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拒傷參将張殿魁等身死。
嗣于七月初四日。
船至梨洋地方。
遭風打翻。
陳禮禮等落海、被浪沖溺等語。
陳禮等逞兇拒捕。
傷害官員。
實為盜首中最要之犯。
現雖據各犯供稱、實因翻船受傷、落海漂溺。
系一面之詞。
不足為據。
且屍身并未撈獲。
其是否溺斃。
殊難憑信。
仍須上緊根究。
務得确實情節。
毋緻要犯幸逃顯戮。
又盜首吳進、林明灼、柯興奇、陳四舵等。
現俱逃竄未獲。
該犯等在洋面肆行搶劫。
夥衆拒捕。
情罪重大。
該督等務須督率所屬、迅速嚴緝。
就獲後、仍遵照前降谕旨、一面審明正法。
一面奏聞。
毋使一名遠揚漏網。
又另摺奏稱、現在會同提督陳傑、督饬員弁、分投嚴密緝捕。
将各逸犯全行弋獲。
以靖洋面。
斷不敢稍有懈玩等語。
各案逸犯。
自應盡數查拏。
但不可托之空言、一奏了事。
至浙省營伍廢弛。
洋盜充斥。
伍拉納等、現任該省督撫。
責有攸歸。
若再不嚴行搜拏。
盡絕根株。
其咎更将誰诿耶。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年安南阮惠、遣陪臣阮光顯、赍表乞降。
所有經過沿途各省。
該督撫等、俱演劇筵宴。
賞賜優厚。
又上年緬甸遣頭目孟幹等、投誠納款。
其經過地方。
各督撫亦曾如此優赉。
原因遠人初附。
以遂其瞻觐籲誠。
明年阮惠欲親行入觐。
即緬甸孟隕亦有遣使請封之信。
其經過沿途各省。
督撫等、雖當照例備辦。
一體優待。
但所賞禮物。
祇須将尋常綢帛等件。
照數備賞。
不必過于豐美。
踵事增華。
且督撫等所賞過于優厚。
伊等養廉亦覺多費。
除就近傳谕劉峨外。
将此谕令各督撫知之。
○又谕、昨據鄂輝等奏、巴勒布專遣大頭人巴拉叭都爾喀哇斯、哈哩薩野、二名。
并小頭人散番二十三名。
恭赍表貢。
于七月十五日、已抵紮什倫布。
現在妥為照料、伴送進京等語。
上年緬甸貢使。
及本年安南貢使。
前抵熱河瞻觐。
經過沿途地方。
各督撫俱令叩見。
演劇筵宴。
并優加犒賞綢緞等物。
巴勒布、遠處西陲。
從前并未通職貢。
且不娴中國禮儀。
非如緬甸、安南、近屆南服、久慕華風者可比。
着傳谕各督撫、于該貢使過境時。
止須照每年達賴喇嘛班禅所遣呈遞丹書克堪布過境之例。
妥與居處飲食。
或演戲與看尚可。
并計算日期。
務令于年前到京瞻觐。
不必如緬甸安南貢使。
令其叩見。
又須犒賞。
以省煩費也。
○刑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稱、查明台灣各營、饋送柴大紀夫價、得受包差庇賭錢文之把總虞保麟等。
分别革職、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均應如該督所拟。
得旨、把總虞保麟、陳龍、饋送柴大紀夫價。
又得受包差庇賭錢文。
拟以發往新疆。
實屬罪所應得。
孫泰元、于該管兵丁庇賭得錢。
毫無覺察。
本亦應照部議革職。
第念該弁等、前在台灣。
曾經帶兵出力。
虞保麟、陳龍、着改為革職留任。
十年無過。
方準開複。
所得錢文、仍着查明按數追繳。
孫泰元、着改為革職留任。
照例開複。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浙江巡撫覺羅琅玕、遵旨議奏、閩省洋面。
九月飓風時發。
三月風信靡常。
并多海霧。
惟四、八、兩月。
風色順利。
所有海壇、金門、二鎮。
向例于三月初一、九月初一、會哨于涵頭港之期。
請改為四月、八月内、訂期會哨。
