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本系沙壓之地。
現在業經坍卸。
可以開墾者。
小民惟利是圖。
難保無以新灘地畝。
私自耕種。
希圖影射免科。
或更有曆年報明沙壓。
此時尚可挑複之地。
若臨河沙壓地畝。
俱系有漲無坍。
則年複一年。
祇有豁免而無升科。
亦非政體。
不可不逐一詳細履勘。
分晰查明。
以歸核實。
今即照穆和蔺所請、予限一年。
為期既寬。
該撫務須率同藩司。
将以上指出各情形。
分委幹員。
協同各地方官攜帶實徵糧冊。
開明四至。
按畝勘丈。
将應豁應減應徵之處。
仍即親身履勘。
分别核實辦理。
毋使胥役裡地人等。
朦混滋弊。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黃河南北兩岸、築堤捍禦。
原以防河水盛漲時泛溢為患。
專藉大堤為之保障。
以河流正身而論。
則瀕河兩岸灘地、在大堤以内者。
即當謂之堤内。
在大堤以外者。
正當謂之堤外。
此一定不易之理也。
乃向來河臣等所奏河務情形摺内。
轉以附近河身兩岸灘地指為堤外。
而大堤外之民田廬舍轉稱堤内。
殊為内外倒置。
茲偶思及。
必系從前河臣等意圖影射。
以堤内之民田廬舍為堤外倘遇黃水沖缺口岸。
即可指稱在堤外漫溢。
以為掩蓋其災輕朦混之地。
不可不即行更正。
以杜隐飾弊端。
嗣後總以黃河正身為主。
附近兩岸灘地、在大堤之内者。
謂之堤内若在大堤以外者。
謂之堤外。
毋得再有牽混。
以緻陳奏失實。
藉滋影射也。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钜鹿縣民孫治中女孫氏。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閏五月内、在密雲縣地方令程宗聖呈遞策論之馬晏清、即馬波一犯、在逃未獲。
節經降旨。
令四川總督、于該犯居住太平縣地方嚴密查拏。
并令湖廣督撫、在該犯原籍松滋縣一帶偵緝務獲。
迄今已一年有餘。
總未據該督撫等奏報拏獲。
該犯呈遞策論後。
或仍在京城一帶藏匿。
或因為時已久。
希冀地方官訪拏稍懈。
潛回原籍。
均未可定。
除就近谕知提督衙門。
仍派番役密行躧緝外。
着傳谕四川、湖廣、各督撫等。
嚴饬所屬。
上緊查拏。
務期就獲。
解京懲治。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使要犯始于藏匿漏網。
○辛未。
谕軍機大臣曰、陳傑奏、接據護溫州鎮總兵詹殿擢報稱、瑞安營署都司李春欗等、巡哨洋面。
被賊匪搶去槍炮一事。
陳傑即馳赴溫州瑞安督緝等語。
此案業據海甯奏報。
已降旨谕令海甯、陳傑、督率文武員弁。
設法擒拏。
并着福建廣東各督撫一體堵緝矣。
又據歸景照奏、海甯于本月初七日前往溫州。
十二日行抵建德。
縣地方。
寒熱複作。
似成瘧疾。
因趱程心切。
不肯停泊。
現在已抵蘭溪。
服藥未能速效。
神氣稍覺沉綿。
已禀請撫臣暫駐蘭溪。
趕緊醫治。
俟精神平複。
再行前進等語。
所見甚是。
海甯先因偶感風寒。
調理旋愈。
嗣接據陳傑移會。
即兼程前赴溫州。
在途次寒熱複作。
神氣沉綿。
自應即行回省調理。
以期速痊。
若再力疾前往。
加以焦急。
一時不能向愈。
轉于地方公務無益。
現在該撫業饬溫處道高樹勳、紹興府李亨特、先行馳往查辦。
而陳傑自甯波馳赴溫州。
路程較近。
此時早已至彼。
海甯竟應速回省城。
上緊調治。
所有溫州洋匪一案。
即專交陳傑辦理。
該提督務須督率水陸各鎮營弁兵。
及派往該道府等。
協同實心查拏。
以期全數弋獲。
盡法懲治。
此等賊匪在洋日久。
所用淡水食米。
勢須登岸運取。
即所劫贓物。
亦必須登岸變賣。
如沿海各岸口弁兵。
留心堵截。
實力搜查。
無難立時就獲。
至該都司等、出洋巡哨時、共有五船。
何以千總袁鳳鳴等二船。
被賊搶取槍炮器械。
其餘三船。
并未協拏救護。
是否實系官兵追捕受傷。
抑系畏縮裝點。
均未可定。
朕于海甯奏到時、早疑及此。
并着該提督嚴密訪查。
如該弁等有畏葸捏報情節。
即行據實嚴參。
不可稍有隐飾回護。
又據歸景照奏籌辦漕務情形一摺。
所言利弊。
自系确有所見。
但歸景照在浙年久。
平日既能留心及此。
即當禀知巡撫。
早為整頓。
今已簡用藩司。
漕務尤其專責。
着該藩司照摺内所指情弊。
逐一清厘。
幫同海甯實心籌辦。
不可徒托空言。
有負委任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以内閣學士多永武、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壬申。
谕曰、海甯因病身故。
所遺浙江巡撫員缺。
着福崧調補。
江蘇距浙江較近。
該撫将印篆送交孫士毅兼署。
即行馳赴新任。
福崧前在浙江巡撫任内。
辦理地方公務。
性疑才拘。
諸事殊欠惬意。
姑念該撫自簡任江蘇以來。
稽查積弊。
甚屬認真。
從前曾任浙江。
谙悉該處情形。
尚可收駕輕就熟之效。
是以加恩調補。
該撫務須益加奮勉。
随時整頓。
而收漕為目今要務。
宜慎為之。
若再仍前怠玩。
定行加倍治罪。
至江蘇巡撫員缺緊要。
一時不得其人。
因思長麟在山東巡撫任内。
于羅有良、薛對元二案。
辦理錯謬。
獲罪甚重。
但伊平日辦事尚屬勤奮。
前任江蘇藩臬。
于地方情形。
較為熟悉。
若此時留于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