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過境後。
拘泥新旨。
複行趕回。
實屬不成事體。
如此茫無定見。
不特取笑外夷且恐該陪臣等不知原委。
見該撫已令起程。
忽又追回。
留住省城館驿。
必緻心懷疑惑。
殊非撫馭遠人之道。
除交部嚴加議處外。
陳用敷、着仍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該撫轉告該陪臣等、以前此因爾等進關尚早。
大皇帝特加體恤。
令緩程赴都。
及聞爾等已過桂林。
即不必複回。
以至徒勞往返。
巡撫拘泥糊塗。
辄令爾等轉回省城。
實為錯謬。
大皇帝已将巡撫訓饬。
交部治罪。
爾等仍可按站前進。
計程到京瞻觐。
仰邀宴赉。
途中雖交夏令。
但北地尚不過于炎熱。
爾國王上年入觐時。
即系六月間北上。
行走均屬妥适。
爾等此行。
亦不緻過于勞頓。
此皆大皇帝體恤深仁。
念爾等遠來。
是以屢次降旨。
俾得行走便适。
迩等宜鹹喻此意。
如有信啟寄回。
亦應将此事詳悉啟達爾國王。
俾得知悉。
如此明白宣谕。
庶使該陪臣等感戴天朝加惠遠人至意。
不緻别懷疑慮。
陳用敷接奉此旨後。
即行派員照料起程。
知會沿途。
趱程行走。
務于五月初五以前到京。
亦不可因有此旨。
過于促迫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該陪臣何日起程。
約計何時可以到京之處。
迅速覆奏。
○又谕、本日江蘭呈進貢件。
向來兩司從無進貢之例。
亦不準奏事處接收。
江蘭本系兩淮商籍。
伊父在日。
曾備貢件。
經軍機處大臣代奏。
酌量賞收。
原不在兩司之例。
此次貢件。
業據專人赍呈。
已令該處豫備呈覽外。
着傳谕江蘭、嗣後如遇萬壽、及歲底。
準其各進一次。
其餘端陽、中秋、及尋常巡幸。
俱不準越分呈進。
○又谕、據明亮等奏、訪得薩木薩克現已勢窮。
及所稱那爾巴圖、于今春遣人往伊犁。
欲來京恭請聖安等語。
前因那爾巴圖。
拏獲薩木薩克。
并未解送。
是以降旨明亮等。
如那爾巴圖遣使請安。
着不必準行。
今那爾巴圖深自追悔。
始遣使懇請來朝。
伊遣使至伊犁。
固不應即為準行。
但現在薩木薩克勢窮。
在鄂羅陀依帕居住。
那爾巴圖、苟欲贖前愆。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亦可了結一事。
計那爾巴圖遣使至伊犁時。
保甯業已接任。
着傳谕保甯、如那爾巴圖遣使請安。
即告伊來使。
從前爾伯克那爾巴圖。
苟能恭順。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自必承受大皇帝厚恩。
惟其未行解送。
而反釋放。
故當治罪。
大皇帝仍念那爾巴圖受恩多年。
恭順奮勉。
恕其愚蒙。
并未加罪。
僅未準其遣使朝貢。
今遣使伊犁。
亦未便準行。
但念爾伯克那爾巴圖。
因未獲恭請聖安。
甚屬惶恐。
自知不能由喀什噶爾前往。
複使人繞道伊犁。
足見肫懇。
此次暫準前往。
爾伯克誠感聖恩。
将薩木薩克拏解前來。
不惟準爾來使進京。
大皇帝且必格外施恩。
如此曉谕。
一面奏聞。
一面即于來使内遣回一人。
令其傳谕。
其餘來使。
即行送京。
○兵部議準、兩江總督孫士毅等奏稱、江南二十河營。
原設兵九千一百四十五名。
按戰二守八例。
實額戰兵一千八百二十九名。
現因淮關捐造撥船三百隻。
照原議于各河營抽撥兵三百名派管。
該處并無登梯簽樁之役。
