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白指示。
反将禀帖交付舒成。
舒成出傳都統之言。
令交本旗看守。
玉祿即置之不管。
繼而次隊協領福森布、使領催等與開泰帶枷。
伺候本旗領取。
開泰聞信。
始自畏懼。
投井殒命。
事至如此。
枉法已極。
而舒成又謂阿林系署富通協領事務。
勒令捏報開泰病故。
阿林不允。
舒成又設法将看守開泰兵丁呈出。
俟事寝息。
仍給原糧。
且另施恩。
阿林始終不允。
因慫恿明亮。
枉參阿林。
此實意外奇事。
且巴林泰、身任領隊大臣。
祇知畏懼舒成。
反行附和。
尤屬不堪。
明亮受朕重恩。
授為都統。
而聽信舒成讒言。
徇情枉法若此。
殊屬負恩。
此案阿林所控情弊。
似無虛妄。
并有開泰所生之子。
現在佐領三齊克家養育之證。
着傳谕綽克托、将朕指出各款。
詳悉閱看。
俟到烏噜木齊時。
務須按款詳究。
遵照節次之旨。
即速辦理具奏。
勿得稍有遺漏。
○理藩院奏、已故喀喇沁郡王紮拉豐阿之爵。
應降為世襲罔替之紮薩克鎮國公。
令伊子丹巴多爾濟承襲。
得旨、丹巴多爾濟、應照例承襲鎮國公。
但念伊父紮拉豐阿、效力多年。
降為公爵。
朕心不忍。
着加恩襲封紮薩克固山貝子。
○以貴州上江協副将吉蘭泰、為甘肅甯夏鎮總兵。
○壬寅。
谕、喀爾喀土謝圖汗車登多爾濟、因擅給發乘騎烏拉照票。
經理藩院議奏、革去汗爵。
朕格外加恩。
留其汗爵。
惟革去禦前行走及其盟長。
仍留花翎黃馬褂。
車臣汗車布登紮布、系私放圖薩拉克齊。
罪較車登多爾濟微輕。
朕加恩量予罰俸五年。
餘俱寬免。
朕如此曲為施恩。
而伊等俱系禦前行走之人。
僅呈駐劄庫掄大臣。
轉奏謝恩。
即屬了事。
車登多爾濟、雖未出痘。
不當來熱河乎。
車布登紮布、系已出痘之人。
遇年班常來京、及熱河朝觐。
即不來京。
豈不當赴熱河乎。
昨烏珠穆沁親王瑪哈索哈、因被伊旗台吉伊瑪控告得罪。
經理藩院議奏、罰王俸五年。
朕加恩寬免二年。
瑪哈索哈、因感激深恩。
趕赴盛京途次謝恩。
殊屬可憫。
故格外加恩。
挑在乾清門行走。
車登多爾濟、車布登紮布、所犯之罪。
視瑪哈索哈較重。
瑪哈索哈系散走之人。
尚知禮儀。
車登多爾濟、車布登紮布、在禦前行走。
受朕重恩多年。
豈反不知禮儀。
伊等罪重。
而朕格外加恩。
并未從重治罪。
伊等亦不知感激。
由此觀之。
二人甚屬糊塗。
車布登紮布、亦着革去禦前行走及其盟長。
徹去花翎黃馬褂。
車登多爾濟、花翎黃馬褂亦着徹去。
并嚴行申饬。
朕如此降旨後。
伊等不必趕來謝恩。
各按年班再來朝觐。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工部奏駁何裕城題銷運河搶修工程一案。
或系該處實有冒銷情弊。
或系該總河聲叙不明。
以緻該部指駁。
總俟福康安查勘奏到後。
即可詳悉矣。
朕複思工部書辦。
凡遇奏銷之案。
向俱需索使費。
無論各省督撫題銷工程。
必須紙筆之費。
即盛京各處工程報銷。
亦必随案給與使費。
從前曾經犯案。
現在河東題銷搶修一案。
雖系司員富森阿、王念孫等主稿議駁。
焉知非該部書辦需索不遂。
因而從中慫恿。
亦未可定。
着傳谕福隆安、密為訪察。
是否該部書吏。
有似此情弊之處。
據實具奏。
○又谕曰、三寶因轎夫之事。
接奉谕旨。
令其明白回奏一摺。
稱轎夫住址。
距伊稍遠。
是日傅大等與回民鬥毆時。
伊并未聞知。
事後家人始行告知等語。
此奏尤屬非是。
三寶身任大學士。
所養轎夫。
何不令其近處居住。
即伊住宅不能容納。
亦應于住宅左近置房數間。
令其居住。
似此縱令遠離。
則安保其無賭博等事耶。
今三寶接奉谕旨。
奏稱轎夫住處隔遠。
即能免罪乎。
着傳旨申饬。
○谕、現今英廉患病未痊。
所有正黃旗滿洲都統事務。
着雅朗阿署理。
○甲辰。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據朱椿奏、續獲混元邪教案犯。
搜出宗派牒文審訊一摺。
内稱許明德牒文。
系廣東翁源縣道人湯鼎學所傳。
朱雲華牒文。
系廣東曲江縣道人陳明德所傳等語。
此案傳徒得賄首犯。
俱籍隸廣東。
且牒文複又注明鈔自廣東羅浮山榮林觀。
是該處定有倡立邪教之人。
暨牒文底本。
前經巴延三等奏、派委臬司李天培等。
前往查辦。
現在曾否獲犯。
着傳谕巴延三等。
饬令該司等。
務将湯鼎學、陳明德、二犯。
拏獲訊明。
傳自何人。
有無夥黨。
徹底根究。
盡數緝獲。
嚴審辦理。
以示懲創。
至粵西現獲各犯。
即着朱椿嚴審實情。
按律定拟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尋巴延三等奏覆、訪查博羅縣羅浮山。
止有酥醪、黃龍、白鶴、九天、沖虛、五觀。
并無榮林觀名。
各觀道士。
從不出外雲遊。
續拏獲湯鼎學、訊其牒文。
向有熟識之火居道士何書生。
托名羅浮山十三代宗派。
自熬膏藥。
往各處擺賣。
湯鼎學亦欲擺賣膏藥。
随拜何書生為師。
鈔給牒文一張。
填寫十四代湯鼎學字樣。
并蓋用何書生做道場用的木戳。
後至粵西荔浦縣。
遇鄉親許明德、見其帶有道牒。
向伊詢問。
伊将托名羅浮山道士緣由告知。
許明德随拜伊為師。
轉托店主照鈔牒文一張。
填寫十五代許明德字樣。
今據該犯堅供。
實系賣藥營生。
并非邪教惑衆。
但系一面之詞。
尚須解赴廣西歸案辦理。
報聞。
卷之一千一百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