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徐嗣曾奏、十一月初五日。
由鹿耳門登舟放洋。
已于十二月十一日到省等語。
徐嗣曾前曾奏請陛見。
彼時因李侍堯患病。
内地應辦事宜。
關系緊要。
曾谕令其速行内渡回任。
不必急于來京瞻觐。
此時福康安業經到任。
閩省應辦事宜。
有福康安在彼料理。
徐嗣曾近由台灣内渡。
于該處情形。
自為熟悉。
着傳谕該撫、将撫篆交福康安兼署。
即行來京陛見。
以便朕面詢一切。
○丙寅。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奎林等奏、拏獲私越挖磺之紀品王義等犯審拟一案。
已批交該部核拟速奏矣。
台灣淡水地方。
土産硫磺向禁民人私采。
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内守備羅禮璋、查出私磺四百斤。
犯俱逃逸未獲。
今經石門汛弁兵拏獲各犯。
究出紀品等在大屯山後。
夥同煎挖磺土各情節。
是内地奸匪偷渡挖磺之事。
從前原未能禁絕。
今磺山地方。
雖已據福康安奏明封禁。
并于石門要路。
添設汛兵防守。
但該處山場寬廣。
汛兵稽察未周。
日久或緻疎縱。
不可不嚴行巡查防範。
着傳谕福康安、即嚴饬淡水地方文武。
督率弁兵。
于近山近海地方。
嚴密稽查。
并着奎林等不時查察。
勿任日久疎懈。
緻有私藏販買之事。
以期綏靖地方。
○是日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丁卯。
谕曰、固倫十公主下嫁喜慶禮儀。
着于今冬舉行。
所有一切應辦事宜。
着交各衙門查例具奏。
○又谕、據長麟奏、商河縣武生白可任、八世同居。
懇請旌表等語。
白可任家門雍穆。
子姓蕃昌。
累世同居。
共敦親誼。
允宜加恩褒獎。
以為民俗儀型。
着賞給禦書扁額。
所有應行旌表之處。
該部察例具題。
○禦書扁曰。
義睦傳家。
○戊辰。
上以祈谷于上帝。
是日起。
齋戒三日。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綱覆奏、現在安邊籌辦接濟糧運事宜。
俟辦有就緒。
遵即回至都竜。
及沿邊一帶駐劄。
遙為烏大經聲援等語。
粵西派赴安南剿賊大兵。
業經屢降谕旨。
令孫士毅作速徹回。
其滇省兵丁徹回時。
并着孫士毅酌量。
或由粵西行走。
或仍由宣光原路回滇。
本日據烏大經奏、于上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抵宣光。
料理一二日。
即起程前赴黎城等語。
計目下該提督早與孫士毅相見。
其如何議徹之處。
自己熟商妥協。
即日徹兵。
是滇省官兵。
毋庸更赴廣南會剿。
都竜一帶。
亦無須駐兵聲援。
此時富綱在邊境。
既無應辦之事。
着傳谕該督、即可回至内地。
辦理地方事件。
不必在都竜久駐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駐藏大臣巴忠奏、遵旨至紮什倫布。
将三處第巴。
逐加研訊。
惟聶拉木第巴桑幹、私增稅課。
緻釀事端。
應照唐古忒例。
應斬之犯。
深透剌字。
發往煙瘴桑蓋囚種地方。
其濟嚨宗喀、第巴。
賊至不能堵禦。
拟解至前藏枷号一個月。
滿日重責。
再發唐古忒近邊地方。
充當苦差。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忠奏、審明聶拉木第巴桑幹、私添稅課。
以緻激起事端。
甚屬可惡。
其濟嚨、宗喀第巴。
雖無情弊。
而賊至潰逃。
各失所守。
俱當嚴行治罪。
着即照巴忠所拟。
分别辦理。
以昭炯戒。
巴勒布人衆、在藏往來貿易。
由來已久。
一切稅務。
自有成規。
第巴等何得濫行增額。
且巴勒布于去歲呈請進表納貢。
即因添稅一事。
噶布倫等平日受第巴賄賂。
恐該番等赴京控告。
有心袒護。
妄以表文傲慢為詞。
寝而不奏。
此事若置之不辦。
将來複何所底止。
着傳谕鄂輝、成德、巴忠、傳集唐古忒人等。
明白曉谕。
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