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恒、曹氏、照例解往。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武邑縣民呂存住妻劉氏。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進剿安南。
朕于奏報收複黎城時。
禦制記事文一篇。
即以黎氏近代以來。
構亂頻仍。
或系天厭其德。
是以出師以定亂。
班師以知退。
不欲窮兵深入。
勞我師徒。
此皆朕欽承天道。
洞悉先機。
着将禦制文、鈔寄福康安閱看安南素稱能文。
并可宣示阮惠、使之明喻朕意。
今阮惠屢欲籲懇降附。
已定議不複用兵。
然阮惠系安南土酋。
敢于傷害提鎮。
其罪甚重。
雖由阮惠與黎氏為難。
臨陣之際。
彼此未能辨識。
而許世亨等、亦因奮不反顧。
深入捐軀。
但阮惠抗拒官兵。
傷及提鎮之罪。
究難解免。
今若不親身赴阙。
請罪乞恩。
豈能遽加封号。
此時阮光顯、想已到關。
着福康安再向該夷目、谕以爾國自相構釁。
天朝念黎氏恪共職貢。
百有餘年。
既已遠來控訴。
不得置之不辦。
及克複黎城後。
封黎維祁為國王。
而黎維祁昏懦無能。
棄印逃回。
難以自立。
不值複加扶植。
大皇帝于收複黎城時。
即恐黎氏不能振作。
禦制記事文内。
推原立國興廢之故。
論及于知止不殆。
佳兵不祥。
以期不違天道。
仰見大皇帝無事不順天而行。
豈肯于阮惠歸誠之後。
羁留不遣。
複将無能之黎維祁、送其歸國。
現在黎維祁安插桂林省城。
原念其止于無能。
不便加之誅戮。
酌給養贍。
不過等于編氓。
已為再造之恩。
并無複令歸國之意。
爾即遣人至黎維祁處看視。
亦無不可。
總之天朝撫馭外夷。
逆則加以征讨。
順則永受寵榮。
如阮惠不能親自赴關籲懇。
僅遣親屬入關進貢。
雖系出于悃忱。
亦難邀收納。
蓋因阮惠戕害大員。
獲罪甚重。
即使将通國珍奇。
盡數呈獻。
亦不能償我提鎮三員報國之忠。
豈可遽思贖罪也。
○禦制安南記事文曰、安南雖南瀛小邦耶。
然亦有民人焉。
有社稷焉。
且奉本朝正朔。
稱外藩者百餘年。
其邦遭亂。
興滅繼絕。
禮亦宜之。
是蓋奉天道也。
然彼邦之遭亂。
豈無所由。
且其據黎城而擅号召者。
原非一姓也。
則自古至今。
主中華而稱正統者。
率可知矣。
雖乘除有命。
而興亡在人。
順天者昌。
逆天者亡。
籲。
是不大可畏乎。
黎城既複。
嗣孫重封。
其陷于阮之土地。
以次傳檄而定。
二阮窮蹙。
竄歸廣南。
廣南去黎城又二千餘裡。
是役也。
官軍裹糧以進設台站以運。
不資安南一草一木。
而安南荒亂之餘。
亦不能供軍儲也。
官軍才萬餘。
而台站運糧之夫。
将用至十餘萬。
則勞内地矣。
因護外小邦。
為之掃穴執醜。
而勞内地。
是大不可也。
且既己為之興滅繼絕。
則彼之竄寇。
應付彼平之。
夫以國家之力。
抵廣南。
執二醜亦優為之。
但權其輕重。
知止不殆。
佳兵不祥。
且安南亦一小邦也。
黎氏近代以來。
鮮有能為自強之君。
或者天将厭其德乎。
夫天厭其德之邦。
而予助之。
則予豈敢。
出師以定亂。
班師以知退。
或者不違天道。
而有合于王者之師乎是為記。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毓奇奏、請嗣後除僅止清查軍民産業未實者。
仍照原議實降二級調用外。
倘有編造遺漏、故縱殷富軍丁、竄入民籍。
并将田産代為隐匿脫漏者。
訪查确實。
即将原查州縣衛所官弁參奏。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永不叙用。
失察道府一并革職。
不準捐複。
其營謀脫漏本丁。
發給黑龍江兵丁為奴。
該丁弟兄子孫。
仍編入軍籍。
佥派辦運。
從之。
○甲寅。
