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奏。
○又谕、已故喀喇沁貝子瑚圖靈阿之孫、紮特納吉爾第。
尚未及歲。
又系獲罪濟克濟特紮布之子。
例不應給職銜。
着加恩念其祖瑚圖靈阿。
以紮特納吉爾第、為二等塔布囊。
令其效法伊祖。
加意學習。
○命大學士公阿桂、教習庶吉士。
○以正紅旗蒙古印務參領廣福、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蠲免安徽鳳陽縣臨淮鄉。
并旴眙縣學田。
乾隆四十七年水災額賦有差。
○是日、駐跸葉博受村廣慧寺行宮。
○辛已。
遣官祭昭忠祠。
○喀喇沁郡王喇特納錫第等迎駕。
于行宮東門外設大氈廬。
侍上宴畢。
閱詐馬諸技。
賞赉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歸善縣民黃土生妻彭氏。
○是日、駐跸哈那哈達大營。
翼日如之。
○壬午。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癸未。
谕、據綽克托奏、烏什年滿額外主事蘇藩泰員缺。
請将伊帶往行走二年之工部筆帖式隆德補授。
再留駐烏什三年。
其摺内稱由京派往部院章京。
自起程處、以至烏什、應得官項。
及隆德筆帖式分内所得鹽菜銀及盤費。
俱可節省等語。
殊屬鄙小。
筆帖式隆德、如果辦事好。
留在烏什。
于事有益。
即可據實保奏。
何必假托節省官項。
曲為具奏。
若此、是有節省之項。
方可行保舉之例。
除筆帖式隆德、準其所請。
授為額外主事。
再留駐烏什三年辦事外。
不可以此為例。
着傳谕綽克托知之。
○是日、駐跸察罕和羅大營。
○甲申。
駐跸噶達噶山大營。
○乙酉。
賜扈從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等食。
○谕、盛京兵部侍郎伯興、錦州副都統成策、并賞戴花翎。
○是日、駐跸托拜噶山大營。
○丙戌。
秋分、夕月于西郊。
遣鄭親王積哈納行禮。
○豁除陝西長安縣西席村、乾隆四十七年、被水沖坍地畝額賦。
○是日、駐跸五裡屯大營。
翼日如之。
○丁亥。
谕、此次淮安關徵收赢餘銀兩。
比較乾隆四十二年。
短少銀十五萬九百餘兩。
部議請着落該監督全德賠補。
自系照例辦理。
第念豫省漫工。
甫經堵築。
商船抵關較少。
徵收赢餘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此次應賠銀兩。
加恩令其賠銀一萬兩。
其餘概行寬免。
至此後河流順軌。
商船來往必多。
每年赢餘銀兩。
徵收自應足額。
倘再有虧短。
定行如數着賠治罪。
○科爾沁親王恭格喇布坦、巴林郡王巴圖等迎駕。
于行宮西門外設大氈廬。
侍上宴畢。
閱詐馬諸技。
賞赉有差。
○戊子。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甯奏稱、科布多所屬昌吉斯台卡座。
投到俄羅斯男婦五十九人。
傳赴科布多詢問。
據稱伊等俱系巴爾納郭城居民。
因俄羅斯舊例叩首。
俱以二指。
後改三指。
實屬忌諱。
遂率領戶口逃出巴爾納郭城。
在雅紮瓦地方耕種。
業經二十餘年。
但在二國之間。
殊非久遠之計。
不若投入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