谙民社之員。
而在該衙門反少一推算熟手。
于量才授職之道。
兩無裨益。
吏部議準此條。
明以欽天監系六阿哥管理。
未免意存遷就。
尤屬非是。
吏部堂官、着交都察院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李侍堯奏、陝甘綠營扣留公糧一摺。
内稱各提鎮協營。
惟涼州鎮屬。
尚有未扣銀一萬四千餘兩。
應于本年夏秋二季饷銀内扣還歸款。
因兵饷不敷散給。
請仍展限扣繳等語。
止可如此辦理。
甘省綠營額設公費。
以備營中一切公用。
向來各營任意開銷。
遞年虧缺。
轉将公糧那墊。
壓季展扣。
甚至涼州鎮屬。
未扣銀有一萬四千餘兩之多。
此項虧缺銀兩。
起自何年。
曆任總兵等、有無染指侵蝕之弊。
着傳谕詳細清查。
據實具奏。
不可稍存回護之見。
尋奏、該鎮公費不敷。
始自乾隆二十一年。
嗣因相沿糜費。
愈積愈多。
緻藉公糧墊補。
曆任總兵等、尚無染指侵蝕情弊。
請嗣後撙節公費。
餘出銀兩。
陸續彌補。
下部知之。
○又谕、朕恭閱實錄内。
載原任廣西巡撫滅寇将軍傅宏烈、當吳三桂肆逆時。
督師讨賊。
屢着勤勞。
嗣複捐軀死事。
忠荩可嘉。
因令軍機大臣、行查傅宏烈原籍。
有無子嗣。
曾否出仕。
茲據奏稱查明傅宏烈後裔。
現在曾孫傅世海一人。
又六世孫傅徽珑等三人。
俱未出仕等語。
傅宏烈系為國宣勞效命之臣。
後裔式微。
深堪憫恻。
着傳谕郝碩、即将傅宏烈曾孫一人。
及六世孫三人。
此四人内。
調取驗看。
擇其中人材有可造就者一人。
将伊平日所習或文或武之處。
據實保送到部。
帶領引見。
再降谕旨。
尋奏、傅宏烈曾孫傅世海、文武皆無可造就。
又六世孫傅徽珑、年九歲。
徽琥、年六歲。
徽奉、年四歲。
皆甫就學。
現饬收入書院肄業。
俟年及歲時。
選擇一人保送引見。
下部知之。
○又谕、陳輝祖等奏、請停台灣捐監之例一摺。
據稱台灣前于乾隆二十一、二十二等年。
先後奏請收捐監谷四十萬石。
至二十八年。
即已捐足。
何以此次捐貯寥寥。
與從前迥異。
恐有官胥抑勒侵蝕。
如甘省之違例折收。
倉無實貯等語。
所奏是。
已于摺内批示。
向因閩省漳泉等府屬。
産米不多。
是以于台灣收捐監谷。
用資儲備。
今該處捐貯。
既屬寥寥。
而台灣及漳泉等府屬。
倉貯充足。
所有台灣捐監之例。
自應停止。
至台灣自開捐監生以來。
雖據該督等奏稱。
再四查察。
尚無違例折收情事。
但胥吏因緣為奸。
此等弊窦。
自所不免。
特以未經敗露。
朕亦不加深求。
該督等無謂朕為不知也。
将此傳谕知之。
○丙午。
署兩江總督薩載奏、徐州北岸。
潘家屯引河。
外高内窪。
易緻淤塞。
現在督率員弁。
倍加展挑。
口寬十丈。
底寬五丈。
大堤及鉗口壩。
口門各展十丈。
并于潘家屯迤下七八裡之柳家窪。
堤内抽溝一道。
使積水彙注潘家屯。
引河入黃。
較為近捷。
至下遊之駱馬湖、尾闾五道引河。
上年盛漲時。
口門刷寬。
已有一百四十一丈。
再展寬三十丈。
洩水更暢。
六塘河、上承駱馬湖來源。
旁受劉老澗分注。
由南北兩股。
彙入鹽河。
出武障等河歸海。
河身間有逼窄。
及灘内淤淺。
均須廣為疏浚。
又薔薇河、為海州西南洩水要津。
亦應一律挑深。
以資分洩。
報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