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回護。
○又谕、據禦史錢沣、參奏山東巡撫國泰、貪縱營私。
布政使于易簡、亦縱情攫賄。
與國泰相埒等語。
葉佩荪、由山東按察使升任湖南布政使。
離山東不久。
巡撫、布政、如此婪賄不法。
斷難诿為不知。
今特派尚書和珅、左都禦史劉墉等前往。
秉公據實查辦。
并帶同該禦史錢沣前往。
斷無不水落石出之理。
着傳谕葉佩荪、即将伊從前在山東任内、所有見聞。
國泰等如何貪縱營私之處。
逐一據實速奏。
若稍存徇隐。
将來和珅等審明。
果有其事。
葉佩荪何以對朕。
葉佩荪在山東将及二年。
必有聞見。
且此事與伊無涉。
毋庸回護。
若明白奏出。
朕亦不治其一向徇隐之罪。
所有錢沣摺。
着鈔寄閱看。
○辛未。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曰。
正白旗滿洲都統奏、因腿疾自行呈請休緻之遊擊阿勒景阿。
到京腿疾痊愈。
伊所有本身世襲騎都尉。
請旨作何辦理。
經朕降旨、将此世職留于伊本身。
仍支食全俸。
又據巴延三奏到。
廣東副将富昌、因年老不能騎射。
具呈懇請解任。
朕亦照前辦理。
旗人補用外任。
如有年老、或不勝任、并有疾不能當差。
自行具呈、情願回旗者。
此仍系滿洲淳樸之風。
量其平日奮勉施恩。
若伊身有疾。
或年老戀棧。
不肯自行具呈。
被該上司勒令休緻者。
即有忝旗人顔面。
嗣後旗人由外任、自行具呈回旗官員内、如有世職。
該旗确驗。
尚堪當差者。
着施恩将世職仍留于伊本身。
賞食全俸。
如不勝任、又不自行具呈、被該上司勒令休緻者。
即本身雖有世職。
亦不準其食俸。
将此通谕八旗、永着為例外。
将朕惠養旗人之至意。
亦着通谕知之。
○壬申。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谕、常雩大典、朕親詣行禮。
凡在壇執事諸臣。
胥應共矢恪恭。
壇内一切禮器。
于朕未經齋宿之先。
禮部、工部、太常寺。
豫行派員周視。
均宜敬謹安設。
誠以敬天大典。
小心昭事之忱。
大小臣工所當共凜。
乃本日朕行禮時。
見壇内懸挂天燈。
僅止二盞。
又更衣幄次。
所設坐褥。
亦不整齊。
郊壇典禮。
朕親詣行禮。
尚如此草率不敬。
若遣官恭代。
更不可問矣。
其罪甚大。
非尋常錯誤、止交部議處者可比。
工部堂官羅源漢等。
近因福隆安患病。
精神不能周到。
遂各委蛇袖手。
而派出司員等。
亦俱怠忽從事。
以緻種種玩誤。
不可不嚴示懲儆。
福隆安若照常視事時。
遇有此等錯誤。
其處分必較諸人加倍。
姑念患病屬實。
加恩免其革職。
仍罰公俸十年。
所有工部尚書羅源漢、侍郎諾穆親。
兼管太常寺事。
務禮部尚書德保、侍郎德明、俱着革去頂戴花翎。
仍革職從寬留任。
十年無過。
方準開複。
工部侍郎徐績、由巡撫獲咎。
複用為侍郎。
并不實心奉職。
其罪更重。
徐績、着革職。
自備資斧。
前往和阗辦事。
更換達爾吉善。
達爾吉善、俟徐績到後。
即往喀什噶爾、更換阿揚阿、阿揚阿、着前往葉爾羌、更換複興回京。
至署理工部侍郎曹文埴、署任未久。
又兼署戶兵兩部事務。
福長安、昨日甫經兼署。
然亦均難辭咎。
着交部嚴加議處。
曹文埴、不必兼署工部侍郎事務。
至禮部、太常寺堂官。
專司典禮。
乃以豫備天燈等項。
緣工部承辦。
漠不關心。
不過照例站班。
置身事外。
均失人臣敬事之義。
所有禮部尚書曹秀先、禮部侍郎達椿、莊存與、錢載、太常寺卿肅普洞阿、倪承寬、少卿紮郎阿、孫士毅、俱着一并交部嚴加議處。
至專司懸挂天燈、鋪設更衣幄次坐褥之工部司官。
并着該堂官查明革職。
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其工部派出之查驗司官。
并着該堂官查明、嚴參辦理以示懲儆。
夫敬天所以勤民。
龍見而雩。
典禮尤重。
朕古稀之年。
尚敬謹為民請命。
乃大小諸臣。
疎忽若此。
不得不嚴加懲創。
不能以已化人。
實益慚懑。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杜玉林、前于刑部侍郎任内。
因審辦案件。
有所曲庇。
故依部議降調。
但其材尚可用。
着加恩補授工部侍郎。
仍兼刑部侍郎上行走。
帶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禦史錢沣、參奏國泰、于易簡等、貪縱營私。
遇有題升調補。
勒索屬員賄賂。
以緻曆城等州縣倉庫虧空。
請旨嚴辦一摺。
已面降谕旨、令和珅等嚴切查究。
自能遵照辦理。
朕輾轉思維。
摺内所稱倉庫虧空至八九萬兩不等。
和珅等到彼時、迅速逐一比對印冊盤查。
自無難水落石出。
此事尚屬易辦。
至各屬以賄營求。
思得美缺一節。
不特受賄者、不肯吐露實情。
即行賄各劣員。
明知與受同罪。
亦豈肯和盤托出。
即或密為訪查。
尚恐通省相習成風。
不肯首先舉發。
惟在委曲開導。
以此等賄求。
原非各屬所樂為。
必系國泰等抑勒需索。
緻有不得不從之勢。
若伊等能供出實情。
其罪尚可量從末減。
和珅等必須悉心明白曉谕。
務俾說合過付。
确有實據。
方成信谳。
此事業經舉發。
不得不辦。
然上年甘省一案。
甫經嚴辦示懲。
而東省又複如此。
朕實不忍似甘省之複興大獄。
和珅等惟當秉公查究。
據實奏聞。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癸酉。
谕曰、管理工部事務福隆安、在軍機處行走。
所有工部衙門堂官。
除現在出差之外。
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