其海壇鎮、于五月十五日、與溫州鎮會哨于鎮下關。
金門鎮、于六月十五日、與南澳鎮會哨于銅山大澳。
時值南風盛發。
無甚台飓。
請仍循舊。
浙省洋面。
七八月間每多飓風。
九月内風信尚平。
所有黃岩鎮三月初一、九月初一、與溫州鎮會哨于沙角山。
又黃岩鎮三月十五、九月十五、與定海鎮會哨于九龍港之期。
均請仍舊。
再各鎮會哨。
向例由總督委弁、赴該處取結備案。
恐微員難免瞻徇。
請嗣後責成該管之各巡道。
于兩鎮會哨時。
先期親赴該處。
俟兩鎮到齊。
觌面取結具報。
得旨、此議是。
該部如議行。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壬申。
上行圍。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癸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書麟奏、恒甯将五月初間所銷之引。
捏報四月銷數。
以為一時見長之計。
情節已明。
惟此項課銀。
是否商人已銷完解。
抑系何裕城為之墊課袒護。
或押令商人按引輸交、勒令出結。
俟到江西、詳查具奏等語。
商鹽多銷一引。
不特有一引之課。
且應歸一引之價。
若恒甯所報多銷。
或因五月系屬醬市、向來旺銷。
該員以之通融劃補。
官課與商價、均歸有着。
其咎尚不過移後作前。
意存見長讨好。
若鹽并未銷。
是恒甯竟屬捏報。
而此項課銀。
昨據何裕城奏、業經全行交納。
非押令商人墊交。
即系何裕城将别項銀兩、為之那移作抵。
希圖始終回護。
該省司道各庫、閑款銀兩甚多。
書麟或不及逐一盤查。
然亦不可不留心訪詢。
務得實情。
蓋恒甯如果捏報多銷、将無作有。
是該員有心弊混。
何裕城近在同省。
即應據實參奏。
今非惟不能查參。
且為之彌縫掩飾。
其委令臬司往查、又複扶同袒護。
是何裕城與額勒春、俱有應得之咎。
此事全在書麟到彼後、詳悉查明。
方能定奪。
該督當遵照節降谕旨。
秉公确查、據實具奏。
不可稍有瞻徇。
○又谕曰、福康安奏、現派成林恭捧禦制詩敕谕。
于八月初一日起程赍赴安南。
又另片奏稱、阮光平受封後、修表謝恩。
若表文遞至廣東。
為期未免太遲。
已劄會撫臣孫永清、拆閱加封馳奏等語。
阮光平接奉敕谕後、具表陳謝。
若遞至廣東、再行具奏。
未免繞道遲緩。
自應迳投廣西、先交孫永清拆閱馳奏。
但閱福康安摺内稱、成林按程行走。
如關外瘴氣已消。
約于八月二十後、方抵黎城。
是阮光平于受封後、豫備表文。
再擇吉遣人赍送至鎮南關。
已在九月下旬。
成林到彼後、面見阮光平、宣示一切。
自必将該國王如何歡忭。
及該國是否甯怗。
明年何時即能起身情形。
詳晰先行禀知。
孫永清可即派妥員、在鎮南關等候。
一俟成林禀到。
可飛送孫永清處閱看。
即成林之禀、系單禀福康安。
孫永清即先行拆閱。
一面加封具摺、由六百裡馳奏。
一面再咨會福康安。
庶得信較速。
早慰廑注。
又本日朕行圍。
親射鹿二隻。
着将鹿肉一分。
賞給福康安。
以示優眷。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全德奏稱、定例每引加餘息三錢。
第各商辦運。
每引需成本十一二兩不等。
趕運緊急。
多系借本接濟。
若僅得餘息三錢。
按月核算。
每月不及三厘之息。
殊屬不敷。
請嗣後如成本甚輕、給以二分之息。
重、則給以一分之息等語。
該鹽政所請增數較多。
臣等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