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兼放。
得旨、事屬可行。
知道了。
○湖南巡撫浦霖奏、湖南坐落災地兵丁。
如提标、常德、嶽州等營。
業經奉旨酌借一月饷銀。
此外未經被災營分。
原不在應借之列。
惟查撫标左右二營。
澧州一營。
長沙、辰州、二協。
及鎮筸鎮标。
或附近災區。
或地處苗疆。
兵食維艱。
請一體酌借一月饷銀。
于明□山戊不□月饷内。
分三季扣還。
得旨、如所請行。
○戊戌。
上禦撫辰殿。
賜蒙古王公等食。
○軍機大臣議準、察哈爾都統烏爾圖納遜奏稱、獨石口、千家店、二處。
生齒日繁。
所有孀婦孤子。
及殘廢閑散等戶。
請照京城例。
支給養贍。
孤子至得差時。
即将錢糧裁汰。
從之。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
據長清等奏。
覆審敷倫泰等。
□□□□爾□奏德全等、因買補倒斃馬匹、動用馬圈錢文、複向民人借錢抵項。
扣饷償利各款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前因敷倫泰等。
原審未曾明晰。
所拟罪名。
亦多錯謬。
經刑部議駁。
饬交該将軍等另行詳審。
今該将軍等查審案内情節。
既将各該犯分别另行定拟。
乃摺内止聲明将從前失察之将軍副都統等職名。
查開咨部議處。
而于現在敷倫泰等、原審有無錯謬之處。
并未聲叙。
殊屬意存回護。
除将長清等原摺。
交部核議外。
長清、永保、俱着傳旨申饬。
仍着據實覆奏。
○兩江總督薩載、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等奏、查回空漕船。
現已全出江口。
三汊河迤下壩口。
及黃河倒勾引渠。
均行堵閉。
将濟運壩開寬二丈五尺。
啟放清水。
俟揚州儀河水足。
即将三溝閘南樓、二處壩門堵截。
高堰志樁、水存四尺二寸。
得旨、足資刷黃否。
○陝西巡撫永保奏、朝邑縣護城堤工。
經前任撫臣奏準。
于環城三面築堤一道。
計長一千六百八十餘丈。
現在親往履勘。
應照原奏辦理。
惟所估堤身、頂高二丈。
寬二丈五尺。
底寬五丈。
與河工二五收分之例不符。
應改為頂高一丈二尺。
寬二丈五尺。
底寬八丈五尺。
減高加厚。
與原估土方。
亦無增減。
得旨、覽奏俱悉。
妥為之。
摺内稱、若于沿河築堤。
恐水勢過緊。
必緻沖缺奪溜。
批、所慮是。
○庚子。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據毓奇等奏、查明回空漕船。
在江遭風情形一摺。
内稱旗丁王黃朋、許顯仁、兩船。
已十年滿運。
例應給價成造。
其餘被風各船。
皆曆四五六七八運不等。
應分别賠造。
買補足運。
但念該丁等遭風之後。
未免拮據。
請泒入災減數内。
令于下年派從容造補等語。
此次回空漕船。
渡江猝遇暴風。
人力難施。
以緻碰損沉溺。
瑤堪憫念。
所有應賠船隻。
着加恩免其賠補。
俱動官項成造。
以恤丁力。
至淹斃人口。
前經降旨加倍賞恤。
其例無賞恤之婢女火夫等七名口。
亦着加恩照所請減半恤賞。
○又谕、所有各省城将軍副都統等。
每年俱輪班來京。
若系将軍一員。
副都統二員之省分。
每人相隔二年。
輪班一次。
若系将軍一員。
副都統一員之省分。
二人即相隔一年。
輪班一次。
則限期急迫。
自不免拮據。
嗣後除将軍一員。
副都統二員之省分。
仍着三員輪班來京外。
若僅副都統一員者。
仍照舊例。
俟三年期滿。
來京一次。
其餘将軍一員。
副都統一員者。
着将軍來京後。
相隔一年。
再着副都統來京。
副都統來京後。
亦相隔一年。
再着将軍來京。
将此通谕各省一體遵行。
○調吉林副都統伍靈阿、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以署鑲黃旗蒙古副都統雅爾泰、為荊州左翼副都統。
吉林總管索柱、為吉林副都統。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奏、江西撥解湖北銀六十萬兩。
分起運送。
有車夫孫家厚、裝運二鞘、行至德化縣。
離城十五裡。
時已旁晚。
孫家厚即将鞘車。
推至空屋内。
起意與壽州人馬六貴等。
劈開二鞘。
竊銀二千兩。
俵分逃逸。
已将各犯拏獲。
并起出原銀一千八百十兩。
請将疎防之巡檢倪文煥革職等語。
已批交該部矣。
該犯等膽敢夥竊饷銀。
目無法紀。
情節甚為可惡。
着傳谕何裕城、即将各該犯及押解兵役。
嚴切究審。
不必拘泥封篆。
速行定據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何裕城、并谕舒常知之。
○又谕、據福康安奏稱、遣往訪拏燕起之薩爾察。
現已回程。
據稱燕起逃往喀爾提金地方。
複派和紮什、及伊喇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