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等務須嚴行禁止。
仍不時出派官兵搜查。
倘有擅自偷挖者。
一經發覺。
從重辦理。
以示懲儆切不可因循塞責。
将此并谕永铎知之。
○又谕據蘊端多爾濟等奏、出派圖薩拉克齊二員。
稽查喀爾喀卡座等語。
庫倫卡座。
皆系喀爾喀駐守。
若僅派喀爾喀台吉稽查。
則不免于瞻狥。
理宜兼派彼處章京。
協同稽查。
始可憑信着嗣後稽查卡座時即派章京二員。
會同前往倘章京不敷差委。
奏聞另行添派。
現當嚴禁通商緊要之際。
着傳谕蘊端多爾濟等、即遵旨辦理。
○丙辰。
谕總管内務府大臣等、昨徵瑞逞進節貢内。
雕漆鑲嵌花卉壁屏二對。
屏上皆嵌真珠。
此等壁屏。
不過豫備令節陳設之用。
何必過事奢華。
徵瑞自任兩淮鹽政後。
查辦硝磺一案。
并不親身前往江甯。
惟恐與鹽務幹涉。
意存回護今呈進貢品又将真珠飾此無用之物。
取巧見長。
看來竟是坐享豐膴。
心思瞀亂。
除将壁屏擲還外。
仍傳旨嚴行申饬。
○丁巳。
内閣、翰林院帶領甲辰科及辛醜科補行散館修撰、編修庶吉士引見。
得旨此次翰林散館之修撰錢棨、茹棻、編修汪學金邵玉清業經授職。
其清書二甲之庶吉士吳芳培、崔景儀吳廷選周兆基、漢書二甲之庶吉士陳萬全、曹振镛、王錫奎、程嘉谟、文甯、李骥元蔣攸铦、溫汝适謝振定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之庶吉士張<曾羽>、倪思淳、蔡共武、朱依炅、鄧再馨、劉炘、俱着授為檢讨。
潘奕藻、賀賢智、劉若璪、楊志信、俱着以部屬用。
○閩浙總督李侍堯奏、台灣遠隔重洋。
運送兵丁糧饷等項。
俱雇民船應用。
查部頒軍需則例。
但有内河運腳。
并無海運明文。
其水運條例内開運糧水腳。
順水、每石每站三分六厘。
逆水、每石每站七分等語。
海運隻趁順風。
應即照内河順水之例給價。
守候回空。
俱不另支口糧。
至送兵解銀。
及官員奉差往來。
則就船之大小。
可載若幹石數計算。
以歸畫一。
又鳳山再失之後。
賊匪益肆滋擾府城現添雇鄉勇萬餘人。
又彰化縣屬。
僅存鹿仔港一處。
尚在固守。
各村老幼男婦來避匿者。
不下萬餘人。
無處得食經該道府等、請撥銀十萬兩。
米十萬石。
接濟赈恤。
臣以鄉勇本義民所雇。
固屬急公向義。
實亦自衛身家。
避難民婦。
應于剿匪事竣。
量為安插撫恤。
是以概行議駁。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賊匪勢尚猖獗。
竟敢攻犯府城。
常青親率官兵鄉勇。
臨陣多有斬獲此時粵東兵丁。
陸續到彼。
常青得此。
自可鼓其精銳。
迅速進攻。
李侍堯在廈門一帶。
籌辦照料。
當以催兵速渡。
接運軍儲糧饷濟用為要。
餘可徐論。
乃李侍堯摺内鰓鰓慮及多用錢糧。
恐事竣後難于報銷。
止将常青咨取銀十萬兩解往而該道府等之另請銀十萬兩。
米十萬石概行議駁。
仍饬将用過款項。
一一報查。
所見甚屬錯謬。
所有該道府請發銀十萬兩。
米十萬石。
即着李侍堯、速行照數運往。
以備接濟。
并着常青、就近先行酌量。
如有多餘兵糈。
或米或谷。
散給貧民。
務使不緻逃散。
方為妥協不然。
非去而從賊。
即窮極搶奪。
皆足偾事。
況鄉勇義民。
既為國家禦賊。
兼可衛其資産。
是以為我出力。
今既日久賠墊。
既有陣傷亡故。
又不能保其所有。
亦必逃散從賊。
兵丁弁備。
尚難望其枵腹從事。
而況此衆民乎。
封疆大吏。
遇此要務。
惟應以速行剿賊。
不誤軍行為念。
何必慮及賠累。
此輩無知百姓。
轉令其竭赀自效。
始終忠義自守。
斷不能也。
李侍堯平日心思、尚為周到。
不應不識大體若此。
前據常青奏稱、賊匪将所掠錢米。
廣為散給。
要結人心。
以緻日積日衆豈閱時未久。
該督遽緻忘懷耶。
着傳旨嚴行申饬。
再前經降旨。
因浙省兵力脆弱。
停調兵一千名。
又添調閩省駐防兵一千名。
以足原調四千名之數。
今兵丁如已徹回。
即令各歸營伍。
倘已行入閩境。
即令其前赴廈門。
交與李侍堯、酌量調撥。
多多益善。
即留于内地巡防。
亦無不可。
惟在該督等、相度事機辦理。
總期不誤公事為要。
更不必拘泥回護。
緻令歧誤周章。
轉使屬員得以藉口也。
○大學士公阿桂等奏、向例殿試讀卷官八員。
閱卷時各以己見品評優劣。
用夾片分作八行。
各标識于姓下。
在進呈及前列卷。
标識多佳。
難以移動。
其餘諸卷。
層次記認。
分别無多。
恐粘貼時不無錯誤。
甲第前後。
頗有關系。
臣等公同酌議。
于卷後彌封之外。
列讀卷八人之姓。
就卷标識。
不用浮簽。
庶免移換之弊。
得旨允行。
○戊午。
上詣。
黑龍潭祈雨。
○策試天下貢士顧钰等、一百三十七人于太和殿前。
制曰、朕撫馭九<宀禹>。
膺祚久長。
于今五十有二年。
仰荷昊蒼眷佑。
幸而精神純固。
車書乂安。
五世一堂。
胥宙合臻于蕃祉老壽。
如前代秕政。
無一檗芽。
庶厎小康。
見于向之古稀說矣。
然而宵旰益懋。
惟日孜孜罔敢自暇逸。
思欲鑒古觀文。
與民遊大道而裕所天。
教養大備式跻郅隆。
茲多士觀光沐浴誦習之已久。
庶幾敷贊。
其敬聽予詢史非徒紀事。
所以監先式後。
等百世以為因革損益者也。
則表志尚矣。
顧曰書。
曰志曰考或有或無。
或取他家以益之。
或越數代以補之。
或統及古今。
或并詳五朝。
徵其體例。
能較然與且或作通史。
而全書以志名。
能着其凡與。
地理之山川、物産、古迹。
經籍之類例、撰人。
何者為當符瑞、釋老不已細與傳之隐逸、止足獨行孝義、更易其名。
儒林、道學、文苑。
紛歧其品可類指與。
贊、論、評毋乃贅與。
論史家體例者。
劉知幾、鄭樵能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