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秋無望。
雖已緩徵加赈。
仍恐民力未能寬裕。
所有開封等府屬二十三州縣。
曆年帶緩民欠。
是否亦應豁免之處。
俱着畢沅即詳晰查明。
據實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降旨。
再直隸廣平。
順德。
大名。
三府屬。
與豫省河北毗連。
上年冬間。
缺少雪澤。
今春亦未得有透雨。
前據劉峨奏。
請于三月底。
四月初。
平粜糧石。
但該處麥田。
究竟是否無礙。
大田能否播種。
有無應借耔種。
分别緩免之處。
并着該督查明。
即行奏覆。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癸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曰。
禦史費孝昌奏。
酌定終養章程一摺。
所奏甚屬錯謬。
前據陸燿奏。
現任及試用人員。
凡親年八十以上。
及獨子之親。
年七十以上。
并未迎養在署。
通饬自行呈明終養。
朕以其意在教孝。
當即降旨允行。
昨複據吏部奏。
官員父母年老。
先已迎養在署者。
準該員呈明。
止停其升轉。
不必概令離任回籍。
蓋以人子之心。
總以養與不養為重。
既迎奉在署。
即可朝夕侍養。
亦非忘親戀祿。
其所以體恤臣工者。
已屬公私兼盡。
乃費孝昌何得複有此奏。
其意不過以一經回籍。
便不能有資利祿而已。
夫士人讀書明理。
策名入仕。
自當敬事後食。
移孝作忠。
為人臣。
為人子。
均不當斤斤于釜鐘之計。
費孝昌獨非人子。
何為此貪祿忘親之言乎。
且其摺内有君設身以處而探其情一語。
君字自系不通文理之泛論。
然竟敢形之奏摺。
是何肺腑。
着大學士同軍機大臣問具奏。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上年據特成額奏。
盤獲西洋人吧口□地哩口□央等。
私赴内地傳教。
因傳谕各省督撫。
令其嚴密查拏。
嗣據陝西。
山西。
山東。
直隸。
拏獲西洋人。
王亞各比。
吧口□地哩啞喥。
安多呢等。
又據廣東查訊哆羅。
分派西洋人九名。
赴各省傳教。
并究出窩留接引伴送之焦振綱。
泰祿等。
先後陸續解京。
特命軍機大臣。
會同刑部嚴審定拟。
向來西洋人進京行藝。
原所不禁。
但必須禀明地方官。
經該督撫奏明。
始準委員伴送赴京效力。
至内地民人。
傳習天主教者。
雍正年間。
久經禁止。
哆羅辄敢私派多人。
赴各省傳教惑衆。
而梅神甫。
安多呢等。
亦以西洋人藏匿山西山東。
至一二十年之久。
殊幹例禁。
不可不徹底嚴查。
此案本應按律定拟。
将該犯等即寘重辟。
第念伊等究系夷人。
免其一死。
已屬法外之仁。
未便仍照向例。
發回該國懲治。
因令刑部将各該犯牢固監禁。
以示懲儆。
現在案已審拟完結。
着傳谕孫士毅。
将辦理緣由。
就近傳集在廣貿易之各該國夷人。
詳悉曉谕。
俾該夷人等。
鹹知感懼。
益加小心。
恪守内地法度。
如有情願赴京者。
仍準報明督撫。
具奏伴送。
不得仍前潛赴各省。
傳教滋事。
如再有幹犯功令。
私行派往者。
必當從重嚴辦。
不能再邀寬典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
據伊勒圖奏。
伊犁遣犯燕邦獻。
于本年正月。
在配脫逃等語。
燕邦獻。
系從前木果木潰散兵丁。
改發伊犁。
情罪重大。
乃該犯膽敢乘間脫逃。
情尤可惡。
查該犯籍隸甯夏。
計其逃竄後。
或即潛回原籍。
着傳谕福康安。
嚴饬所屬。
派委員弁。
于關津隘口。
并該犯原籍地方。
一體嚴密查拏務獲。
照例辦理。
毋緻遠揚漏網。
○軍機大臣議覆。
據烏噜木齊都統長清奏稱。
烏噜木齊各處地方。
每年支放兵饷口糧各項。
約需糧十五萬四千餘石。
遇閏加增。
現在升科戶民額徵地糧。
與屯田官兵所交糧石。
二項統計。
每年可得糧十七萬二千餘石。
除應用支銷外。
尚有盈餘。
自應仍照舊定章程。
屯田功過相抵。
議叙加賞成例。
俾兵丁等不緻有虛報分數。
買糧賠交之累。
應如所議辦理。
仍令新任都統奎林。
暨各該處管理屯務駐劄大臣提鎮等。
随時留心。
查察每年所收糧石。
盡收盡報。
無任虛穩滋弊。
從之。
○赈湖南茶陵州。
攸縣。
二州縣水災饑民。
○甲戌。
谕。
科道職司風憲。
有奏事之責。
果有能參劾大臣。
指陳時事。
言有可采者。
自當準予施行。
即或所奏失實。
亦不加之譴責。
蓋以職業所在。
若因言事得罪。
非所以風勵台司。
昨費孝昌陳奏摺内。
有君設身以處。
并若曰等語。
該員系科目出身。
由學正洊升禦史。
豈不知君臣之際。
體分尊嚴。
乃以此等字樣。
竟比尋常泛論。
公然直陳朕前乎。
是費孝昌之罪。
不在言事不當。
而在措辭乖體。
伊在京服官有年。
而章奏全不知敬謹之道。
如此糊塗庸鄙之人。
豈可複令其供職辦事。
但此時若将伊革職治罪。
律以大不敬之條。
轉不值如此嚴辦。
費孝昌。
着休緻。
勒令回籍。
至其所奏。
請定官員終養章程。
前經吏部定議。
昨又降旨通谕。
于教孝之中。
仍寓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