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概予省釋。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崧奏、查明範清濟、在浙銅觔貨物。
蘇州商局。
俱有底帳。
現咨江省确核。
并嚴催新商。
克期出洋。
趕運銅觔。
以供鼓鑄等語。
範清濟乏本誤運。
其名下銅觔貨物。
自應詳細查明。
俾無遺漏。
着交闵鹗元、徵瑞、逐一核辦。
福崧摺并着鈔寄閱看。
将此傳谕闵鹗元等、并谕令福崧知之。
○以西安将軍伍彌泰、為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
調廣州将軍傅玉、為西安将軍。
以成都副都統存泰、為廣州将軍。
○調正藍旗滿洲都統三寶、為鑲藍旗漢軍都統。
以署工部尚書福康安、為正藍旗滿洲都統。
○戊申。
谕、朕披閱明史。
袁崇煥、督師薊遼。
尚能忠于所事。
而其時主闇政昏。
不能罄其忱悃。
以緻身罹重辟。
深可憫恻。
因降旨查其現在有無子孫。
曾否出仕。
茲據該撫尚安查奏、袁崇煥無嗣。
系伊嫡堂弟文炳之子入繼為嗣。
現有五世孫袁炳。
并未出仕等語。
所奏尚未明晰。
袁炳如果文理通順。
即照熊廷弼裔孫之例。
以訓導咨補。
俟六年俸滿。
察其堪膺民社。
再行保舉。
送部引見。
如僅能粗曉字義。
人尚明白。
即以佐雜等官補用。
若未經讀書。
以務農為業。
即賞給八品頂帶榮身。
着該撫查明。
遵照辦理具奏。
○以杭州協領佛智、為成都副都統。
○豁免甘肅靈州、乾隆四十五年水沖地三十六頃十畝有奇額賦。
○已酉。
谕、朕臨禦以來。
祇畏寅恭。
凡遇壇廟大祀。
無不恪誠齋祓。
親詣行禮。
茲屆夏至北郊。
于十九日進宮齋戒。
适因氣滞舊患作痛。
現在令醫加意調攝。
尚未全痊。
誠恐升降儀節有愆。
轉不足以昭誠敬。
此次朕即在禦園齋戒。
派皇六子永瑢、敬謹恭代行禮。
若臨期氣體全安。
朕仍親往肅恭莅祀。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順德縣民吳泰客妻麥氏。
○庚戌。
恩免山東河工攤徵銀款。
谕曰、豫省堵築青龍岡漫工。
及築堤浚渠。
酌增夫料價值銀九百四十餘萬兩。
前據李世傑奏、應行攤徵。
業經加恩普行豁免。
因思南岸開挑新河。
考城、商邱以下。
系山東曹縣地方。
由東省承挑。
亦必有酌增銀兩。
特降旨詢問明興、令其據實具奏。
茲據該撫查明。
東省挑河例價外。
增夫工銀、一十六萬七百八十餘兩。
又稀淤澥土。
增給雇值。
雨水停工。
酌增飯食。
及塔棚戽水等項銀、六萬兩有零。
俱應按畝攤徵等語。
豫省加價銀兩。
既已普行豁免。
東省事同一例。
所有酌增各項銀二十二萬餘兩零。
着加恩一體寬免。
俾民力益臻饒裕。
該撫其遍行曉谕闾閻。
鹹使聞知。
普沾實惠。
毋任不肖官吏。
從中滋弊。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明興覆奏。
東省桃河加價銀兩一摺。
已降旨照豫省之例。
普行豁免矣。
至夾片内所稱、引河方價加足三錢之外。
又有雨水停工。
酌給飯食。
及搭蓋棚廠。
添制戽水器具等項。
共支給銀十二萬兩有零。
将一半歸入攤徵項下辦理等語。
該省挑河加價銀兩。
業照豫省之例。
全行豁免。
此項應徵一半銀兩。
亦毋庸攤徵。
現已明降谕旨。
加恩一并豁除。
以纾民力。
至其餘一半銀兩。
既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