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又谕、西安添設副都統。
已令永铎調補。
彼處舊有衙署。
無需另造。
即令在原署居住。
着傳谕傅玉、畢沅、知之。
○戶部等部議準、陝甘總督李侍堯疏稱、準烏噜木齊都統咨、查庫爾喀喇烏蘇新設同知。
業已裁汰。
照例奏派廢員賞銜管理。
所有原議官役俸工銀兩。
毋庸添設。
至遂成舊堡内倉廒。
系設屯之初。
用兵力建蓋。
仍應留貯屯糧。
再該處間有命案。
雖向例解迪化州審辦。
但必由效力糧員、及營員驗報批解。
原建監獄。
亦應留資防範。
其衙署旁有銀庫。
收貯歲支經費俸饷三萬有奇。
應作為糧員辦事公署。
從之。
○是日、禦舟駐跸石門鎮大營。
○壬子。
谕、各省督撫膺封疆重寄。
藩臬為通省錢谷刑名總彙。
皆朕特加簡畀。
委任非輕。
自當仰體朕懷。
勤恤民隐。
俾所轄地方。
獄訟平允。
方為無忝厥職。
乃近來民間詞訟。
經州縣審斷後。
複赴上司衙門控告者。
該督撫司道等、往往仍批交原審之府州縣審辦。
在該州縣等、心存回護。
斷不肯自翻前案。
即派委鄰近之府州縣會辦。
亦不免官官相護。
瞻狥扶同。
無論其審斷不公。
民情屈抑。
即使所辦允當。
而形迹之間。
易涉嫌疑。
亦不足以服告者之心。
又何怪小民之紛紛渎訴耶。
嗣後各省案件。
如有赴上司衙門控告者。
其距省較近地方。
該督撫即應親提人證卷宗至省。
發交藩臬。
親率秉公審辦。
設或道路遙遠。
人證較多。
恐緻拖累。
通省内豈無公正明幹、熟谙刑名之道府大員。
即當遴委前往。
研訊确實。
毋枉毋縱。
庶各得其平。
自不緻藉口銜冤。
複行渎控。
着此宣谕各督撫等。
轉饬所屬。
均宜勉矢公正。
詳慎聽斷。
庶不負朕諄諄告誡。
無使一夫失所之至意。
如有仍蹈徇隐故轍。
發交原審官。
以緻案情出入。
小民屈抑求伸。
赴京控告者。
一經欽派大臣審出實情。
惟該督撫是問。
并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内閣學士巴忠、着在軍機章京上行走。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富順縣民郭殿榮女郭氏。
○是日、禦舟駐跸嘉興府北教場大營。
○癸醜。
兵部等部議覆、河南巡撫何裕城、奏定豫省添兵事宜。
一、各标營應掭馬兵三百一十八名。
守兵五百九十四名。
所需軍裝器械。
于營貯官莊租銀内動制。
又新添兵。
非兵家子弟。
即土着民人。
毋庸議添兵房。
一、馬兵應需騎操馬。
照數購買。
價銀于朋扣銀内動用。
一、應添額外外委。
南陽鎮左右二營各二員。
汝甯營一員。
河北鎮左右二營各一員。
均應如所奏。
從之。
○是日、禦舟駐跸南鬥圩大營。
○甲寅。
谕曰、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該部議覆、欽差尚書福康安等、審拟廣東監生譚達元、呈控總商沈冀川。
勒派伊弟譚體元公費銀兩。
承辦各官枉斷拟軍一案。
将巴延三、李侍堯、照因公科歛所屬财物律革職。
問拟杖徒。
因屬分所應得。
第念李侍堯久任封疆。
素能辦事。
是以加恩複行錄用。
自簡任陝甘總督以來。
于剿捕逆回、查辦監糧二事。
尤能認真出力。
而地方諸務。
亦俱實心整頓。
其令總商派歛公費。
購買物件。
與枉法受财者有間。
所用過公費銀兩。
議令按數賠繳。
亦足蔽辜。
李侍堯。
着加恩複行錄用。
