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七尺七寸。
現進深六尺。
撙小一尺七寸。
原頂高八尺八寸。
現高七尺五寸。
撙低一尺三寸。
候命下。
交工部敬造。
并交太常寺、俟屆大祀。
應否安設。
請旨行。
得旨、添設拜次。
着照二成原有拜次。
面寬撙小七尺。
進深撙小二尺。
頂高撙低一尺五寸。
着用金黃色。
餘依議。
○又谕、現今貝子綿德、應降一等、将伊子奕純、封為鎮國公。
但從前和親王薨逝後。
伊子永璧、未曾降等。
仍令承襲親王。
而綿倫薨逝後。
綿偱亦未降等。
仍令承襲郡王。
今綿德、系朕長孫。
而奕純。
又系朕之長曾孫。
若拘泥成例。
令其降等襲封。
似朕有意不令承襲。
奕純、着令仍襲封貝子。
不可為例。
将此通行曉谕宗室等、俾知朕意。
○又谕、據劉峨□□□□爾□奏、定興縣知縣馮觀祚、于縣民楊鳳鳴、呈伊父楊生佩、被旗人陳廷蘭。
指告掯壩旗産。
緻令杖責楊生佩斃命。
請将馮觀祚革職等語。
所辦未免過當。
此案楊生佩、系已革刑書。
于應行追出入官旗地。
私自收回。
不肯繳價。
經該縣當堂傳訊。
複敢咆哮頂撞。
原有應得之罪。
該縣雖兩次決罰。
尚系依法。
其咎止在失察書吏何瑤、藉端詐騙一節。
而于杖責刑書。
邂逅緻死。
尚非有心杖斃。
若竟将該員革職。
适足以長刁風。
未為平允。
馮觀祚。
着不必革職。
劉峨、止須于定案時。
将馮觀祚附□□□
□爾□。
聽候部議。
○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河南巡撫畢沅奏、蘭儀新堤。
請添設同知一員。
分管蘭、儀、睢、三汛工程。
得旨、着照該督等所請行。
○癸酉。
谕、據弘謙等□□□□爾□奏、赍送陵寝供獻奶餅。
比原定額數欠少等語。
凡供獻陵寝物件。
關系甚重。
理宜豫先照原定額數。
敬謹備辦赍送。
今光祿寺竟将供獻奶餅。
比原定額數欠少。
且又遲誤。
着将光祿寺大臣官員等、交部分别議處外。
此項供獻奶餅。
該衙門如何備辦赍送之處。
着交軍機大臣等查明、另行妥辦。
○又谕、據畢沅奏、湖北咨解盤獲之秦懷玉到豫。
隔别嚴訊。
不特秦國棟侄輩内、并無秦懷玉之名。
即伯叔兄弟内、亦無其人。
因在湖北地方傭工。
被差役盤獲。
逼令承認。
即随口混供等語。
前經陝西拏獲之王進城一犯。
解至豫省。
亦經審明。
實名王興元、并非王進城、向來誤拏人犯之地方官。
例有處分。
但秦國棟。
糾衆戕官。
情罪重大。
又複潛行竄逸。
希圖兔脫。
該州縣選派差役。
躧緝查拏。
遇有形迹可疑之人。
不得不盤查根究。
況此等被獲之人。
亦非善類。
即監禁數日。
審明後再行釋放。
亦不為拖累。
且現在段文經、尚未就獲。
若将誤拏之地方官議處。
恐該州、縣、畏避處分。
心存觀望。
不能實力緝捕。
轉緻首逆漏網。
所有此二案内誤拏人犯之各州縣。
俱着從寬、免其交部議處。
該地方官等、尤應感激奮勉。
上緊搜緝段文經等。
務期按名弋獲。
毋得稍存瞻顧。
緻滋疎縱。
○又谕、河南伊陽縣奸民秦國棟等、奪犯戕官一案。
知縣孫嶽灏、親往查拏。
猝被戕害。
念其事究屬因公。
情尚可憫。
着加恩照潘凱之例議恤。
其随往之官親柴廷桂。
同時砍斃。
亦屬可憫。
着一并加恩交部、酌量給予議恤。
○以故奉國将軍永勳子綿果、襲封奉恩将軍。
○赈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