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何裕城奏、查豫省黃河。
上自荥澤。
下至虞城。
計程五百餘裡。
堤長共九萬四千三百丈。
向無分洩之路。
似屬前人辦理未周。
然建壩必須膠泥。
引河尤須倒勾。
庶不緻掣動溜勢。
如南河之毛城鋪、蘇家山、天然、峰山等閘。
或藉山腳基址建設。
或土性堅凝。
外灘寬廣。
臨黃有倒勾引渠。
距堤甚遠。
可以分洩。
即王營減壩。
距河雖近。
而内有鹽河橫亘其中。
過壩之水。
洩入鹽河。
以水禦水。
是以無掣溜之虞。
今臣等勘得豫省堤工。
荥澤、鄭州境内。
土性尚堅。
該處距廣武山甚近。
堤頭至山腳一千四百餘丈。
無堤處所。
遇黃河水勢長至一丈以外。
即由山腳漫灘。
其漫水即歸賈魯河下注。
是此一帶。
本無庸再設減水石壩。
其自鄭州以下。
中牟。
祥符、蘭陽境内。
沙土夾雜。
蘭陽以下。
儀封、考城、睢州、甯陵、商邱等處。
因曆次漫口。
沙多土少。
并有純沙之處。
大堤之上。
建築減水石壩。
既恐不能堅固。
測量外灘。
距堤遠者不過數段。
近則祇數十丈。
外灘高于堤南平地、七八尺至丈餘不等。
現今河勢日漸南趨。
外灘時長時塌。
形勢不一。
開挑倒勾引河。
亦無作準之處。
其堤南洩水各河。
除濉水河久經淤塞。
惟賈魯河一道。
系洩水要路。
該河發源于榮澤縣之大周山。
由鄭州、中牟、祥符、尉氏、扶溝、西華等州縣。
至周家口入沙河。
自沙河經商水、入江南太和縣境。
至正陽關淮河、歸洪澤湖。
又惠濟河一道。
即賈魯河之分支。
該河曆中牟、祥符、陳留、杞縣、睢州、柘城、鹿邑、入江南亳州境内之渦河。
下達淮河。
亦歸洪澤湖。
此二河、離黃河大堤、自十三四裡、至四五十裡不等。
綿長數百裡、至千餘裡不等。
現俱窄狹。
間有淤墊。
如須減黃。
必應大加挑浚。
兩岸亦應築堰攔禦。
第各河原為分洩各州縣坡水。
一經築堰。
則坡水無路分洩。
必須于河之兩旁。
酌建閘座。
增挑汊港。
以資啟閉而洩坡水。
查臨黃堤工。
臣等逐段看視。
土性浮松。
實難建立石壩。
外灘亦無可挑倒勾引河之處。
若就外灘寬廣。
堤工稍堅處所添建。
既恐盛漲時引水不暢。
未足以資分洩。
徒然有名無實。
若于大汛分洩得力處建設。
恐壩基不固。
易緻傾圯。
再四商籌。
若僅就目前挑浚下遊引河。
趱堵漫口合龍。
即為了事。
尚不放心。
況臣等往來蘭儀一帶。
察勘高家寨一工。
即本年河勢坐灣。
由儀封舊城、折轉東南。
沖出河道。
該處河内莊基樹根頗多。
一時難以沖刷寬深。
溜勢至此。
奔騰湍激。
是以高家寨甚為險要。
本年伏秋汛内。
經臣蘭第錫等、繪圖具奏。
蒙朱批指示。
彼時因水勢彌漫。
未能施工。
今睢州漫口下段應挑引河。
現在加挑寬深。
若再将上遊儀封境内、高家寨河北官亭一帶正河。
遵奉前谕。
重加挑深。
取直引溜北注。
則上下河道。
可以暢行。
新堤不緻着重。
祇可因其勢而利導之。
舍此别無善策。
臣等拟俟明春興工挑浚。
一俟汛水長發。
即行啟放。
可望得力。
得旨、祇可如此補救而已。
○河南巡撫何裕城奏。
睢汛堵築漫口。
引河取直。
原估贖增。
共應挑土三百二十餘萬方。
東壩改築南堤。
共估需土五十三萬一千餘方。
土方既已加添。
則委員人夫。
亦須增益。
查引河最關緊要。
于通省州縣中。
擇其平日能事。
熟谙挑河者。
添派來工認辦。
至改築南堤。
則于河東文武員弁内酌派。
分段趕辦。
所需人夫。
除在工雇用外。
仍令于直隸、山東、近工處所。
廣為招募。
每土一方。
給銀三錢。
至堤河人夫雲集。
食物必昂。
且轉瞬即屆冬令。
天氣漸寒。
均應予以栖止。
臣饬承辦各員。
先于總局領方價十之二三。
于附近地方。
購運米面食物。
聽夫買食。
或即于夫價内照數扣抵。
商販既不能居奇。
貧民亦可免食貴。
并令擇閑曠處所。
多搭棚廠。
以資住宿。
得旨、好。
實力妥為之。
卷之一千二百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