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一帶。
去年雨水。
均屬短少。
現據該撫奏。
衛輝府屬之淇縣。
汲縣。
延津縣。
各得雪三四五寸。
此外所屬各縣。
及彰德。
懷慶。
二府。
曾否一律普沾。
可以補種春麥。
如續有禀報。
即着何裕城查明。
據實覆奏。
○直隸總督劉峨覆奏。
古北口駐防等營兵米。
如該同知衙門倉貯不敷。
原應奏明動項。
在口外各屬采買供支。
第承德府并所屬一州五縣。
本年雖屬豐收。
而朝陽。
建昌。
赤峰等縣。
相距甚遠。
其餘各屬。
現有買補本境糧額。
暨代買承德府備貯米石。
均未便令其采買。
且曆年口外買米。
運至古北口。
腳價每萬石總須銀二千八百餘兩。
茲查北倉漕米。
由水路運至通州。
再由陸路運至古北口。
每萬石祇需腳費二千六百餘兩。
較之口外。
尚可減省。
請于北倉存賸漕米撥給。
得旨。
如所議行。
○以甘肅按察使汪新。
為貴州布政使。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未。
軍機大臣議覆。
據烏噜木齊都統長清奏稱。
烏噜木齊各廳州縣。
牲稅房租銀兩。
經前任都統海祿。
奏請額定每歲收銀二萬八千餘兩。
以抵經費。
今查迪化州。
及迤西迤南等處。
俱能徵收足額。
惟迤東之阜康。
濟木薩。
奇台。
宜禾等處。
不敷定額。
因從前海祿查辦時。
俱系庫貯錢文。
而各屬市價。
系制錢八百文。
合銀一兩。
惟吐魯番宜禾等處。
系制錢七百文。
合銀一兩。
該處易銀解庫。
必須加平補色。
名為個頭錢。
每銀一兩。
實須錢九百文。
其吐魯番地方。
業經迤西委員。
将個頭錢分晰扣算。
照依九百文合銀一兩。
是以足敷原額。
而迤東委員。
并未扣算個頭錢文。
照依八百文。
即合銀一兩。
核數具禀。
是以于定額多有未敷。
應如所請。
嗣後交納牲稅房租銀兩。
如以銀完納者。
聽其自便。
若以錢完納。
均按照制錢九百文。
作銀一兩。
扣算呈繳。
不得仍留個頭錢名目。
并令該都統督饬所屬。
實力稽查。
不必拘定海祿所定額數。
仍照臣等原議。
盡收盡報。
毋許額外多索。
從之。
○刑部議。
山東東平州顔劉氏。
呈控故夫堂弟顔士俊。
因謀産誣奸逼嫁。
控官不究。
以緻顔劉氏情迫赴京控告。
實屬不合。
應将該撫交部議處。
得旨。
此案顔士俊。
起意圖霸伊堂兄顔士奇産業。
捏造奸情。
污蔑孀婦顔劉氏。
複敢兩次用強逼嫁。
搬搶什物。
逞兇毒毆。
情節甚屬強橫。
顔士俊。
着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顔懷法等。
随同逼嫁。
亦屬可惡。
雖事犯在恩诏以前。
其應犯徒罪枷杖。
均不準寬減。
泰安府知府。
于顔士俊。
兩次謀産。
誣奸逼嫁重情。
先經顔劉氏呈控到案。
既未審理。
嗣經該撫等節次批饬親訊。
遲至二年。
不行審辦。
殊屬怠玩。
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各省案件。
如有赴上司衙門控告者。
前經降旨。
令該撫遴委公正明幹之道府大員。
前往審辦。
不得仍發交原審官。
以緻回護瞻徇。
乃明興等于顔劉氏控告時仍發原地方官審訊。
又不查催亦有不合着交部議處。
○以甘肅蘭州道陳淮為甘肅按察使。
○庚申。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
朝鮮國于藩封中。
臣服最久每遇萬壽元旦冬至年節。
俱備方物呈進。
朕鑒其忱悃。
俱令該衙門收存。
仍優加賞赉。
此外遇有奏賀。
奏謝。
及陳奏等事。
亦均有随表貢物。
向例皆稱不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