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供系長沙府湘鄉縣人。
充當區首。
乾隆五十二年。
該縣糧書彭重美等五人。
違例勒折漕米。
每石折銀五六兩不等。
伊運米十石到倉。
延擱不收。
屢經控告。
又複宕延不結隻得交銀四十七兩五錢。
作米十石。
至交納錢糧。
每兩須紋銀一兩三錢。
若花戶交納。
每兩外加至五六錢不等。
伊交納糧銀八錢零六厘。
業有串票。
差役彭祥等、又向催徵。
複給大錢一千六百五十文等語。
所控情節。
俱關該縣戶書勒折重徵。
有幹法紀。
已降旨令王昶馳驿前往。
秉公審辦矣。
朕思外省書吏、舞弊侵漁之事。
自所不免。
加以官官相護惡習。
牢不可破。
即如江南高郵、句容、二縣。
假票冒徵。
捏完作欠。
曆年竟習以為常。
一經查辦。
始相繼破露。
可見童高門所控勒折重徵等事。
未必無因。
自應徹底根究。
以成信谳。
吉慶辦理盛京官地。
及審拟平度州民羅有良、跌壓伊母緻死二案。
均能公正自持。
不稍瞻徇。
今該侍郎于一二日内。
即可回京。
着傳谕吉慶、如已抵京。
即速行束裝赴楚。
會同秉公審辦。
倘于途次接奉此旨。
亦即由該處馳往。
秉公審辦。
悉心研鞫。
将該戶書等如何違禁勒折。
串差舞弊。
是否确有實據。
抑系童高門有挾嫌誣控之處。
秉公查審。
據實具奏。
不可稍涉颟顸。
緻負委任。
○又谕曰、長麟奏、濟南東昌等府屬。
因雨水過多。
田禾被淹者。
共計四十一州縣。
現在率同道府等分投查勘。
經理災赈事宜。
又據運河道沈啟震報稱、衛河水漲。
緻臨清州屬之姜家莊。
漫堤過水。
汕刷堤頂三十餘丈。
現亦加料搶鑲追壓。
月内即可趕築完固等語。
此次東省被災地方。
較為寬廣。
長麟既往各處履勘。
務須督饬所屬。
實力詳查妥為撫恤。
俾災黎均沾實惠。
不可稍有靳惜。
緻有向隅。
又據奏稱、武定。
濟南、二府舊有徒駭、馬頰等河。
因河身淺狹。
複經積雨彙注。
必緻停淤淺塞。
請于查看後、照例确估土方。
借帑興挑。
分年徵還等語。
本年春間。
朕巡幸東省。
道經該處。
見馬頰等河。
俱系乾涸。
何以此時緻有漲溢停淤之處。
或因各處雨水過多。
彙流該處。
以緻泥沙壅塞。
自當亟為疏浚。
且災黎等亦可以工代赈。
自屬兩有裨益。
着傳谕長麟、即照所奏妥協辦理。
其有去工較遠。
及被災較重。
老弱殘廢等戶。
未能赴工傭食者。
仍分别給予赈濟。
并酌量借給耔種。
俾得無誤春耕。
該撫總須相度被災輕重。
悉心籌辦。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并将現在查勘情形。
及衛河水勢。
曾否全行消落之處。
據實迅速覆奏。
○又谕、前據韓鑅等奏、毛城鋪西裹頭壩尾。
被水刷寬二十餘丈。
近黃民埝漫缺。
該壩過水下注。
由洪溝河直下。
以緻蕭、砀、兩縣地方被水。
并據周樽奏、安徽宿州地方。
因上遊黃水泛溢而下。
以緻該處西北兩鄉、村集田畝。
俱被淹浸。
堤塍亦多沖缺。
又據景安奏、現因江南砀山縣王平莊。
臨黃民埝漫溢。
由毛城鋪閘口流入。
以緻永城夏邑二縣之東北鄉。
猝被水淹各等語。
昨又披閱韓鑅等奏到之摺。
知大河水落工平。
毛城鋪西裹頭刷寬之處。
已于二十二日補足完固。
大河水勢。
業經歸槽。
則下遊宿州被淹等處。