每名給守饷一分。
足資養贍。
所有原設戰饷二成六十分。
應行裁去。
又自乾隆二十五年、裁裡河下營守備、改船務營守備。
撥出守兵二千四百四十四名。
歸船務營管轄。
又四十六年、續撥守兵一百六十四名駕船運柴。
複于四十七年、裁汰守饷五百四十四名。
現存十九河營。
計兵六千六百九十三名。
照戰二守八例。
該戰兵一千三百三十八名。
現在戰饷。
除請裁撥船戰饷外。
尚多戰饷四百三十一名。
應行裁去。
改為守饷。
以昭畫一。
從之。
○山東巡撫惠齡奏、東省初限應修之陽谷等十五州縣城工。
原估尚可節省。
如牆垛城台等項。
現拆驗有磚完土堅、毋庸全行拆砌者。
又如券洞内海墁石道。
有可通融依舊者。
窎橋一項。
有可用土築。
不必改建石橋者。
逐細核算。
節省銀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九兩零。
另冊報部。
臣不敢以原估已定。
遷就糜費。
亦不敢以工大費繁。
有意删減。
批、是。
又奏、惟運腳一項。
長麟前奏、止請将取土坑基。
去工遠近。
核實報銷。
其餘料物。
不準開銷運腳。
但查工部則例。
一切雜料運腳。
分晰甚明。
查核亦易。
是以各城工皆按例準銷。
今若一概删除。
恐工員托詞賠墊。
于工程克扣取償。
且恐派用民間。
胥役滋擾。
臣等再四籌畫。
木料磚塊等項。
尚可本地采買。
惟應需灰觔雜料。
除離山較近之陽榖、泗水、嘉祥、蒙陰、沂水、莒州、六州縣。
毋庸給與運腳。
其較遠之曹縣、單縣、範縣、城武、钜野、壽張、金鄉、邱縣、夏津、九縣。
應照例按道路準銷。
即于節省項下動用。
亦屬有赢無绌。
得旨、所奏是。
自應以實為之。
○蠲緩甘肅臯蘭、金縣、靖遠等三縣乾隆五十五年分、霜災額賦有差。
○乙酉。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曰、浙閩一帶洋面。
盜匪出沒。
為害商旅。
甚至圍劫哨船。
拒傷兵弁。
節經降旨、令各該省督撫嚴密查拏。
經伍拉納督率員弁。
陸續拏獲各案首夥盜犯一百一十餘名。
茲複據奏、獲盜犯三十八名。
俱已審明正法。
伍拉納辦理認真。
連獲多犯。
着交部議叙。
其出力緝捕之文武員弁。
并着該督查明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至福崧、陳傑、在溫州沿海地方。
督拏洋盜。
為日已久。
祗獲正盜陳潮等三名。
差弁赴閩。
亦祗獲張阿岩一名。
獲盜無多。
毋庸交部議叙。
仍着該撫等督饬所屬。
上緊緝拏。
毋任疎縱。
此等盜匪。
皆由沿海各處。
民風剽悍。
地方官不能留心化導。
遂緻相習為匪。
輕生犯法。
朕不能道之以德。
不得不齊之以刑。
尚當引以為愧。
故每披覽奏牍。
見愚民自蹈刑章。
骈首就戮。
未嘗不恻然動念。
但匪犯等糾夥出洋。
聯<舟宗>劫掠。
倘再稍事姑息。
更何以安行旅而靖盜風。
若愚民等見此番痛懲之後。
鹹畏法懷刑。
勉為良善。
民氣漸淳。
刑網皆可不設。
是誅戮者祇此百餘人。
而所以保護生全者實多也。
閩浙等省。
盜風如此之熾。
總因富勒渾、雅德、從前在督撫任内。
姑息養奸。
因循贻誤所緻。
伊等獲咎甚重。
本不應釋令回京。
姑念皆已年老。
得以幸邀寬宥釋回。
嗣後該督撫等、若再蹈伊二人覆轍。
必當從嚴治罪。
斷不能幸邀寬典。
惟當督率所屬。
認真緝匪。
化導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