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各犯正法。
毋稍延緩稽誅。
仍查明在逃未獲各犯。
速饬文武員弁。
上緊查拏。
按名弋獲歸案審辦。
○又谕、本日據李侍堯等覆奏、署孝感縣知縣秦樸、于梅調元活埋多命之案。
并未審辦。
又捏寫批禀。
移交後任一摺。
當令軍機大臣提訊秦樸等。
據供、我于閏七月初五日。
據差役劉勝、張恩、禀稱。
拏獲劉成列等十一名。
我因初六日卸事。
随于原差禀内。
親批移送新任審訊是實。
今李總督說我是捏造的。
我移交時。
如無人犯。
祇有空禀。
高為濟如何肯收。
祇求将原差刑書等、提來質訊等語。
此案秦樸、始終并未通禀查辦。
自有應得之罪。
但所供拏獲劉成烈等十一犯一節。
于閏七月初五日拏到。
初六日卸事移交。
似毋庸捏寫批禀。
或刑書朱士珩等、扶同高為濟。
見秦樸業已解京。
遂将從前秦樸任内批禀。
供稱捏寫。
亦未可定。
若不将案卷人證、提集質對。
無以成信谳而服秦樸之心。
着傳谕李侍堯等、即将原差劉勝、張恩、刑書朱士珩、張明玉、并傳訊高為濟、錄取确供。
及全案卷宗。
一并委員、迅速解京。
以憑質訊。
○癸卯。
上幸瀛台。
○命整饬苗地邊防。
谕軍機大臣等、朕恭閱皇考朱批谕旨。
雍正十年。
普洱鎮屬思茅地方。
有苦蔥、聚衆不法。
并勾通犭□罷夷。
煽動滋事。
經高其倬、調兵籌剿。
分路撲滅。
其貴州古州苗民。
亦經鄂爾泰戡定。
目今承平日久。
邊境極為甯谧。
但普洱、思茅、古州等處。
為苗民錯處之所。
不可不于平時、豫為留心防範。
現在滇省銅鹽諸務。
俱已遵循辦有章程。
地方無事。
富綱不過謹饬之人。
祇能循分辦事。
于軍旅非其所長。
若因該省地方無事。
遂心存疎懈。
竟至文恬武嬉。
設猝有似雍正年間梗化滋事之處。
辦理必形支诎。
所關甚重。
富綱、務須平時會同該提鎮等。
留心講求。
訓練士卒。
整饬營伍。
于邊防事務。
時刻加意。
以期苗疆永靖。
即或無知蠢類。
偶有不逞。
亦無難随時懲辦。
不緻臨事周章。
所謂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者此也。
富綱接奉此旨、惟當督率文武。
實心查察。
先事豫防。
仍須不動聲色。
撫緩鎮靜。
無得稍涉張皇。
轉緻苗民驚懼。
則獲戾滋重也。
○甲辰。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鑄給新設四川南充縣李渡場主簿關防。
從總督保甯請也。
○乙己。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據永保奏、陝省拏獲伊陽首犯秦國棟之商州州同李景蓮、遊擊張濯二員。
應遵旨送部引見。
惟查伊陽一案。
尚有夥犯王進城等三名未獲。
并大名首犯段文經等、亦尚稽誅。
拟将該二員暫緩送部。
仍責令督率兵役。
上緊查拏。
并應行議叙各員。
暫緩開送等語。
所辦過當。
已于摺内批示矣。
秦國棟、系豫省滋事首犯。
若系本省地方官盤獲。
功過僅足相抵。
原不得濫邀錄叙。
至鄰省派委協緝之員。
若能将要犯拏獲。
固屬有功。
即未能拏獲。
亦無大過。
今李景蓮等、既将秦國棟父子盤獲。
實屬能事可嘉。
是以降旨準令引見。
乃永保因大名案犯段文經、及伊陽夥犯王進城等。
尚未就獲。
奏請停其送部。
未免失之過刻。
所有該二員、仍令遵照前旨。
即行送部引見。
其應行議叙之商州知州杜锜等職名。
并着咨部照例議叙。
朕辦理庶務。
準情酌理。
務得其平。
固不肯失之不及。
亦不肯稍有過當。
各督撫等、當善體朕意也。
○又谕、據鑲白旗滿洲都統奏、前經在逃革職雲騎尉莽喀、今複投回本旗。
呈稱伊叔祖。
并伊父。
均經陣亡。
伊因患瘋疾。
躲避在外遊蕩。
今漸覺明白痊愈。
念及伊祖父祭祀。
是以複行投回。
請将莽喀、仍為滿洲世仆。
交該佐領嚴行約束等因。
莽喀身系旗員。
殊屬無賴。
混行逃竄。
久經遊蕩。
以緻艱窘。
毫無生計。
始自行投回。
今複膽敢捏造緣由。
妄稱因念伊祖父祭祀。
複行投回。
尤難憑信。
如果有人心。
于逃竄之時。
何不念及伊之祖父耶。
此不過因思家屬。
希冀世職。
縱使本身不能得官。
而伊之子孫。
猶有可望。
顯系希圖僥幸。
向例逃旗自行投回者。
充發黑龍江。
今若将莽喀昭例充發。
反似将伊入于旗人之例矣。
從前既經銷去旗檔。
僅可聽其自便。
将此傳谕八旗。
凡滿洲世仆。
俱當以莽喀為戒。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明興奏、派委道員齊克慎等。
帶領兵役。
飛赴南陽、照陽等湖。
查拏段文經、迄今已将半月。
并未據該撫、将該員等前往搜拏、有無蹤迹。
及查緝情形。
續行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