自簡任陝甘留任。
巴延三、人本拘懦。
朕早知其不能勝任系劇。
曾向彼雲。
若用爾為陝甘總督。
亦必如勒爾謹之庸劣無能。
養癰債事。
但伊幸遇地方無事。
所以不緻贻誤。
即公費一項。
亦系因循積弊。
究非藉端婪索。
已議将用過銀數追。
繳亦足蔽辜。
巴延三、亦着照議革職。
加恩免其治罪。
仍俟到京後。
再行酌量差遣。
另降谕旨。
至尚安、李質頴、于譚體元初控時。
經朕特交伊二人審辦。
自應秉公研訊。
徹底根究。
乃心存瞻徇。
朦混定案。
其咎轉較李侍堯、巴延三、為重。
尚安、李質頴、俱着照部議革任。
尚安、俟伊百日滿後。
酌派前往新疆辦事。
效力贖罪。
李質頴。
系内務府人員。
候朕另行于内務府差遣。
○又谕曰、留京辦事王大臣議覆、福康安、舒常等、籌酌粵省洋行事宜一摺。
内稱該督撫及監督等土貢内。
購買洋貨鐘表等物。
務令洋行各商公同定價。
又洋貨内珍珠寶石等項。
抽稅易于偷漏。
應令新任總督監督等。
悉心籌酌。
以期永久無弊等語。
國家撫恤外洋。
不貴異物。
每歲番民與内地洋行交易貨物。
俾霞利益。
原所體恤商夷。
至洋貨内鐘表等物。
不過備驗時刻。
向來粵海關。
原有官買之例。
而廣東督撫監督等。
往往于土貢内。
亦有呈進者。
今内務府造辦處。
皆所優為更無事外洋購覓。
既經查明。
自應嚴谕裁禁。
嗣後督撫等于鐘表一項。
永遠不準再行呈進。
至珍珠寶石等項。
原無需用之處。
向來海關抽稅。
亦屬無多。
況此等物件。
本難定價。
易至居奇。
且便于攜帶藏匿。
勢難保無偷漏分肥。
否則過于吹求。
若設法嚴禁。
逐項搜查。
實屬不成事體。
現在京師及各處關隘商稅則例内。
本無此項稅課。
不如聽商人等自行交易。
免其收稅。
則諸弊悉清。
更無庸多為防範。
嗣後粵海關珍珠寶石。
概不準徵收稅課。
着為令。
○又谕曰、明安、近來尚屬奮勉。
伊又系阿裡衮之孫。
豐昇額之子。
将阿彌達所出頭等侍衛尚茶正員缺。
加恩着明安補授。
○是日、駐跸蘇州府行宮。
翼日如之。
○是月、署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钖奏、自韓莊赴豫查工。
曹縣六堡、險工一處。
今掃前挂淤。
可化險為平。
饬于堤後加倍防護。
其商邱堤工。
河身比前寬深。
再加疏浚。
益臻暢順。
睢甯蘭儀兩廳新堤等工。
現已築有三四分。
臣随工試驗。
務令堅實。
至史村鋪險工。
并無變遷。
應挑挖引河。
前将處所奏明。
複經撫臣何裕城、請于對岸添挑水壩工。
計應挑長一千四百八十丈。
現于二月二十七日興工。
其挑水壩亦次第辦理。
統限大汛前完竣。
批、俟回銮時。
爾具圖面奏。
又奏、所有新堤上下各叚防風掃工。
臣逐一親驗。
不使稍涉虛糜。
得旨、覽奏俱悉。
○河南巡撫何裕城奏、桃汛以來。
河流暢順、工程穩固。
上遊南岸楊橋黑堽。
北岸銅瓦廂十二堡、十八堡等。
均經河臣蘭第钖履勘核辦。
極為鞏固。
史村鋪各工緊要。
臣與蘭第钖商添練習河務道員等。
督辦挑挖引河。
已有七分工程。
挑水壩工。
亦已趕做。
河頭河尾。
現灘處所。
逐加挑浚。
即日亦可完工。
得旨、覽奏俱悉。
○廣東巡撫孫士毅奏、調任以來。
查粵東地廣案多。
加以海洋交錯。
奸匪易藏。
惟有潔以持身。
嚴以察吏。
不敢稍涉因循諱飾。
得旨廣東諸事廢弛。
一切勉力。
效李湖為之。
卷之一千二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