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林雲照、擅于公費内濫行支用。
将各兵月饷攤扣歸補。
雖系因公使用。
尚無入己情事。
但以例不準銷之項。
濫扣兵饷。
即與侵盜錢糧無異。
請将餘朝佐、林雲照、問拟杖流。
從重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已革參将張潮、守備查城、不即究辦。
亦應與餘朝佐等同罪。
從重發往新疆。
效力贖罪。
字識符章、官嵩、甯元鎬、不行禀阻。
問拟杖徒等語。
餘朝佐等、支用公費。
攤扣兵饷。
如有藉端浮冒。
分肥染指情事。
自當從重治罪。
今既審明。
所扣月饷。
俱系因公實用。
并未入己。
況辦理台灣軍務之時。
所需路費。
及修補号帽等項。
均關急用。
若得詳請給發。
轉緻遲誤。
即各營例支夫腳。
亦不無随時加貼。
革備餘朝佐等、當軍興之際。
通融辦理。
實與擅扣兵饷。
侵冒入己者迥異。
伍拉納所拟罪名。
實屬過當。
守備餘朝佐、千總林雲照、及未經查出之參将張潮、守備查城、業經革職。
已足蔽辜。
俱着免其治罪。
字識符章等、聽從本官辦理。
尚無不合。
所拟杖徒之罪。
亦着寬免。
朕辦理庶務。
權衡至當。
不稍存畸重畸輕之見。
閩省營伍廢弛。
綠營官弁等、如有玩縱營私之事。
無不從嚴究辦。
以示懲創。
今此案事屬因公。
既審無别項情弊。
自應量予從寬。
不使稍有屈抑。
以昭允當。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革職副将李長庚、自留閩協緝以來。
前後獲犯八十九名。
尚屬出力等語。
李長庚、準其留于福建。
如果始終奮勉。
遇有遊擊缺出。
着該督酌量奏補。
○丁未。
上詣壽康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巡城禦史穆克登額等奏稱、拏獲葛大、李二、兩犯。
究出葛大之侄葛二、于七月内在景州偷盜饷鞘。
十月内來京。
帶回元寶三個。
交葛大收藏。
将元寶二個。
換當錢文使用。
葛二又将元寶一個。
同李二、葛四等、往京南夥做買賣。
行至雄縣地方。
葛二被該縣拏獲。
葛四逃逸等語。
景州地方。
饷鞘被竊。
迄今已閱五月有餘。
并未據該督具奏。
現在正賊葛二、已被雄縣差役拏獲。
并有景州差役來京。
在阜城門外緝訪。
亦未據該督奏明審辦。
或竟系地方官規避處分。
諱匿不報。
希圖将就了事。
着傳谕劉峨、即行據實查明。
迅速覆奏。
毋稍回護。
所有已獲之葛二一犯。
着解京交刑部歸案審辦。
其未獲之葛四、苗大、周黑子等、仍交該督通饬各屬。
嚴緝務獲。
毋任漏網。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上蔡縣民張廷印女張氏。
○戊申。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河南臬司陳奉茲、來京陛見。
召對時。
詢以淮揚道趙載元、在豫省日久。
居官若何。
據稱趙載元在豫時。
屬員頗多抱怨。
雖無劣迹。
但其人究不可深信等語。
趙載元、系河員出身。
于河工尚為熟悉。
是以用至道員。
淮揚系緊要之缺。
地方河務。
均資經理。
必須實心辦事之人。
方克勝任。
趙載元、前在豫省知府任内。
屬員既多抱怨。
陳奉茲又稱其人不可深信。
是否屬實。
着傳谕書麟、蘭第錫、密為留心訪察。
其居官究竟如何。
即行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蘇甯阿、為天津鎮總兵。
以江甯城守營副将海亨、為正定鎮總兵。
○己酉。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曰、穆和蔺、着來京陛見。
有旨訓谕。
該處既有宜興。
穆和蔺接奉此旨。
即速起程前來。
○改陝西漢陰通判、為撫民通判。
沔縣黃沙驿驿丞、為漢陰巡檢。
均為在外調缺。
從陝甘總督勒保請也。
○庚戌。
谕、據惠齡奏、江西委員樂平縣縣丞徐寶麟、管解雲南饷銀五十鞘。
行至鐘祥縣地方。
該縣知縣葉治、赴鄉相驗。
經典史黃寶璋、佥差撥夫。
至荊門州交替。
查點失去一鞘。
現在提集兵役等、嚴審定拟。
請将典史黃寶璋、委員徐寶麟革職。
至知縣葉治、是否先已赴鄉。
容俟查明參奏等語。
江西解滇饷鞘。
經過湖北鐘祥縣地方。
該典史黃寶璋、并不慎重佥差。
委員徐寶麟、亦不小心管押。
緻被中途串竊。
非尋常疎玩可比。
黃寶璋、徐寶麟、俱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提同案犯。
嚴行确審具奏。
知縣葉治、雖因公出。
但平時不能約束差役。
緻有疎虞。
及失去饷鞘。
又不能即時拏獲究辦。
咎實難辭。
湖北政治。
廢弛已久。
若不從嚴懲治。
不足示儆。
葉治、亦着一并革職拏問。
其該管道府。
及疎防武職各官。
着該撫即行查參。
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阜陽縣知縣張護、差役盤獲山東曆城縣越獄案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