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斃命。
曆經控告。
未獲伸雪。
本年五月到京後。
正欲叩阍。
即被拏獲。
請将傅志榮、解交該省審明定拟等語。
此案傅志榮所控、伊堂弟傅志舜串通吏役。
擅行鎖拏。
并夤夜搶去什物。
将伊母鄒氏手足砍傷緻斃之處。
如果屬實則該地方官于人命重案。
竟不悉心究辦一任書吏舞弊殃民。
實屬大幹法紀。
但或該犯挾嫌誣捏。
架詞聳聽。
妄冀叩阍。
亦未可定均不可不徹底根究。
以懲積弊而儆刁風。
昨據富綱奏請陛見。
業經準令前來。
該督接奉後。
自必即日起程由黔省經過。
着即會同額勒春、将此案内所控情節。
逐一訊究。
秉公定拟具奏。
俟此案審得确情。
再行來京陛見。
亦未為遲。
所有傅志榮一犯。
已交部迅速解往。
步軍統領衙門原摺。
并着發交富綱等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孫士毅奏、江甯安插安南人閉阮□□恭等二十三名、及安徽安插之黃廷球等十四名。
俱已安居樂業。
不願返國。
其蘇州安插之梁廷校等十九名。
安徽安插之阮賢等四名。
系懷故土。
情願仍回安南。
現令暫住。
恭候谕旨辦理等語。
四川江浙等省安插安南人。
系念室家。
殊堪矜憫。
自應令其迅速回國。
以慰其懷歸之意。
前已降旨傳谕各該督撫、如詢明情願回國者。
即一面奏聞。
一面派員照料起身想孫士毅尚未接奉前旨。
着再傳谕該督、即将願回之安南人、派員照料起程。
知會沿途送至廣西交與陳用敷妥行護送出關。
令其遄歸故土以示體恤。
并着陳用敷、與阮光平相晤時。
向該國王告知。
江省安插之安南人。
除不願回國之閉阮□□恭等四十七名口。
仍留該省外。
其梁廷校等二十三名。
呈請回國蒙大皇帝恩準遣歸。
伊等歸國後。
即交與國王管束。
如果安分守法。
國王自必善為撫綏。
不存歧視也。
○又谕曰、胡季堂等奏審訊薛樸元、控告杜宜豐誣捏伊兄薛對元奪犯毆差、及郭德美供出杜宜豐賄囑。
知州方應時一摺。
朕詳加披閱杜宜豐、與薛對元、不過以語言譏诮。
口角微嫌。
遂爾恃富欺壓。
有破着二三千兩銀子、就可給薛姓沒臉之語。
并囑托李元鵬、轉求知州準呈出氣今李元鵬雖經病故。
而杜宜豐行賄知州之語。
系鞠元相告知現在既經胡季堂等差提到案。
則有無虛實。
無難一訊而得。
況杜宜豐既托李元鵬向方應時說合批準呈詞。
則該州明系有聽囑受賄之事必須四面質證訊出實情。
毋任飾詞狡展至郭德美、系甘定進舊時衙役。
杜宜豐、曾向其懇求說情。
鈔給批語。
得受銀兩。
于此案顯有串通交結情弊。
雖據堅供杜宜豐有無賄囑方知州。
伊并不知道。
祇得過杜宜豐銀十五兩。
所言亦難憑信。
又審據知府杜安詩、與杜宜豐并不同宗。
方知州實無饋送之事。
亦未必盡确。
該州既有聽囑準呈、及初詳偏袒等情。
則并無受賄饋送知府之語。
均不足憑。
即衙役杜桐等所得之賄。
恐不止現在供認之數。
自應逐一研究。
從重辦理。
至薛德毆差之處。
衆證确鑿。
而薛禮元有無主使。
尚未據供認。
此案關系罪名出入。
現在遣犯薛德、李芳想已提到。
并着胡季堂等、悉心推鞫。
當面質證。
務期水落石出。
以成信谳。
總之該尚書等、固不可以無據之言。
周内定案。
亦不可存颟顸将就了事之見。
緻負委任。
将此谕令知之。
○壬戌。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護送阮光平、于十月初四日已抵湖南省城。
該藩自坐船後。
服食起居。
較陸行、更為便适。
精神倍覺爽健等語。
覽奏深為欣悅。
又據奏、該藩于途次接奉兩次賞賜物件及現将黎氏舊人有系思故土者。
酌量令其歸國谕旨。
具表謝恩。
并将原表進呈朕詳加披閱其感激歡忭。
具見悃忱此時且暫無批谕該藩出關時、陳用敷自必具摺奏聞。
彼時自有谕旨。
及另片奏、安南留守潘文璘等寄呈阮光平啟書一函。
内稱本年七月十一日。
有廣東遂溪縣船戶陳朝球。
等船隻被劫經該國巡洋屯将範光章、剿殺盜匪将原船收獲等語範光章、巡哨海洋。
見有内地商船被劫即能奮勇追捕将盜匪剿殺。
實屬可嘉着賞給大紀二匹。
即令該撫面交阮光平于回國時給予該屯将範光章。
以示獎勵。
并着陳用敷告知該藩。
此事奏達大皇帝。
深為嘉予特賞範光章大紀二匹交國王敬謹赍回。
遵旨賞給。
至國王渥膺恩眷。
屏翰南交本有地方之責安南與粵東洋面毗連。
遇有盜船逃竄國王境内沿海一帶。
務須饬令鎮目屯将等、一體嚴緝查拏。
若拒捕即當剿殺。
不可以中國之人。
略從觀望。
以期綏靖海洋。
國王承受恩榮。
更無既極。
将此谕令知之。
卷之一千三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