至三十餘人之多。
且據審供、該犯等在洋先占劫碗船。
又占劫雙桅客船一隻。
是各犯等夥結。
已非一日。
海洋地關緊要。
雖據稱鬥門彭洋二處。
向無安設弁兵。
然巡哨船隻。
來往稽查。
何以毫無聞見。
直待盜匪搶劫傷人。
且占據客船。
始行偵緝拏獲。
其該管文武員弁、平日疏防之咎。
實所難辭。
着傳谕陳輝祖、楊魁、即行查開疏防職名。
據實參奏。
至摺内所稱此案盜夥。
共三十四人。
現在已獲三十二名。
其未獲之犯。
仍着該督撫饬屬上緊實力查拏務獲。
毋使漏網。
将此由四百裡各傳谕知之。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甲午。
谕、伍彌泰、嵩椿奏稱、接奉嚴禁居民私造私藏鳥槍谕旨。
實心密查。
将土默特兩旗兵丁。
現有私槍。
盡數查出。
編号刻記收存。
并歸化城之七庫掄喇嘛徒衆私存鳥槍。
俱皆銷毀。
永遠不準私存等語。
伍彌泰、嵩椿等所辦。
竟屬錯謬。
朕閱各省招冊内。
常有火器傷人之案。
因降旨禁止民間私存鳥槍。
并非禁止滿洲蒙古。
亦不準其私存。
将軍有操練兵丁之責。
鳥槍乃兵丁利器。
豈有反行禁止之理。
況歸化城尤非他省可比。
而土默特蒙古等、俱以打牲為業。
若将鳥槍俱行禁止。
則于伊等打牲有礙。
豈能行之事乎。
即部文誤行口外。
伊等接到後。
亦應将難行之處陳奏。
乃竟含混禁止。
殊屬非是。
除将伍彌泰、嵩椿、申饬外。
着通谕各省将軍副都統等、伊等接得禁止鳥槍谕旨。
兵丁所存鳥槍。
不得如是濫禁。
○乙未。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谕曰、綽羅斯貝勒富塔喜、朕欲造就。
令其在乾清門行走。
伊系派出前引之人。
乃每次托故不到。
甚屬懶惰。
且平日舉止。
毫無蒙古氣象。
富塔喜、着革去貝勒。
與伊兄羅布紮。
安靜同居。
倘不安分。
别生事端。
必重治其罪。
其貝勒着降一等加恩令羅布紮之子富爾納、承襲貝子。
仍在大門三等侍衛上行走。
○又谕曰、西甯年逾八旬。
尚能趨走勤慎。
着賞總管内務府大臣職銜。
○谕軍機大臣等、據德成奏、現在已抵西安勘估城垣一摺。
據稱、連日逐段查勘。
但該省城垣。
坍塌過甚。
工程浩大。
帑項繁多。
必得逐處逐件。
細加丈量斟酌做法。
确核辦理等語。
陝省為三秦扼要。
漢唐建都之地。
其城垣形勢。
本極崇闳壯麗。
但曆年久遠。
未經修整。
自多坍卸之處。
德成現經督率司道各員、詳慎勘估。
不得存惜費之見。
其一切築建基址。
務從其舊。
不可收小。
以緻規模狹隘。
即費數十萬帑金。
亦不為過。
該侍郎在彼。
必須詳悉指示。
料理周妥。
不必急于回京。
至省城外灞橋。
為往來要路。
亦聞年久塌損。
均須一律修整。
并着該侍郎勘估确核辦理。
以利行旅。
毋廢舊觀。
着将此由四百裡傳谕德成、并谕畢沅知之。
○丙申。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丁酉。
上禦保和殿。
筵宴朝正外藩。
左翼。
科爾沁和碩親王恭格喇布坦、多羅郡王和碩額驸齊默特多爾濟、多羅郡王固山額驸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多羅郡王納旺色布騰、多羅貝勒古穆紮布、固山貝子多羅額驸班珠爾、輔國公諾觀達喇、納遜巴圖、拉紮布、和碩額驸敏珠爾多爾濟、喀喇沁多羅郡王喇特納錫第、多羅貝勒多羅額驸紮拉豐阿、輔國公溫都爾瑚、和碩額驸永庫爾忠、一等塔布囊固山額驸丹巴多爾濟、敦珠布色布驣、多羅額驸滿珠巴咱爾、敖漢多羅郡王巴勒丹、齊默特噜瓦、輔國公多羅額驸桑濟紮勒、和碩額驸朋蘇克喇錫、柰曼多羅郡王拉旺喇布坦、一等台吉素彌喇、阿巴噶多羅郡王柰布坦常忠、固山達爾漢貝子朋楚克、蘇尼特多羅郡王車淩衮布、多羅貝勒恭桑紮勒、烏珠穆沁多羅貝勒達什衮布、輔國公瑪哈布爾尼雅、翁牛特多羅貝勒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