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此應撥喀什噶爾兵二百名。
奎林業經如數派往。
塔爾巴哈台戍兵。
又未徹回。
伊犁所餘索倫兵。
自必短少。
且照料該部落戶口牧場等務。
在在需人。
自不能再行出派。
所有應添撥喀什噶爾兵六百名。
此時如已拏獲燕起。
即不必派撥。
如尚未弋獲。
喀什噶爾必須添兵。
即于錫伯、察哈爾、厄魯特兵内。
如數派往。
○又谕、據毓奇覆奏、本年應運通漕數目一摺。
尚未明晰。
各省起運正供。
本年因災蠲緩。
雖比較每年定額。
共短少一百八十二萬八千餘石。
而例應起運之正耗漕白米。
尚有二百七十九萬七千石零。
若令歲雨旸時若。
河水充足。
自當全數趱挽抵通。
但閱該督摺内奏稱、現督饬各省糧道。
慎選乾潔好米。
受兌來淮盤驗等語。
上年江浙等省。
俱被有偏災。
其所收米色。
自不能如向年之乾潔。
毓奇甯不知之。
前據福崧奏、浙省海甯等州縣漕糧。
請紅白兼收。
籼粳并納。
朕以該撫所奏。
自系實在情形。
當即批允。
豈毓奇亦未接準福崧咨會。
而尚有此慎選好米之奏。
殊未明晰。
着傳谕該督。
于各省漕糧受兌。
人抵淮盤驗時。
如果有攙襍潮濕等弊。
自應查明辦理。
其米色稍減。
及顆粒未能純淨。
尚可備供支放者。
即當兌收盤放。
不必過事苛求。
以示朕體恤災區至意。
○又谕、據雅德奏、福建水師提督黃仕簡。
自上年失跌。
染患風疾。
乍痊乍發。
心神恍惚。
氣體虛弱。
一時恐難全愈。
已委福甯鎮總兵何俊。
前往廈門。
幫辦水師提督事務。
并據該提督、具奏患病情形。
懇請解任調理各等語。
黃仕簡、久任水師提督。
經理妥協。
而查辦台灣械鬥一案。
尤着勞績。
方資倚任。
今因失跌染患風疾。
朕心深為廑念。
着賞給人參二斤。
高麗清心丸二十丸。
禦用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用示恩眷。
并谕令該提督、加意調攝。
不必開缺。
以冀就痊。
至該提督、宣力年久。
偶患風疾。
固不忍即令解任開缺。
但海疆重地。
關系緊要。
若該提督在任綜理營務。
仍不免勞勚精神。
朕心更有所不忍。
現在雅德、已委何俊前往。
代辦水師提督事務。
廈門距漳州不遠。
該提督自揣于病勢有益。
不妨與雅德商酌。
竟行回籍調理。
即令何俊暫署提督事務。
現已傳谕薩載。
令伊子黃秉淳、速回閩省看視。
俾得朝夕侍養。
俟伊父病痊。
再行回任。
黃仕簡聞之。
自當慰喜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并着雅德、将該提督近來病勢如何。
曾否痊愈。
迅速覆奏。
以慰懸注。
○又谕、本日據黃仕簡奏、在廈門公署。
染患風疾。
精神恍惚。
氣力大不如前。
請簡員接任。
得以回籍醫治等語。
已降旨賞給人參荷包等物。
令其安心調養。
無庸開缺矣。
伊子黃秉淳。
現任江南狼山鎮總兵。
着傳谕薩載、即令該鎮迅速回閩。
省視伊父。
俟病勢痊可。
再行回任。
所有狼山鎮總兵員缺。
着薩載遴員署理。
○吏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雅德等奏稱、閩省海口出入船隻。
前經調任總督富勒渾等奏請、将福甯府通判。
改駐蚶江口。
台灣府理番同知。
移駐鹿仔港。
稽查驗放。
所有一切未盡事宜。
應加籌定。
一、蚶江附近之鴻江、安海、圍頭、永甯等澳。
應隸該通判管轄。
除居民命盜重案。
仍歸晉江縣審解外。
其餘戶婚田土等項。
均就近訊結。
并兼司督捕。
該管各澳海洋失事、□□□□爾□處。
一、蚶江濱臨大海。
此外日湖、祥芝、古浮、東店、厝上等澳。
迫近外洋。
向歸鹧鸪司巡檢分管。
該巡檢原隸晉江。
令蚶江既設駐通判。
應改歸管轄。
一、蚶江通判。
額設皂快僅二十九名。
請于惠案縣民壯内。
撥添民壯二十名。
一、理番同知。
移駐鹿仔港。
海口地方。
請令其就近管轄。
彰化縣所轄海洋事件。
及命盜等案。
俱令該縣詳報該同知查核。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和碩褕親王廣祿子輔國将軍亮煥、照例襲封郡王。
○是月。
兩江總督薩載等奏、江蘇淮安清江一帶。
因洪湖、儀徵、三汊河等處。
築壩蓄水備運。
米商不到。
市價日昂。
查安徽各州縣。
應運回截卸江西漕糧。
尚剩二萬餘石。
兌泊山陽、清河、二縣境。
請留此米。
平粜接濟。
将粜價。
歸江西省。
采買搭運。
得旨。
如所議速行。
○湖廣總督特成額奏、湖北宜昌府屬之鶴峰州。
水田甚少。
常平倉向貯包谷、粟谷、二千三百九十餘石。
乾隆四十年。
前撫陳輝祖奏明、将有漕而倉谷充盈之江夏等縣。
附貯粜缺谷價。
分發随州等州縣。
買谷貯倉。
鶴峰州、酌增稻谷七千六百餘石。
迄今僅買三千五百石。
餘未領買。
查該州不通舟楫。
改買本地包谷。
性難久貯。
且合計新舊貯谷。
已六千有奇。
請将未買稻谷停止。
價存司庫。
前請添建倉廒。
無庸估建。
報聞。
○又奏、湖北衛昌營、坐落苗疆。
産稻甚少。
歲需兵米。
除春夏二季。
撥江陵等縣南米供支外。
秋季、将鶴峰、長樂、二州縣官谷碾供。
不敷、該二州縣。
每石領價七錢買供。
冬季、按每石七錢價。
折銀給兵自買。
乾隆元年。
前署督臣史贻直、因兵買維艱。
題明每石、寬給銀三錢。
俟五年後。
田墾米多。
仍照七錢原額折給。
嗣後五年一題。
迄今五十一年。
俱因米貴。
未複原額。
現查米價仍昂。
與其存待複原額虛名。
不若将寬給折色。
賞為定額。
于公項内動支。
得旨允行。
卷之一千二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