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經費銀十二萬五千五百餘兩。
内運腳一項。
既已奏設車輛。
計節省銀五萬九千九百餘兩。
巴裡坤檔房各項浮費應裁。
計節省銀九千六百餘兩。
至巴裡坤過往官兵鹽菜各項銀、二千一百餘兩。
吐魯番、古城、屯田聽差官鹽菜各項銀、一萬八千四百餘兩。
宜禾縣、吐魯番、采買借支滿營兵糧各項銀、一萬五六千兩。
俱應改于哈密支領。
惟該處辦事大臣、司員。
筆帖式、養廉各項銀、三萬五千五百餘兩。
查有奇台縣、濟木薩、解交迪化州買補倉糧一項。
現在糧足停辦。
每年約扣銀七千五百兩。
各廳縣租稅銀、二萬八千餘兩。
足敷支領。
所有每年内地例解經費銀、二十餘萬兩。
應停撥。
各屬存有變價等項銀、七萬二千六百餘兩。
解貯道庫備用。
其累年積存經費四十餘萬。
解交伊犁。
移咨陝甘總督、将内地撥解伊犁銀。
照數截存。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禦舟駐跸朱官屯大營。
○甲午。
谕、山東運河。
前因豫省漫水下注。
湖河一片。
纖道閘壩。
俱被淹浸。
上年河工合龍後。
特降谕旨、将東省運河官民堤堰土石各工。
一律興修。
共用銀五十三萬九千四百餘兩。
今因例價不敷。
加用津貼銀五十三萬餘兩。
據該撫明興奏、請分年捐廉歸款。
毋庸按例攤徵等語。
向來黃運兩河。
間遇緊要工程。
采辦料物。
雇募人夫。
官發例價。
本屬優厚。
即或因物料昂貴。
限期稍緊。
一時難以取給。
于例價之外。
複有津貼。
不過加至十分之二三。
至多亦不過十分之五。
盡足敷用。
況運河堤岸工程。
尤非若豫省之堵築壩工可比。
加價銀兩。
何以較正項增至一倍。
恐其中不無籍端分潤之弊。
但朕轸念群黎。
如河南江南等省。
一切河務。
關系民生者不惜數千百萬帑金。
興工修築。
以期永資捍衛。
又何靳此數十萬津貼銀兩。
至官民竭蹷耶。
所有此次東省運河津貼銀五十三萬餘兩。
若按例攤徵。
民力固不免拮據。
即地方官捐廉歸款。
亦恐不肖之吏。
有所藉口。
緻滋派累。
竟加恩準其一體作。
正開銷。
以示朕惠愛黎元。
有加無己之至意。
即使工員等。
果有侵蝕浮開等弊。
将來别經發覺時。
必當按律懲治。
所謂與其有聚斂之臣。
甯有盜臣。
自不肯因恐有弊端。
轉緻恩澤不能下逮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據明興奏上年興修東省運河。
官民堤堰土石各工。
共用銀五十三萬九千四百餘兩。
因例價不敷。
加用津貼銀五十三萬餘兩。
請分年捐廉歸款等語。
已明降谕旨。
加恩準其作正開銷矣。
部定例價。
較民間本屬寬餘。
向來黃運兩河間遇緊急要工。
采辦料物。
雇募人夫。
誠恐一時難以取給。
于例價之外。
酌加津貼。
亦不能免。
然不過加至十分之二三。
多亦不過十分之五。
盡足敷用。
何至如此次多至加倍。
而上屆豫省堵築青龍岡壩工。
甚且加至三倍之多。
雖朕愛民之心。
有加無己。
然工程銷算。
自有一定章程。
若俱似此任意津貼。
工竣後即準作正開銷。
将來遇有要工。
不但漫無限制。
無所底止。
且恐不肖工員。
恃有加價之例。
從中侵蝕。
浮冒開銷。
以冀恩免。
又複成何事體耶。
朕因黃運各工。
關系運道生民。
不惜千百萬帑金。
俾闾閻永資利賴。
所有數次津貼銀兩。
業已加恩寬免。
此後倘遇各工。
皆不得援以為例。
着傳谕薩載、李奉翰、何裕城、永遠存記。
除就近谕知蘭第錫、明興外。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海祿奏、烏噜木齊節省經費甚多。
已交軍機大臣議覆準行矣。
着将原摺鈔寄伊勒圖閱看。
即将彼處經費。
可否應行節省之處。
悉心籌畫具奏。
定為久遠章程。
○軍機大臣議奏、據烏噜木齊都統海祿奏稱、烏噜木齊。
近日人煙稠雜。
請照内地編排保甲。
設牌頭、甲長、保長、按戶填寫門牌。
随時稽察。
各廠挖金人等。
該地方官給票查驗。
應如所請。
仍禁胥役擾累。
從之。
○理藩院奏。
烏喇特三等台吉達赉病故。
其子瓦木丕勒多爾濟。
應否承襲。
請旨遵行。
得旨達赉之三等台吉。
着加恩令伊子瓦木丕勒多爾濟承襲。
将來瓦木丕勒多爾濟出缺後。
若無勞績。
該部毋庸請旨。
照例給與四等台吉。
○是日。
禦舟駐跸新莊大營。
○乙未。
谕、據伊勒圖奏稱、領隊大臣明山、墜馬傷腿。
未能痊愈。
近又時常多病等語。
明山着來京調理。
此缺着副都統噶塔布、前往伊犁。
在領隊大臣上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召見劉峨、奏稱京南一帶。
廣平順德二府。
得雨尚屬沾足。
惟大名府雖經得雨。
不成分寸。
又毗連大名之河南衛輝府各屬。
較之大名。
更覺缺雨等語。
豫省衛輝一帶。
既缺少雨澤。
恐于麥田有礙。
現在情形若何。
是否應需酌借耔種。
何以未據該撫奏辦。
着傳谕何裕城。
即将該處曾否續得雨澤。
或應酌借耔種之處。
迅速查明。
據實具奏。
以慰廑念。
○兩江總督薩載覆奏、淮北尚未得雨。
二麥雖結密穗。
收成分數。
尚在未定。
此後續雨。
大田自無妨礙如需緩借。
即奏聞。
得旨、知道了。
此處尚未得雨。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獻縣民李秉仁妻傅氏。
○是日。
禦舟駐跸朱全屯大營。
○丙申。
谕、據特成額等。
審拟四川酉陽州民邢持試私、因争山界。
糾衆焚搶。
鳥槍傷人。
分别定拟斬決絞候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楚民王正明、楊朝珍、與川民邢持試等争占山界自乾隆四十一年起。
即連年讦訟不休。
如果地方官早為勘明界址。
審斷完結。
何至輾轉構釁。
釀成焚搶重案。
乃曆任地方官彼此移關。
并未勘訊完結。
而該管上司。
亦付之不知。
并未查催。
緻該犯等心懷不甘。
糾衆焚搶。
可見外省推诿遲延積習。
牢不可破。
若不嚴加懲處。
何以儆玩愒而肅官方。
所有此案曆任互相推诿、不行勘審之各州縣。
着交部查明。
加倍從重議處。
其不行查催之曆任各該督撫等。
亦着交部嚴加議處。
○是日。
禦舟駐跸甲馬營大營。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留京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