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雨。
雲氣廣闊。
豫東二省。
或亦當普被甘霖。
上年以來。
山東曹州各屬。
雨澤稀少。
亦不為豐足。
今截留山東之米。
以濟河南。
恐山東之民。
不無向隅之歎。
如近日得有透雨。
麥苗可以補種齊全。
無需接濟則可。
若仍未得雨。
山東亦有應需接濟之處。
亦未可知。
着傳谕毓奇。
明興。
會同商酌。
密行籌辦。
或酌留南省附近漕糧十萬石。
以備需用。
其應撥豫省糧石。
或軍船現已北上。
即于首進南糧内。
照數截留。
撥給豫省備用。
毓奇。
明興。
務須詳細籌酌。
妥協辦理。
仍将酌辦情形。
迅速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江西湖口縣民王儀則妻鄭氏。
○壬戌。
署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等奏。
蘭儀廳屬。
睢州上汛頭堡至四堡高家寨新堤工程。
在于七裡井地方。
就舊有河槽閑段疎挑。
仍在七裡井以下。
高家寨以上。
陳福莊一帶。
作為河頭。
上遊檢路。
寬展無阻。
距高家寨堤工八百餘丈。
不為逼近。
惟灘面淤平。
必須加深挑挖。
今細加丈量。
自一千丈以下。
即系四十八年經行舊路。
現有河形。
寬數丈至數十丈。
深三四五六尺不等。
東至底莊。
通連舊時。
沙河。
愈覺寬深。
再東至林堤口。
即與七裡井下遊河形。
并為一股。
就下疎浚。
頗屬徑直順利。
所有林堤口以東。
河形内莊基灘嘴。
亦須抽切。
直至瓦崗寺河形深處為止。
現已派員。
分段興挑。
限四月全竣。
仍留壩埂防守。
俟大汛水勢長高。
相機開放。
以冀掣動全河大溜。
沖刷成河。
或分溜北注。
俾新堤不緻着重。
以期保護穩固。
得旨。
知道了。
妥慎為之。
○癸亥。
谕。
前因山西民人劉姓等。
重扣放債。
索欠逼斃黃陂縣典史任朝恩一案。
已降旨将劉姓等嚴究辦理矣。
前聞康熙雍正年間。
外官借債。
即有以八當十之事。
已覺甚奇。
今竟至有三扣四扣者。
尤出情理之外。
且向來文武官員。
出京赴任。
均有在部借支養廉之例。
自道府副參。
以緻微末員弁。
準借銀數。
自千兩至百十兩不等。
已屬優厚。
此項銀兩。
因恐需次人員。
資斧缺乏。
是以準其借支。
原系格外體恤在各該員果能自行撙節。
已足敷用。
若任意花費。
正複何所底止。
而市井牟利之徒。
因得以重扣挾制。
甚至随赴任所。
肆意索償。
逼斃官吏。
似此已非一案。
實屬不成事體。
嗣後赴任各官。
務宜各知自愛。
謹守節用。
勿堕市儈奸計之中。
若有不肖之員。
不知節儉。
甘為所愚。
仍向若輩借用銀兩。
亦難禁止。
但總不準放債之人。
随往任所。
并令各該督撫嚴行查察。
如有潛赴該員任所追索者。
準該員即行呈明上司。
按律究辦。
倘隐忍不言。
即緻被逼索。
釀成事端。
亦不官為辦理。
庶可杜市儈刁風。
而不肖無恥之員。
亦如所儆戒。
○谕軍機大臣等。
昨李奉翰奏。
淮揚徐海各屬。
于二月二十四日。
得雨一二寸不等。
二十八日。
又得雨二三寸不等。
尚未十分沾足。
現在率屬虔行祈禱等語。
江南淮徐一帶。
天氣久晴。
民間不無待澤雖于二月二十四二十八等日。
節次得雨。
僅止一二三寸。
未能沾足。
深為廑念。
着傳谕薩載。
闵鹗元。
即将該處近日曾否續得透雨。
于麥苗有無妨礙。
大田是否可以播種之處。
據實速奏。
毋得稍存諱飾。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河南巡撫畢沅遵旨覆奏。
臣前在陝撫任内。
查得寶陝局。
向定鼓鑄章程。
每銅百斤。
用高銅七分。
低銅三分。
複配白鉛九十六斤。
點錫四斤。
其低銅三分。
應加耗銅六斤十四兩有零。
此向來辦理定例。
今據圖薩布奏稱。
滇省低銅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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