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該縣屠戶張大本、與營兵呂安邦、索欠争角。
具控到縣。
正在集訊。
該弁即傳喚張大本詢問。
因其不服咆哮。
辄令兵丁責打二十九棍。
緻張大本因傷身死。
請将齊廷梅斥革審拟等語。
此事大奇。
已于摺内批示矣。
千總系微末武弁。
非地方大員可比。
遇有民人與兵丁争角之案。
業經控縣集訊。
自應聽候地方文員審斷。
乃齊廷梅辄将張大本違例擅拘。
濫用棍責。
以緻因傷斃命。
實為可惡。
着傳谕明興、此案定拟時。
照例抵償。
并令刑部堂官入于本年秋審情實。
以示懲儆。
○又谕、據蘭第錫奏、查勘運河工程。
并漕船水勢情形一摺。
内稱、糧艘已入東省。
共六十六幫。
若以每日一幫計算。
約計六月底。
可以盡數出境。
較之上年。
實可趕早兩月等語。
濟甯以南。
運河兩岸工程。
最關緊要。
必須俟漕艘趕緊回空。
早出東境。
所有閘壩涵洞等工。
始能一律及早興修。
現在漫水消落。
漕艘北上。
既可遄行無阻。
且今歲江西、湖廣、系輪免之年。
幫船較少。
比上年實可趕早兩月。
着傳谕毓奇、嚴饬沿河文武員弁、上緊查催。
務令各幫迅速抵通。
并着倉場侍郎書麟等、于漕船抵通時。
随到随收。
得以迅速回空。
毋稍遲滞。
俾各幫速出東境。
以便運河工程。
及早興修。
方為妥善。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毓奇等、并谕蘭第錫、明興、知之。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丁已。
谕、此次口外接駕之熱河兵丁。
着加恩賞給半月錢糧。
○谕軍機大臣等、昨蘭第錫等奏、南運河工段綿長。
秋令工程齊舉。
協辦分催。
現在丞倅等員。
不敷派委。
查有來東投效之候補候選等官。
情願捐赀承辦。
又有革職降調等官。
亦請出赀分段承修。
并照例捐複。
可否準其在工效力之處。
謹先會同請旨等語。
已批該部速議具奏矣。
運河工段較長。
自須多員承辦。
但思此項效力人員内。
降調革職各員。
緣事輕重既殊。
案情公私。
亦各不同。
若概予捐複。
何以明示區别。
着傳谕阿桂等、于議覆時。
将吏部現行分别準駁捐複條款開列。
發交該督撫。
将報捐各員、緣事原案。
逐一确加查核。
果有事屬因公。
情罪較輕。
例得捐複者。
自應準其捐複。
在工效力。
若本因私罪參革降調。
于定例不應捐複者。
概不準行。
仍令将投效報捐人數。
明列限制。
足敷差委。
即令停止。
毋任冒濫滋弊。
将此即于議覆時。
明晰聲叙。
速行議奏。
○又谕、前因金川軍營逃兵。
各省拏獲。
及自行投首者。
甚屬寥寥。
曾明降谕旨。
将承緝不力之文武各員。
交部嚴定處分。
并通行予限一年。
又念窮鄉僻壤。
或尚未能周知。
加恩再予展限一年。
今扣至本年九月。
已屆限滿。
而所有逃兵省分。
未經拏獲者尚多。
夫國家設兵衛民。
雖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
全在紀律嚴明。
方能克敵緻果。
若兵丁身曆行間。
不思争先效命。
竟至畏葸脫逃。
按之軍法。
自當立正刑誅。
以彰憲典。
明季軍政廢弛。
随征兵丁。
每多臨陣恇怯。
望風潰散。
皆由平日毫無整饬。
甚至将不知兵。
兵不顧将。
以緻國事日非。
不可不引為殷鑒。
我朝八旗勁旅。
凡遇調遣。
無不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