自可漸次消涸。
覽奏稍慰朕懷。
但細閱圖内。
毛城鋪過水以後。
由洪河下注。
該處南北民堰。
皆有缺口。
河南永城縣界。
地居缺口之西南。
其安徽宿州。
自必在缺口之東北。
宿州既系毛城鋪之下遊。
則永城夏邑。
地在西南。
自必勢在上遊。
何以漫溢之水。
又漾至該處。
令人殊不可解。
是否南北之水。
左右分折而下。
以緻宿州永城夏邑等處。
同時被淹。
着韓鑅、蘭第錫李奉翰、均各詳悉查明。
繪圖貼說呈覽至河南永城、夏邑、東北一帶。
既被水淹。
所有歸睢以下各堤工。
現在正當防汛之時。
在在着重。
俱關緊要。
着傳谕李奉翰、韓鑅、将現在豫省河工。
是否穩固情形。
據實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據範宜清奏稱、六月二十八日。
小淩等河水沖決。
淹斃驿丁三十一名等語。
從前嵩椿奏、大淩河、小淩河、水勢漫溢。
即降旨命嵩椿、宜興、前往錦州九關台等處。
妥協辦理。
想此時已到該處。
着寄信嵩椿、宜興、将被災驿丁。
一并查明撫恤。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遵化州民王立妻孟氏。
○是日。
駐跸南石槽行宮。
○戊申。
上詣安佑宮行禮。
○還圓明園。
○是月。
欽差戶部右侍郎韓鑅、江南河道總督蘭第錫等奏報、河工各閘壩分洩通暢。
兩岸各工。
搶護平穩。
其洪灘等河減下之水。
由泗山孟山等湖。
遞達洪澤湖。
湖心平衍。
足資容納。
批、皆賴天地神明賜佑耳。
又批、以手加額。
覽奏欣慰益加儆慎。
○湖廣總督畢沅奏、伏汛安瀾。
濱江黎庶。
共慶安恬。
得旨、欣慰覽之。
莫為此滿足之言。
但當敬慎防守。
○山東巡撫覺羅長麟奏報。
收買小錢。
令民間各赴錢店當鋪售賣。
該商店以大錢五文。
易民間小錢十文。
彙總交官。
小錢十文。
官給大錢六文。
在小民得以無用之錢。
易為有用之資。
在商店亦得以五文收買之本。
即獲一文之利。
無不踴躍交納。
得旨、久而無懈可也。
○又奏、東省衛河水勢盛漲。
加築子埝。
晝夜保護。
本月十二十五等日。
又陡長水三尺餘寸。
以緻臨清府屬之姜家莊。
漫堤過水汕刷堤頂三十餘丈。
現在取土加料。
趕築完固。
得、旨覽奏俱悉。
詳妥為之俾受實惠。
不可惜費。
○又奏、履勘禹城平原等州縣。
分别被水輕重。
查明某村大小口應領倉谷數目。
填寫印票。
當時給予俾其即日請領。
以資急濟并饬查明某村。
應赈戶口名數。
書寫木牌。
懸挂村内。
俾小民共見共聞。
吏胥無從侵蝕。
批、未必能。
應去其甚者。
勉之。
又批、一切詳妥為之。
俾受實惠。
○雲貴總督富綱奏、酌籌開關通市事宜。
除騰越永昌。
現有原設稅口。
杉木籠、暮福、二處。
業已設汛駐兵。
查驗收稅外。
應于扼要之順甯府城。
及南河口兩處。
設卡稽查。
其自内地販貨出邊者。
在府城收稅給照。
于南河口驗票邊外販貨進内者。
在南河口收稅給照。
至府城驗票。
并于内地彙總之雲南驿地方。
責成大理府。
設卡查察又思茅同知之南關。
亦為出入必經要道。
應于該處撥役稽查。
挂号給照。
得旨、立法難周。
行之在人。
勉力實辦。
無為空言。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