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三月。
甲申。
谕、昨據琅玕參奏、署西安縣試用知縣張義路。
于兵部發遞福建奏事夾闆。
誤遞江西一摺。
已降旨将該員等、分别革職枷号。
發往軍台效力示儆矣。
現在正值台灣剿捕賊匪之時。
郵遞軍報。
最關緊要。
此項夾闆。
既經誤遞江西。
何裕城接據屬員禀報。
理應一面具奏。
一面行查浙省。
何以該撫并不奏聞。
僅以一咨了事。
設或琅玕亦不行據實參奏。
則此等舛錯贻誤之劣員。
竟可幸免參處。
各省驿站。
何知儆畏。
雖台灣逆匪。
不過幺<麻骨>草竊。
易于蒇事。
将來設遇緊要軍務。
亦似此舛錯。
豈不有誤機宜耶。
何裕城、自系瞻顧浙省。
不行參奏。
外省官官相護積習。
牢不可破。
着傳旨嚴行申饬外。
仍交部嚴加議處。
○副都禦史劉權之奏、大挑各直省舉人。
上屆派出之王大臣。
系于十日之前。
豫行奏派。
為日既久。
恐外間有借名指撞等事。
請令承辦衙門。
于前一日奏派。
并令王大臣等聞命後。
即至朝房住宿。
不得攜帶多人。
以杜弊窦。
得旨、所奏是。
大挑舉人。
原為疏通寒畯。
俾得及時自效。
必當秉公揀選。
以杜夤緣撞騙情弊。
其如何定立章程。
嚴防弊窦之處。
着将劉權之原摺。
發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悉心妥議具奏。
○乙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據柯藩奏、現在已滿三年之期。
例應奏請陛見。
但現有查緝匪犯、及催趱糧艘事務。
請俟重運回空後。
再行奏請等語。
向來各省提鎮布按。
每屆三年陛見之期。
即遇有地方要務。
無不循例奏請。
其意并非出于至誠。
今柯藩、因有催趱重運等事。
奏請暫緩陛見。
所見甚是。
現在東省正值南糧重運漕船過境。
該鎮自應在彼親赴沿河一帶督率查催。
俾重運迅速前進。
俟回空過竣。
再行來京陛見。
○以國子監祭酒鄒奕孝、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吏部議、秋審錯拟情實之前任山西巡撫、現駐哈密辦事副都統銜伊桑阿、照例降級。
得旨、伊桑阿、着革任注冊。
仍以副都統職銜、留該處辦事。
○丙戌。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奏、準陝西咨會有颍州張良功、資給段文經錢文。
逃往陝省之語。
現派文武各員。
在陝楚交界之處。
認真偵緝。
以期就獲等語。
舒常此奏、系準陝省咨會。
自非無據。
其所稱張良功一犯。
既經資給段文經錢文。
即為案内要犯矣。
現在曾否就獲。
何不問之此人。
且此語從何而來。
是否系拏獲張良功到案供出。
抑系該省緝獲别犯。
訊出張良功資助情節。
或他省咨會到陝。
該省複轉咨湖北。
何以總未見陝西安徽具奏。
況昨據保甯奏、亦稱近日傳聞段文經奔赴陝西之語。
則該犯逃往陝西一帶。
更非無因。
着傳谕巴延三、秦承恩、即将此語得自何人。
及此項咨文。
系巴延三任内所發。
抑系秦承恩護理撫篆時所發。
并因何不奏之處。
據實速行覆奏。
仍饬屬嚴密躧緝。
務将段文經等拏獲。
解京審辦。
毋令又至遠揚。
緻幹重戾至段文經一犯。
前據徐克展、張小二、俱供曾至亳州。
今陝省咨内。
複有颍州張良功、資給該犯錢文。
逃往陝西之供。
是段文經曾在颍州逗留藏匿。
已屬确實。
正應速拏張良功一犯。
向其根究。
以便追蹤跟緝。
着傳谕書麟、再行密速查緝。
務得段文經實在下落。
并将張良功曾否就獲之處。
迅速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段文經逃竄後。
恐其潛逸陝省。
當經降旨。
令周樽在潼商一帶督率躧拏。
今陝省咨會。
有張良功資給段文經錢文之語。
此語得自何人。
是否即系該臬司在潼商地方拏獲案犯。
究出情節。
抑系拏獲張良功。
訊供轉咨湖北。
該臬司系專司緝捕之員。
既得有張良功資給錢文之事。
該臬司自無不知之理。
何以未經奏聞。
着傳谕周樽、即将此語從何究出。
張良功曾否拏獲之處。
據實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
即今六百裡覆奏。
○軍機大臣等議覆、副都禦史劉權之奏、大挑各直省舉人之王大臣。
請于前一日奏派。
應如所奏。
至所稱朝房住宿一節。
應毋庸議。
朝房在午門之外。
官員人等出入必經。
不能概行禁止。
轉恐滋弊。
請仿驗看月選官例。
奏派滿漢禦史各二員。
監視稽察。
并令步軍統領衙門、會同五城禦史。
一體嚴密訪查。
更為慎重。
得旨、依議。
此次大挑舉人。
着在午門内挑選。
并添派護軍統領一員稽察。
所有派出之王大臣。
俱着在内閣住宿。
以昭嚴肅。
○丁亥。
谕、四庫全書處進呈續繕三分、李清所撰諸史同異錄書内、稱我朝世祖章皇帝。
與明崇祯四事相同。
妄誕不經。
閱之殊堪駭異。
李清系明季職官。
當明社淪亡。
不能捐軀殉節。
在本朝食毛踐土。
已閱多年。
乃敢妄逞臆說。
任意比儗。
設其人尚在。
必當立正刑誅。
用彰憲典。
今其身既幸逃顯戮。
其所着書籍悖妄之處。
自應搜查銷毀。
以杜邪說而正人心。
乃從前查辦遺書時。
該省及辦理四庫全書之皇子、大臣等、未經掣毀。
今續辦三分全書。
猶複一例繕錄。
方經朕摘覽而得。
甚屬非是。
因檢閱文淵、文源、兩閣所貯書内。
已删去此條。
查系從前覆校官編修許烺、初閱時簽出拟删。
是以未經繕入。
但此等悖妄之書。
一無可采既據覆校官簽出拟删。
該總纂總校等、即應詳加查閱。
奏明銷毀。
何以僅從删節。
仍留其底本。
其承辦續三分書之侍講恭泰、編修吳裕德、雖系提調兼司總校。
但率任書手誤寫。
均難辭咎。
所有辦四庫全書之皇子、大臣、及總纂紀昀、孫士毅、陸錫熊、總校陸費墀、恭泰、吳裕德、從前覆校許烺、俱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至議叙舉人之監生朱文鼎、系專司校對之人。
豈竟無目者。
乃并未校出。
其咎更重。
朱文鼎本因校書特賜舉人。
着即斥革。
以示懲儆。
所有四閣陳設之本。
及續辦三分書内。
俱着掣出銷毀。
其總目提要。
亦着一體查删。
○軍機大臣等議覆、成都将軍鄂輝、四川總督保甯奏稱、川省新疆五營屯兵。
自奏裁後。
實存兵二千六百三名。
從前辦屯所需牛隻。
系官為采買。
每年倒斃。
動項買補。
所收糧石。
盡數交官。
嗣經奏明停支鹽菜口糧。
将地給兵自種自食。
惟該兵等領有官牛。
未繳原價。
遇有倒斃。
仍須買補。
或借扣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