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嗣後拔貢朝考。
統俟各該生等齊集京師後。
禮部即行奏請。
定期在貢院考試。
不必分作三次。
至朝考取入一二等者。
向派王大臣挑選。
其入選者、帶領引見以小京官分部學習。
及以知縣教職等官錄用。
較之進士歸班。
舉人截取铨選者更速是拔貢一途。
尤為士子捷徑。
必須秉公考核以杜。
躁進而整士風但各省學政考拔時。
拘于成例。
按照府廳州縣應拔定數考取。
往往有一學中、并無真才可膺是選。
而濫行充數。
并有于鄉紳子弟中遴拔者。
是各學政已不免有瞻顧徇情之處。
而到京朝考後。
若仍令王大臣挑選。
安知不又互相請托。
殊非核實遴才之道。
所有王大臣挑選之例。
着即行停止。
此次拔貢朝考取入一二等者。
着于正大光明殿覆試。
再行欽派大臣秉公閱卷。
取定後。
按照等第名次。
帶領引見。
候朕分别錄用。
其朝考及覆試題目。
屆期欽定。
以昭慎重。
着為令。
○又谕曰、裘行簡向在軍機處行走。
由内閣侍讀、補放知府。
今以親老呈請改補京職。
各省官員往往有父母年已衰老。
不肯據實陳請。
意圖戀棧。
裘行簡呈明情願内用。
甚屬可嘉。
着加恩仍留知府頂帶。
以員外郎即行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據韓鑅奏。
王平莊民堰。
濱臨黃河。
因溜勢坐灣漫缺。
現在設法取土盤築裹頭。
會同孫士毅等、趕緊催料。
晝夜堵截。
以期及早斷流。
其峰山閘業已堵閉。
天然閘亦經收窄等語。
宿州靈璧各地方。
因王平莊民堰漫缺。
由毛城鋪等處減洩下注。
積水久未消退。
節經降旨。
饬令趕緊堵築。
設法疏導。
今毛城鋪滾壩過水。
日見消減。
王平莊嫩灘。
亦漸涸出。
而民堰缺口曾否堵截。
下注之水。
是否斷流。
未據韓鑅等奏及。
殊切廑懷。
該處堤堰。
雖系民修之工。
但下遊各處積水皆由王平莊民堰漫出。
必須及早堵截。
被淹地畝。
方能漸次涸出趕種秋麥。
着傳谕韓鑅等會同孫士毅、催集物料。
上緊補築。
仍即将王平莊缺口堵築幾成之處。
迅速覆奏。
○又谕曰、孫士毅奏、自入江境以後。
接據上下兩江民人具控呈詞。
關涉官吏之案。
紛紛不一擇其中情節較重之件。
俟由工所回至清江浦。
親提究辦。
其餘批饬兩司提省确訊等語。
所奏甚是。
江省吏治廢弛。
已非一日。
地方官相率效尤。
一任書吏等舞弊營私。
毫無顧忌。
必不止高郵句容兩案。
今孫士毅甫經到江。
而民人具訴者紛紛。
且有已結舊案。
事隔多年。
複經翻控者。
不可不徹底認真審辦。
以肅吏治而整官方。
孫士毅辦事老練結實。
受朕委任重恩務須不避嫌怨。
秉公逐案确查并嚴饬兩司。
親提研鞫。
如不肖官吏。
有似高郵句容之冒徵侵蝕。
作奸犯科等事。
立即據實參奏嚴辦。
不可稍存徇隐姑息。
有負任使将此傳谕知之。
○癸酉。
谕曰、郭世勳奏、雷瓊道府等禀稱、參将錢邦彥、帶領外委張中秀、出洋巡查。
遇見盜船。
即施放槍炮。
打傷盜匪盜船退遁。
該參将乘勢追拏。
沖礁撞破船頭。
盜匪回帆抗拒。
将錢邦彥殺害。
并傷斃兵丁舵水人等。
外委張中秀趕上救護。
兵丁亦各受傷等語。
錢邦彥帶兵出洋巡緝。
陡遇盜船。
即放槍炮。
打傷盜匪。
複乘勢追拏。
尚為奮勇。
乃因遇礁碰損船隻。
不能行駛。
被盜拒傷身死。
殊堪憫恻。
錢邦彥着照陣亡例議恤。
其餘傷斃兵丁等。
并着郭世勳查明。
照例分别恤賞。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曰、郭世勳奏、據雷瓊道俞廷垣等禀稱、本年六月該鎮總兵陸廷桂、率同參将錢邦彥、出洋巡查。
