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簡等。
查明該處情形。
如可無須安設隘丁。
不若竟行徹去。
俾該番等相安無事。
倘因地方緊要。
必須設隘巡防。
則舊設隘丁十名。
于巡防仍屬無濟。
自應酌量地方情形。
多為添設。
俾聲勢嚴肅。
足資守禦。
并應嚴禁滋擾生番地方。
方為妥善。
其應如何酌籌辦理之處。
着黃仕簡等、于善後事宜内。
一并悉心妥議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據雅德等奏、查拏廣東省妄布邪言吳國案内。
究出捏稱南肇道人。
并刊刻符像之正犯林文東等。
委員解送粵省。
歸案究辦一摺。
所辦微欠周到。
此等妄造名号。
刊印符像。
惑衆斂錢。
情罪可惡。
既據閩省拏護訊究。
與粵省盤護之吳國一犯。
供情符合。
即可在閩省定拟完結。
況此外亦并無再須質證之犯。
何必輾轉解送。
倘該犯或自知罪重。
乘隙自戕。
或沿途另有疎脫等事。
更屬不成事體。
此等遇事推诿。
最為外省惡習。
雅德、徐嗣曾、身任地方大吏。
豈宜存此诿卸之見。
俱着傳旨申饬。
至此案、業據将該犯等解赴粵省。
自屬無及。
嗣後該督等、凡遇此等案情。
既得正犯。
無須鄰省人犯質證者。
即當在本省定案辦理。
毋得互相推诿。
緻滋延宕。
至該犯起解後。
現在亦應解到。
其作何審辦之處。
何以尚未據富勒渾奏到。
着傳谕該督、速行歸案嚴審。
定拟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是日。
駐跸法華村大營。
○癸卯。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額驸、并直隸、山西、官員等食。
○谕、朕此次巡幸五台。
所有經過山西地方。
已降旨蠲免本年地丁錢糧十分之三。
惟念該省忻、代、等六州縣。
上年被有偏災。
雖經給赈。
并酌借口糧。
耔種。
民力稍纾。
但該州縣。
尚有應行緩徵銀米。
茲當清跸時巡。
宜敷渥澤。
所有忻州、代州、定襄、五台、崞縣、繁峙、乾隆五十年分、應緩徵銀、三萬三千九百七十餘兩。
米豆、三千八百六十餘石。
俱着加恩豁免。
以副朕惠愛黎元。
省方行慶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此次巡幸五台。
所有山西辦差兵丁。
着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又谕曰、伊桑阿奏、據河東商人呈稱、現在恭逢巡幸五台。
情殷報效。
願備賞銀二十萬兩。
稍抒忱悃一摺。
該商等情詞懇切。
姑允所請。
昨面詢伊桑阿。
據稱晉省辨理五台差務。
所有橋梁、及黏補行宮座落等項。
向來例無開銷。
自撫臣以下至知府、共捐養廉銀八萬兩等語。
外省大小臣工。
全藉養廉辦公。
若令捐赀。
未免竭蹷。
着即于此項銀兩内。
賞給銀八萬兩。
以作黏補行宮、建搭橋梁道路之費。
不必另捐養廉。
以一萬兩。
交章嘉呼圖克圖。
分賞五台各廟喇嘛。
以為熬茶念經之用。
昨經降旨、賞山西省辦差銀一萬兩。
直隸省辦差銀七千兩。
亦即以此項銀兩内撥給。
無庸長蘆運庫領解。
除各項分賞之外。
尚餘銀九萬三千兩。
着交與直隸總督劉峨存貯。
酌量上年被災之順德、廣平、大名、各屬。
或尚有應行撫恤接濟需用之處。
即行奏明動用。
至該商等踴躍急公。
殊為可嘉。
着交部照例議叙。
○又谕曰、戶部彙奏、各直省動用錢糧報銷、舊案未結事件一摺。
内有經部駁查二次未覆。
及至三次未覆者。
各省動用錢糧。
報銷俱有定則。
該督撫等、自應核實速行具題。
乃經部駁查後。
複輾轉行查。
遲至數次。
尚未題覆。
實屬延玩。
所有駁查二次未覆者。
姑免議處。
其駁查三次尚未題覆者。
