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辰。
谕、刑部題覆四川省永川縣高楊氏。
踢傷伊夫高元伊身死。
拟斬立決一本。
細閱此案情節。
高楊氏系聽伊翁高玉禮。
因田禾乾旱。
請人戽水。
令其豫備飯食。
而伊夫高元伊酒醉回家。
斥罵拳毆。
死者本屬理曲。
且楊氏被伊夫殒住咽喉。
撐挺壁上。
該氏踢傷伊夫殒命。
亦系出于一時情急所緻。
與尋常有心毆夫至死者。
情罪有間。
高楊氏。
着從寬改為斬監候秋後處決。
○又谕、據孫永清奏、盤獲河南柘城縣。
糾衆搶奪案内逸犯李有、孫有、焦克從等三名。
解豫審訊一摺。
又奏稱、本年粵西大獲豐收。
現當接濟鄰省之時。
若本省各屬紛紛采買。
市價必緻昂貴。
請暫停采買。
以期兩省價平食裕一摺。
所辦俱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孫永清、接準豫省通緝柘城案内逸犯咨文後。
即嚴饬各屬。
詳慎訪拏。
并于各要隘處所。
密派妥幹人役。
留心偵緝。
果能盤獲李有等三名。
而當本省市集糧石充裕之時。
計及正當接濟鄰省。
即暫停采買。
俾得流通挹注。
以期鄰省價平食裕。
如此不分畛域。
處處留心。
方合封疆大臣實力辦公之道。
殊屬可嘉。
孫永清。
着交部議叙。
其盤獲逸犯之平樂縣典史呂泰着送部引見。
至查拏出力之文武各官。
并着該撫查明。
送部議叙。
其兵役等。
亦着一并酌量獎賞。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永清奏、盤獲河南柘城縣糾衆搶奪案内逸犯李有等三名。
解豫審訊一摺。
閱該犯等所供。
俱于本年四月間。
在新鄉。
尉氏等縣。
各自糾人搶奪糧食布匹後。
聞柘城縣人搶王家集。
才趕去入夥等語。
可見豫省本年夏初。
因年□山戊不□荒歉。
饑民糾約搶奪。
不止柘城一案。
後因王金、王立山等辦理迅速。
正法多人。
匪徒聞風畏懼。
各自竄逃。
地方甯靜。
但各案俱系四月間之事。
其時畢沅甫經到任。
非該地方官隐匿不報。
即系該撫未經奏聞。
現在粵省盤獲之李有等三名。
亦祗可歸于柘城逸犯案内。
審辦完結。
已明降谕旨。
但地方官于饑民搶奪之案。
竟敢隐匿不報。
恐長刁風。
該撫即不以此事□□□□爾□劾。
亦當另以别事。
将該員□□□□爾□處。
以為玩事諱飾者戒。
設或該縣曾經禀報。
而該撫未經具奏、亦屬非是。
此等案件。
該撫自應不動聲色。
迅速辦理。
而其啟釁根由。
原不妨據實陳奏也。
着傳谕畢沅、即将李有等所供。
是否确實。
地方官曾否禀報。
詳悉查明。
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孫永清摺。
并鈔寄閱看。
○又谕、近閱四庫全書館。
進呈江西通志内。
載蔡士英封禁山一疎。
内稱其山連亘上饒、永豐、二縣。
曆代以來。
皆行封禁等語。
此等封禁山場。
原為箐密林深。
路徑幽阻。
奸匪易于藏匿。
是以曆來俱行封禁。
但該處地連閩浙。
林密山深。
材木自不可勝用。
或地方官因系久經封禁之山。
不複于要隘處所。
巡邏稽查。
保無附近居民。
潛往該處。
私行采伐。
且恐奸匪逸入。
轉得遠避緝捕。
是封禁山場。
适足為奸宄逋逃之薮。
且該處溪壑綿延。
其中豈無可耕之土。
即所産材木。
亦足資利用。
乃以地勢幽邃。
竟成廢棄。
亦屬可惜。
此時何裕城業經陛見赴任。
不日可到江西。
着傳谕舒常、于交印卸事後。
即選明幹司道一二員。
酌帶兵役。
親身前往該處。
遍行履勘。
将山形路徑。
逐細繪圖。
于回京時呈覽。
至其中有無奸匪藏匿。
居民有無偷入私采。
如該處山林之外。
竟有可耕之田。
所産木植。
可以取材适用之處。
并着一并查明據實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舒常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卭州民高泗奇妻楊氏。
○己巳。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奏、查明現修騰越州城工段。
尚屬酌量變通增減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該督稱州城舊有土牛貼護。
上窄下寬。
斜坡而下。
形若河堤。
建自明季。
曆年久遠。
草樹根荄。
萦互盤結。
甚屬堅固。
如此。
何必補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