該鎮由東開駛。
錢邦彥帶領外委張中秀、由西開駛。
巡至崖州老虎頭外洋。
見有盜船四隻。
錢邦彥與張中秀先後往捕。
施放槍炮。
打傷盜匪。
盜船退遁。
錢邦彥乘勢追拏。
沖礁撞破船頭。
盜匪回帆抗拒。
将錢邦彥殺害。
并傷斃兵丁舵水人等。
張中秀趕上救護。
兵丁亦各受傷。
随一面咨會署提督蒼保、一面饬委署臬司韓崶、馳往督緝。
并據蒼保奏稱、接到郭世勳知會。
即兼程前往查拏各等語。
參将錢邦彥、及兵丁舵水人等。
已降旨分别賞恤矣。
雷瓊一帶海面。
向有盜匪出沒。
經福康安嚴饬沿海文武官兵。
兩次捕獲巨盜林亞五等。
審明正法。
稍示創懲。
今崖州洋面。
尚有盜船出沒。
參将錢邦彥、奮勇追拏。
因遇礁石。
撞破船頭。
不能行駛。
盜匪等竟取乘機回帆抗拒。
将錢邦彥殺害。
實屬逞兇藐法。
愍不畏死。
似此拒捕傷官巨匪。
不可不上緊搜捕。
按名拏獲嚴辦。
以懲兇暴而靖海疆。
但海洋盜匪。
敢于如此肆行無忌。
殺害參将大員。
未必不因福康安赴京後。
郭世勳等不能認真整饬。
而沿海文武員弁。
及水師官兵等。
俱各心存懈弛。
以緻盜匪出洋肆劫。
行兇拒捕。
郭世勳等實難辭咎。
此時署提督蒼保、總兵陸廷桂、署臬司韓崶、俱已馳赴該處。
分頭督緝。
着郭世勳嚴饬該署司、督率雷瓊道府等。
迅速查拏。
多方堵截。
并着各提鎮督率水師員弁。
帶領兵丁出洋搜捕。
若能按名擒獲。
該撫及提鎮等。
尚可将功抵過如盜匪逃散匿迹。
不能全數搜拏。
惟郭世勳等是問。
恐不能當此重咎也。
至粵東洋面。
與閩省毗連。
盜匪聞拏緊急。
或潛逃閩省島嶼藏匿。
或登岸竄逸。
均未可定。
着伍拉納、即酌派水師将弁出洋。
分頭巡緝。
幫同截拏。
并密饬各海口員弁。
留心偵緝。
如有盜匪進口。
立即盤獲。
毋得稍有疎漏。
再福康安接奉此旨。
知崖州地方有盜匪拒捕傷官重案。
自必急于回粵。
嚴饬督拏。
更為得力。
但現在帶領阮光平同行。
若遽先行馳回。
恐該藩心疑粵省有何要事。
轉為不便。
着傳谕福康安。
此時且不必稍露形迹。
仍與該藩按程行走。
俟至湖北分路後。
該督即速遄行。
趕回粵東。
如盜匪尚未全獲。
務須督饬嚴拏。
盡法處治。
毋使一名漏網。
再附報寄去奶餅一匣。
着福康安、即交阮光平祇領。
以備途間食用。
并告知該藩不必具表謝恩。
以示優眷。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無極縣民苌清女苌氏。
○甲戌。
谕、編修周厚轅、前因大考休緻。
來京祝嘏。
進獻詩冊。
複令出題考試。
所作詩句。
文理尚順。
且該員因繕寫越幅。
列入四等休緻。
并非文理荒疎。
尚可加恩錄用。
周厚轅着仍以編修用。
○谕、據烏雅爾達奏稱、發往黑龍江為奴人犯王三槐、殺死伊家主納爾新保一家五口。
并砍傷五口脫逃等語。
王三槐、系謀殺人未死。
入于緩決減等發遣之犯。
今膽敢殺死。
伊家主一家數口。
殊堪痛恨。
着交烏雅爾達嚴緝務獲。
從重治罪外。
但從前屢經降旨。
以此等遣犯内。
如有兇頑不聽使令者。
伊家主不妨即時杖斃。
或有不能管束者。
令即報官另行辦理。
設使分給人犯之家長等。
果能管束得宜。
撫養有恩。
伊等亦人也。
斷不忍殺傷該家主一家數口。
此皆因各人犯之家主等惟知役使鞭撻。
并不給與衣食。
又不留心防範。
以緻伊等忿激。
殺傷家主。
着交東三省将軍等。
通行明白曉谕。
令分給人犯之家長等。
務須嚴加約束。
如有性甚兇頑。
不能管束者。
即行禀知上司另行辦理。
縱緻杖斃。
亦無不可。
仍令該家主等、務須給與衣食。
毋得暴虐役使。
以緻複為似此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