俱着交部議處。
着為令。
嗣後該督撫等、務須核實查辦。
妥速題結。
毋得任意遲延。
緻幹吏議。
○又谕曰、戶部議覆、揚州關由閘、徵收赢餘。
比較上三屆。
短少銀五萬九千六十餘兩。
請着落管關各員。
按經徵月日、分别賠補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上年豫、東。
二省。
俱被旱災。
豆麥歉收。
兼之夏間河水乾淺。
商販無多。
以緻船隻過關稀少。
赢餘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揚州關由閘、短少赢餘銀五萬九千六十餘兩。
着加恩寬免一半。
其餘一半。
着該管各員。
按經徵月日分賠。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衙門奏、山東黃縣民人李友梅、呈控同縣民人王鵬、欠錢不還。
反被辱毆。
伊赴府控告。
伊毋林氏、在王鵬家大門内身死不明一案。
看來此案、竟與上年海昇、緻死伊妻吳雅氏。
情節相似。
不可不詳細研究。
着派侍郎琅玕、前往山東。
秉公審辦。
即自京起程。
不必前赴行在請訓。
至琅玕與明興、俱系旗人。
不可稍存回護之見。
上年海昇之案。
因景祿、杜玉林、檢驗不實。
複經派出曹文植。
伊齡阿、前往覆檢。
始将裝點情節。
據實究出。
得成信谳。
是以将曹文埴、伊齡阿、加恩議叙。
景祿、杜玉林、發往新疆效力。
以示懲勸。
此次琅玕、務須實心查辦。
審出實情。
自可仰承恩眷。
若少存瞻顧。
稍有不實不盡。
緻李友梅冤抑莫伸。
複又翻供控告。
别經審訊得實。
則景祿、杜玉林、即其前車之鑒。
禍福惟其自緻。
琅玕當自行審度擇取也。
将此傳谕知之。
步軍統領衙門原摺。
一并發寄閱看。
○是日、駐跸大教場行宮。
○甲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滋佑龍王之神。
○是日、駐跸台麓寺行宮。
○是月。
河南巡撫畢沅奏、河南河内、武陟、兩縣境。
沁河兩岸堤工。
北岸連黃河大堤。
地勢外高内窪。
易引黃倒灌。
南岸原村等處。
應加高培厚。
兩岸殘缺處、修補。
此項堤工。
向系民修。
豫省頻□山戊不□歉收。
民力拮據。
請确佑、供項興修。
分十年攤徵還款。
得旨。
如所請行。
○署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豫東兩省境黃河大堤内外官地。
雖零星不成片段。
上冬委員清查。
除現種葦柳。
及浮沙鹽堿外。
舊坍新淤。
及空隙可種地、約一百餘頃。
又乾隆四十八年。
改築南堤。
舊堤自考城六堡以東。
至河尾五十餘裡。
已屬廢棄。
召募墾種。
可清出官地二三十頃。
又曹縣舊河身内。
新丈出無糧灘地。
六十四頃十二畝。
除撥補新河占用民地外、尚餘二十二頃有奇。
各地、若由官招佃徵租、于工用民生兩益。
懇請恩準、咨會兩省巡撫。
委員會丈召耕。
分别議賦。
原系工員管理者。
仍交工員徵解。
續查出地。
由地方官徵解。
統貯各河道庫。
按年報部。
遇工奏請動用。
得旨、此系有益于民之事。
爾等妥為之。
○兩廣總督富勒渾奏、廣東各屬倉谷缺數。
查明勒限彌補。
現已補過四十萬二千四百六十餘石。
尚缺二十五萬七百二十餘石。
饬該司将各州縣原未缺額、并續買補各谷。
先派道、府、彼此互查結覆。
覆齊日。
親與該撫孫士毅、督同抽盤。
虛捏、着落互查出結道府分賠。
得旨、浙省現有虧空。
已差人往查。
汝在彼所司何事。
則此奏亦不可信矣。
與孫士毅豫辦為是。
朕實不願屢興大獄。
若外省習氣不改。
激朕不得不辦。
則朕亦非不能辦之主也。
慎之。
卷之一千二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