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同弊混。
現已将闵鹗元等革職拏問。
解赴熱河審辦。
兩案情節。
雖輕重不同。
均非尋常贻誤公事、失察屬員可比。
此而不加以懲治。
何以饬吏治而肅官方。
恐外間無識之徒。
妄謂朕有意吹求。
辦理未免過當。
殊不知馬十之案。
系巡城禦史拏獲逸盜。
因将此案延玩情形查出而假串一案。
亦系巡檢陳倚道揭報戶部。
始行敗露。
此等事件。
既至朕前。
豈得置之不辦。
并非朕禦下從嚴。
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使人側目而視。
重足而立也。
朕臨禦五十餘年。
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寬嚴得中。
用刑詳慎。
于大小臣工過犯可貸者。
無不量予矜原。
其不可恕者。
亦即加以懲創。
用法輕重。
惟視人之自取。
從不稍為偏倚于其間。
各省官吏。
惟當以劉峨闵鹗元為戒。
黾勉奉公。
實心任事。
固不可失之寬縱。
亦不可意存苛刻。
務使庶政持平。
共成治理。
稱朕意馬。
○又谕、前因盜犯馬十一案。
革職道員朱瀾、知府王汝璧、俱經施恩準其贖罪。
富尼善之罪。
較朱瀾等尚輕。
着加恩賞給頭等侍衛職銜。
前往喀什噶爾。
更換博興。
○丙戌。
上還宮。
○漕運總督。
管幹珍奏、各省漕船。
所需水手短纖。
五方雜處。
最易藏奸。
臣嚴饬各幫。
于雇募時。
責成頭舵。
将向來熟識妥實之人。
取保充補。
再沿途無賴棍徒。
暗随幫船行走。
遇提溜打閘時。
即從中把持勒索。
種種滋擾。
現嚴加懲治外并饬督運道廳、及所過文武衙門。
一體嚴緝。
俾空重各船。
均得甯谧。
得旨甚好。
以實為之。
仍毋始勤終怠。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丁亥。
谕曰、朝鮮國王。
恪修職貢。
恭順可嘉。
本年因朕八旬萬壽。
普天同慶。
特于萬壽正貢之外。
另備貢物。
輸誠祝嘏前已命作為次年正貢。
今複咨部懇請轉奏。
仍行恭進萬壽貢品。
情詞肫懇。
具見悃忱。
着照所請。
準予賞收屆期自當優加賜赉。
以示朕柔懷藩服。
加惠遠人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聞浙省漕務。
有浮收情弊。
降旨令伍拉納訪查。
茲據奏稱、現有嘉善縣糧戶陸建業等、來閩呈控革書袁坤一、漕總秦惠勳等、将伊運交漕米一百六十一石。
僅給一百石九鬥九升串票。
業經饬提案内緊要犯證串簿。
解閩親審等語。
是浙省漕務。
浮收加耗。
積弊仍未清厘。
而吏胥等敢于乘機作弊。
或竟系該管地方官。
亦有通同故縱情弊。
琅玕才具中平。
為人老實。
易為屬員朦蔽。
顧學潮尚知謹慎自守。
而不能約束伊子。
更難望其整饬地方。
必須該督切實嚴查。
方能肅清積弊。
今伍拉納一經糧戶呈控。
即行提赴閩省。
親行審訊。
所辦極是。
着傳谕伍拉納、務即嚴訊犯證。
檢查串簿。
秉公據實具奏。
不得稍有瞻徇。
至琅玕身為巡撫。
不能清查漕弊。
咎已難辭。
若敢稍存回護。
授意屬員。
以冀消弭此事。
或伍拉納被其所欺。
豈能逃朕洞鑒。
朕必照辦理高郵州假串一案之例。
将琅玕拏解來京審辦。
闵鹗元即伊前車之鑒。
恐該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戊子。
谕、據長麟奏、平度州知州郭清芳、詳報張子布将羅王氏踼傷身死一案。
萊州府知府徐大榕、審系羅王氏率同伊子羅有良、将張子布毆傷待斃。
羅有良自将伊母踢死圖賴。
随提犯來省。
發交按察使甘定進親訊。
審明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屬實。
徐大榕固執已見。
不肯遵辦。
甘定進又不能究出實據。
折服該府之心。
茲複親訊犯證。
實系張子布毆踢緻死。
并究出郭清芳相驗時。
遺漏多傷不報。
請将徐大榕、郭清芳、革職審拟甘定進、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郭清芳承審命案。
于相驗屍傷時。
并不遵例将兇器比對。
遺漏傷痕。
咎實難辭。
而所報兇犯。
尚無錯誤。
惟知府徐大榕。
自逞臆見。
妄斷宕延。
轉欲科屍子以蔑倫之罪實屬任情颠倒。
若非别有意見。
何以于此等重情意為出入徐大榕、郭清芳、俱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研審定拟具奏。
甘定進、本系河工同知。
因辦理黃河漫工埽蟄落水。
尚屬奮勉。
是以不次升擢。
用至按察使。
本年朕、巡幸山東。
召見甘定進。
觀其人本粗率。
難勝臬司大員之任。
今于此案要證情節。
未能審訊得實。
延緩稽遲交部嚴議。
自當議以革職。
姑念該員曾在河工出力。
尚可加恩錄用。
甘定進、着來京以五品京堂用。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伍拉納奏、浙省漕務。
吏胥等敢于浮收舞弊。
該管地方官。
難免分肥故縱。
自應徹底根究。
伍拉納一經糧戶控告。
即親提審辦。
據實奏聞。
而闵鹗元于高郵州假印僞串一案。
事關書吏骫法。
冒徵錢糧。
經巡檢陳倚道、查獲禀詳。
并不即時具奏。
意欲消弭了事。
外省督撫。
同系受朕厚恩。
委以封圻重任。
遇有官吏營私作弊之事。
自應立即糾參。
毋稍欺隐。
闵鹗元久任封疆。
豈轉不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