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蜀山。
馬踏。
收汶河之水。
馬場。
收泗水。
獨山。
收泗洸兩河并諸山泉。
南陽。
昭陽。
收上遊曹濟等處坡水。
及獨山湖穿運入湖之水。
下注微山一湖。
以時宣濟。
而各湖來源。
總以汶泗二河為最大。
查微山湖面寬闊。
湖心尚深。
且與南陽昭陽兩湖。
均在運河西岸。
從前黃水下注。
已經沿路澄清。
并未受淤。
其上遊坡地進水之路。
現已于挑浚水利河渠案内估辦。
至獨山一湖。
坐落運河東岸。
尤未受淤。
而蜀山馬踏馬場南旺等湖。
更在濟甯以北。
并非黃水經由之地。
但各處湖身。
周圍高低不一。
雖屬地勢使然。
總未能與湖心一律相平。
迨伏秋水發。
汶泗各河。
不無挾帶泥沙。
而波地雨水下注。
亦有淤積。
是以每年汛期過後。
即将各湖之進水出水引渠。
确估挑浚。
茲查馬場湖地勢本窪。
其所收泗水。
由安居十裡等處鬥門。
宣放濟運。
向來并不缺乏。
南旺湖在運河西岸迤東。
正對分水口。
遇汶水盛漲時。
南北宣洩不及。
即啟各鬥門。
掣水入湖。
藉以洩漲保堤。
現在湖身甚寬。
盡資容納。
均可無庸辦理。
至蜀山湖在汶河東南。
定志收水一丈一尺。
每年汶水長發。
先由臨汶之永定。
永安。
永泰。
三閘。
收入外灘。
俟澄清後。
再啟臨湖鬥門。
放清入湖。
由臨運之金線。
利運。
二閘。
宣濟運行。
又馬踏湖在汶河西北。
定志收水六尺餘寸。
由臨汶之徐建。
李家。
二口收蓄。
出新河頭。
宏仁橋。
二閘濟運。
現在該二湖水甚充裕。
即将來秋冬水涸。
各湖亦必有底水存貯。
且湖中從未做過撈挖之工。
而湖身寬廣。
均有百餘裡數十裡不等。
其挑出之土。
亦不能遠送至百裡之外。
徒費錢糧。
查湖邊及各引渠兩傍。
間段露有旱灘之處。
俟秋汛過後。
實力疎浚。
即歸入歲修案内辦理。
再濟甯以北各湖。
四面皆有堤堰。
除官堤出水甚高。
每年查看修整外。
其各處圍堰。
現饬地方官。
勸民培修。
務使較前倍加高厚。
庶于收蓄湖水。
更為有益。
得旨。
知道了。
治河總無一勞永逸之理。
随時補助。
惟在以實力妥為之。
○又奏。
查曹濟等屬。
估挑水利河渠。
自開工後。
上緊挑挖。
核計工程。
已有十分之四。
所有勸民疎導各支河工段。
辦理踴躍。
可期與估挑幹河各工。
同時完竣。
臣等俟八閘鋪水後。
前往督催。
務期上下流通。
脈絡暢順。
于運道民生。
兩有裨益。
得旨。
好。
實力妥為之。
○山東巡撫明興奏。
東省去年麥收雖薄。
秋成實系豐稔。
臣因通省動缺倉谷。
共有九十餘萬石。
為數甚多。
是以酌量采買。
嗣緣入冬雨雪稀少。
春雨又未能普遍。
糧價漸增。
貧民糊口維艱。
農民亦需酌借口糧。
以助耕作。
現已饬司按照地方情形。
減價出粜。
有應借口糧者。
照例先動社谷。
次及常平雜糧谷石。
核實給領。
至東省雨雪情形。
登萊青三府。
較為沾足。
省城及兖沂曹濟一帶。
尚未普遍深透。
至各屬糧價。
正月較冬月稍昂。
臣具奏單内。
雖經聲明。
而總條内。
仍填價平字樣。
實屬拘泥糊塗。
得旨。
以後戒之慎之。
○命光祿寺卿吳省欽。
在尚書房行走。
○戊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大學士公阿桂等奏。
上年奉旨。
增祀曆代帝王。
經大學士九卿會議具奏時。
元魏原列在晉宋齊陳之後。
乃禮部堂官。
于排列龛位時。
并未奏明。
辄将元魏移在晉代之前。
殊屬錯誤。
應請将禮部堂官交部議處。
并照原議位次改正。
得旨。
知道了。
○漕運總督毓奇。
山東巡撫明興疎報。
東省八閘大挑工程。
于上年十二月内勘辦。
自江境交界之黃林莊起。
至韓莊以上之彭口閘下止。
共計估挑河長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五丈。
内原估口寬五六七丈。
底寬三四五丈。
深自一尺至四五尺不等。
工分十六段。
派委地方州縣。
及河工廳備等官三十餘員。
分段承挑。
嗣據各員于二月十五日以前。
陸續具報完竣。
臣等于每完一段時。
逐細查勘驗收。
間有坦坡未平。
及露有淤灘。
應須加挑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