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東省糧米起撥。
可雇船隻。
諒複不少。
何以将麥船一并封雇。
顯系胥役人等、藉端勒索。
以緻商販噖足不前。
着劉秉恬、梁肯堂、詳悉饬查。
如有此等情弊。
即行據實嚴參究辦。
以示懲儆。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劉秉恬、梁肯堂、并谕劉峨、長麟、知之。
○豁除直隸萬全縣乾隆五十一年被水沖塌地一百三十七畝額賦。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菏澤縣民段二妻朱氏。
○庚申。
谕、本日大挑舉人引見時。
适值陰雨。
衣服未免沾濕。
着加恩各賞紗二疋。
以示體恤寒畯至意。
○兩廣總督孫士毅疏報、廣東陽江縣雙恩場墾築生鹽漏三十八口。
○辛酉。
上還宮。
○禦乾清宮。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壬戌。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史緻光、孫星衍、董教增、三人。
進士及第。
二甲朱理等四十五人、進士出身。
三甲焦以厚等八十九人同進士出身。
○幸圓明園。
○癸亥。
緩徵直隸安肅、望都、肅甯、宣化、萬全、懷安、西甯、良鄉、涿州順義、景州、阜城、交河、獻縣故城、甯津冀州、棗強、永年、廣平、磁州、清河、大名、元城、開州、東明、長垣、清豐、南樂等二十九州縣。
連年旱災新舊額賦。
○以浙江紹興協副将哈攀鳳、為甘肅河州鎮總兵。
○甲子。
上禦演武廳。
閱火器營操。
○谕、據常青奏報、台灣南路賊匪。
侵擾府城屢經親率官兵。
出城迎捕堵殺。
将弁用命。
義民争先奮勇協剿。
接仗數次。
共槍炮打死賊匪二千餘人。
生擒正法者五十餘名。
割獻首級。
奪獲器械甚多。
并有賊目帶領手下二千餘人。
棄械投順随同殺賊。
現在南路賊匪。
經此番截殺。
勢漸稍退。
一俟添調官兵到日。
即統率大兵。
前往諸羅等處各賊巢。
合兵會剿。
務期生擒首逆。
殲盡根株等語。
此次賊匪有侵犯府城之信。
常青豫先設法防堵。
于桶盤棧等沖要地方。
派令遊擊蔡攀龍等。
各帶兵分劄營盤相機堵剿。
籌畫調度俱合機宜逮賊匪分路攻犯府城。
常青親率官兵鄉勇。
迎捕截殺斬獲甚多。
賊匪敗退。
常青年逾七旬。
尚能如此勇往督戰。
朕心深為嘉獎。
伊系年老之人。
宣力海疆無親子在旁侍奉。
殊堪系念着将伊子刑部筆帖式喜明、賞給三等侍衛。
馳驿前往台灣省親。
并将賞給常青之禦用玉搬指一個。
大荷包一對小荷包二對并節物庫紗二匹。
葛紗二匹。
香珠一匣香牌一匣。
香袋一匣宮扇十柄。
即着伊子帶往。
以示優眷。
常青感激朕恩。
益思奮勇。
迅能剿除賊匪永靖海疆朕必格外加恩也。
至遊擊蔡攀龍、前據孫士毅奏稱、聞伊帶兵打仗。
頗為賊匪所畏之語。
今據常青奏稱、該遊擊于上年賊匪攻圍郡城時。
即督率弁兵。
奮勇截殺保護無虞。
追赴南路進剿。
嗣又調回郡城防守。
曆經打仗。
無不身先士卒。
奮勇直前。
且能審度機宜。
弁兵用命。
義民悅服。
是以屢次均獲勝仗。
殲賊甚多等語。
該遊擊甚屬奮勇出力。
為賊匪所畏。
宜加恩擢。
蔡攀龍、着照常青所請。
即超補台灣北路協副将。
仍賞戴花翎。
若再能感激奮勇打仗。
遇有總兵缺出。
常青即奏請升補。
以示獎勵。
其陣亡遊擊邱維揚、把總餘壽王澤高、及陣亡受傷各兵丁。
均查明照陣亡例賞恤。
至鄉勇義民。
随同官兵晝夜防範。
為國家禦賊。
實屬可嘉。
其殺賊立功者應遵照前旨。
拔補千把總實缺。
其陣亡受傷者。
均着照兵丁之例。
加倍恤賞。
以示鼓勵。
此事總由黃仕簡、任承恩二人。
一南一北。
互相觀望。
以緻各鎮将效尤玩誤。
久稽蒇事。
幸而朕及早料及。
豫令常青前往台灣督辦。
得以及時整頓。
并将失陷城池。
私自回至郡城之總兵郝壯猷正法。
如此賞罰嚴明。
自必壁壘一新。
士氣振奮所有添調各處官兵。
日内諒已陸續到齊。
軍威壯盛。
常青廓清後路賊匪。
即統率大兵。
赴北路諸羅等處合兵會剿。
直搗賊巢生擒首夥各犯。
料此幺<麻骨>草竊。
無難一鼓殲擒膚功迅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常青奏、賊目莊錫舍、悔罪投誠帶領所屬二千餘人。
随同官兵殺退賊匪。
并飛往竹滬等處。
截殺莊大田等。
招集泉州義民。
立功贖罪。
自系真心投順。
着常青、即賞守備職銜。
其屬下人等。
有奮勇出力者。
并酌量分别給予千把總外委職銜。
以示鼓勵而廣招徕。
匪徒甘心從逆。
原不過希圖僞職。
今見伊夥黨投順者。
即有頂戴之榮。
自必聞風向慕。
悔罪輸誠即籍隸漳州者。
亦未必始終附賊。
似亦臨事行權。
解散賊黨之一法。
并着常青、明白曉谕莊錫舍等、果能奮勉出力。
将賊首林爽文、及有名賊目擒獻。
必大加恩擢。
優賞較大職銜。
如此剀切谕知。
伊等自必鼓舞踴躍。
或能擒獻首惡。
亦未可定。
再前據李侍堯奏、續調粵兵四千名。
全由廈門配渡。
前赴府城恒瑞奏、駐防滿兵。
均已分起配渡起程。
想必指日可到常青即可親自率領。
将南路賊匪掃除。
即統率大兵。
往北路會剿。
直搗賊巢。
務将賊首林爽文、生擒解京審辦。
餘黨殲除淨盡。
至柴大紀駐劄諸羅。
屢有勝仗。
戰守得宜。
前已有旨、令伊署理陸路提督。
如果始終奮勉。
俟剿賊事竣。
常青查明據實奏到。
朕必加恩擢用。
其餘有功出力人員。
均着常青查明注冊。
俟事定後。
分别獎擢。
再常青、自三月二十一日發摺後。
直至四月初三日。
始将堵殺賊匪情形具奏。
朕盼望信息。
宵旰焦勞無時或釋。
嗣後常青、當仰體朕懷。
于督兵攻剿時。
務将該處情形。
于十日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