谕、戶工二部議覆龍江、西新、二關一年期滿。
徵收盈餘。
戶關比較曆屆、俱有赢無绌。
工關比較五十年。
短少盈餘銀三萬一千九百餘兩。
工部議令該監督照數賠補。
固屬核實辦理。
第念上年該處商運木植。
銷售維艱。
竹木簰把。
到關稀少。
盈餘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此次龍江關、短少工稅盈餘銀、三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該監督成善、賠補銀一萬兩。
其餘銀二萬一千九百餘兩。
着加恩寬免。
○以故多羅貝勒永瑗子綿溥、及病休正紅旗奉恩将軍普正子蘇清阿、照例承襲。
○乙卯。
内閣、翰林院、帶領丁未科散館修撰、編修庶吉士、引見。
得旨、此次翰林散館之修撰史緻光、業經授職。
其清書二甲之庶吉士吳烜、汪彥博、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之庶吉士翁樹培、着授為檢讨。
漢書二甲之庶吉士王觀、秦恩複、李傳熊、初喬齡、龍廷槐、何泌、陳士雅、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之庶吉士周維壇、潘紹經、瑚圖禮尹英圖、俱着授為檢讨。
何道沖、王祖武、胡钰、馬履泰、顧钰、孫星衍、鄭敏行、柳邁祖、範逢恩、陳若霖、俱着以部屬用。
謝恭銘、任銜蕙着歸進士原班铨選。
○谕軍機大臣曰、閻正祥奏、乾隆五十五年、恭逢八旬萬壽。
提鎮等未獲附襄盛典。
懇一體準繳經費等語。
三十六年朕前往熱河。
及回銮時。
提督王進泰、曾于古北口一帶豫備點綴。
明年夏間、朕仍往山莊避署。
于七月内回京。
閻正祥等、止須照三十六年之例。
在古北口一帶跸路往還所經處所。
備辦點綴。
已足抒其忱悃。
然不可過于糜費。
所有請繳經費之處。
可以不必。
将此傳谕知之。
○丙辰。
豁免直隸宣化、萬全、懷安、西甯、四縣。
乾隆五十三年旱災額賦。
○是月。
浙江巡撫覺羅琅玕奏範公塘一帶。
舊設石壩十一座。
系用碎石。
以栅欄木櫃裝載排列。
難于釘樁。
一經大潮沖刷。
易于潑損。
不若用柴盤頭。
可以釘木作樁。
根腳牢固。
且柴性柔軟。
可耐沖激。
即間有矬蟄。
亦易修築。
現在石壩沖損者。
請即改建柴盤頭。
餘俟應修時、一律改建。
不必再做石壩。
得旨、如所議行。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福建巡撫徐嗣曾奏、台灣澎湖各營。
原額戍守、班兵一萬二千一百七十六名。
向由内地各營均勻派往。
三年輪替。
惟是台灣一營之兵。
每派至内地七八營、至數十營不等。
以緻弁兵不相認識。
稽察為難。
此後換防弁兵。
請于督撫提鎮協标各營分。
整齊歸一劃撥。
如某營應派外委千把若幹員。
某營應派馬步戰守兵若幹名。
一營仍歸一營。
總共挑出。
指定前往台灣某營更替。
畫一注冊。
無許混淆。
分作四起。
每起以三個月為期。
各按營分歸總撥換。
拟将新增戍防經制額外外委十六員。
兵一千二百名。
同原額内應派水陸馬步守兵二千三百名。
統共弁、兵、三千五百一十六員名、為第一起。
班程糧饷。
于本年四月初一日畫一起住。
又派撥内地水陸各營、三千五百名、為第二起。
班程糧饷。
于七月初一日畫一起住。
又派三千五百名、為第三起。
班程糧饷。
于十月初一日畫一起住。
又派二千八百七十六名、為第四起。
班程糧饷。
于五十五年正月初一日畫一起住。
各起弁兵。
統于一年内、全數換竣。
仍俟三年屆滿。
換回原營歸伍。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一千三百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