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士麻勒吉、赍敕往迎。
至順德府。
元錫出迓。
麻勒吉責其失儀。
加以呵辱。
元錫歸引佩刀自剌。
以家人救未絕。
經巡撫董天機奏聞。
命學士折庫納往究。
并令赴京質對。
元錫具陳麻勒吉苛索淩辱情狀。
下九卿科道議。
将麻勒吉革職。
旋經降級留任。
數月後。
元錫複自缢身死等語。
朕閱此情節。
當時開國之初。
滿漢臣工。
不無意存歧視。
此案自系袒護滿洲。
故于麻勒吉議從末減。
試思張元錫接見麻勒吉時。
若非任意需索。
肆行呵斥。
種種受辱難堪。
何至以總督大員。
遽爾輕生自刎。
迨赴京對鞫。
複未将伊屈抑之處。
為之申理。
緻張元錫含冤莫雪。
仍複自缢。
麻勒吉妄作威福。
情罪甚大。
設在此時。
朕必寘之重典。
決不稍為寬貸。
至張元錫服官本朝。
并無劣迹。
雖系明季庶吉士。
未經授職。
與曾任前明清要。
腼顔改節者不同。
非但不應列入貳臣乙編。
并不應列入貳臣傳内。
乃國史館臣。
不加詳審。
辄與馮铨、龔鼎孳、諸人。
一例編輯。
該總裁亦不免存偏袒附和之見。
着饬行。
該館從前所辦諸臣列傳。
有身事本朝。
而在勝國時僅登科第。
未列仕版者。
均着查明改正。
毋庸概列貳臣。
以昭信史。
朕彰善瘅惡。
一秉大公。
于偷生貪祿。
行同犬彘之流。
即身後亦不能幸邀寬假。
而核其事迹。
實與貳臣有間者。
則必明示區别。
使薰莸不至混淆。
如張元錫等地下有知。
固當銜感于泉壤。
而天下萬世。
知朕于滿漢諸臣。
一視同仁。
褒貶悉歸至當。
益可曉然于激勸之大義也。
○又谕曰、新授直隸州知州員承甯、熟習俄羅斯文字。
向來俄羅斯事件。
俱能悉心妥譯。
今将員承甯留京。
遇有此等事件。
尚屬得力之員。
員承甯、着開其所補知州員缺。
仍留京以員外郎補用。
但念伊家計維艱。
行走未免拮據。
着加恩交部。
遇有各庫員外郎缺出。
或錢局監督員缺。
即将員承甯奏請坐補。
員承甯、嗣後益當感激朕恩。
于一切差使。
倍加奮勉。
所有俄羅斯學生。
務須悉心訓課。
○戶部議覆、署四川總督保甯疏稱、天全州茶樹繁盛。
額增之引。
仍不敷配。
茶商段公泰等、請增茶引二千五百張。
配運接濟。
于國課民食。
兩有裨益。
并請先将乾隆五十五年分、發川現存茶餘引五百張。
全數饬發配行。
其不敷引二千張。
俟頒五十六年發川餘引動給。
按年照例榷課。
應如所請。
從之。
○乙未。
谕曰、岱森保、補授領隊大臣。
前往伊犁。
雖屬年淺。
但念伊母年老。
着即回京。
伊所遺錫伯部落領隊大臣員缺。
着伊犁協領德明阿補授。
并賞給副都統職銜。
○又谕、熱河滿洲佐領兆善。
因該佐領下馬甲長保住賭博、杖責緻死一案。
交軍機大臣審明。
将兆善議以降二級調用具奏。
固屬照例定拟。
但兆善如果挾嫌。
有意将長保住杖責緻斃。
自當從重治罪。
今因長保住賭博。
該佐領兆善将伊責懲。
長保住、并不認罪自悔。
反行頂撞。
兆善始行加倍重責。
因傷身死。
況驗其傷。
非不如法。
若遽将兆善降級。
恐啟兵丁不遵約束之漸。
且駐防地方。
立法亦當從嚴。
所有兆善降級之處。
着寬免。
仍留原任。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審訊薩邁林一案。
雖多疑窦。
但伊供稱、前往邊卡解馬。
被哈薩克擒去等語。
土爾扈特遊牧邊卡。
皆有土爾扈特人居住。
聞此謠言。
未免疑懼。
若添官兵。
反緻生拟。
現在車淩烏巴什、既将薩邁林送出。
料無他意。
着傳谕保甯、永保等、令其嚴密巡察。
作為無事。
再薩邁林往來。
必由卡上經過。
卡上官兵。
所司何事。
毫無知覺。
甚屬怠玩。
此皆特成額任内之事。
将此寄與保甯、永保、并着嚴查參奏。
○署江蘇巡撫長麟奏、蕭縣等被水災區。
蠲緩兼施。
并于正赈展赈外。
準借耔種。
若再平粜接濟。
民食更為有益。
請将倉貯谷石麥豆。
酌撥出粜。
照江蘇災地減粜章程。
各州縣鄉鎮。
分設棚廠妥辦。
報聞。
○湖南巡撫馮光熊奏、籌議護送銅鉛章程。
查每年滇黔運京銅鉛。
俱經過湖南巴陵縣境。
系嶽常澧道、及嶽州府所轄。
嶽常澧道駐劄澧州。
距嶽郡較遠。
嶽州府近在同城。
請嗣後準到滇黔知照之文。
即饬嶽州府馳往界首迎護。
督送出境。
又南省辦運京鉛。
自省城開行。
至湖北嘉魚縣出境。
其長沙至巴陵交替。
應責成長沙府照料。
巴陵至湖北嘉魚。
即令嶽州府護送出境。
并令該管長寶道、嶽常澧道、稽查。
再滇黔銅鉛。
自四川重慶換船開行。
若俟地方官具報上司轉咨。
未免纡遲。
現咨明川省。
令重慶府于換船開行五日前。
即繕傳單沿河飛遞來楚。
以便迎護。
又船隻入巴陵縣觀音洲、經上翻嘴、下翻嘴、荊河腦、白螺矶、楊林矶、在在危險。
應照例刊知單。
并令多雇熟谙水手。
小心保護。
以免疏虞。
得旨、行之在人。
立法而不實力行之。
何益。
○丙申。
谕曰、慶桂現穿母孝。
所有正藍旗滿洲都統事務。
着雅朗阿署理。
再伊所署正紅旗蒙古都統事務。
着常青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拏獲海洋疊劫盜犯吳士奇等三十三犯。
審明後即行正法。
又拏獲崖州拒捕案内盜犯。
将周元保等八犯。
先行正法。
伍維連一犯。
暫留質證。
所辦均屬認真妥協。
其緝捕出力之文武各員。
即着咨部議叙。
以示鼓勵。
又福康安另摺奏稱、閩省解到盜犯鄧全等一十七名至省。
隔别研訊。
供詞各皆矛盾。
據鄧全等十二名供明。
系在閩洋行劫之犯。
内有鄧全、吳佑、陳送、梁麟、四犯。
曾在閩省虎頭山洋面搶劫。
并非崖州案内正犯。
監提正盜關應華當堂質認。
各稱從未見過。
閩省訊供時。
因閩省廈門虎頭山。
與廣東崖州老虎頭山地名相似。
該犯等圖免受刑。
朦胧混認。
查兩山相距。
不下三千六百餘裡。
原供開船行劫月日。
本屬未确。
拒捕情形。
亦未吻合。
該犯等甫經解到。
未便仍行解閩。
緻有疎虞。
現饬牢固監禁。
錄供咨閩。
查訊明确。
即在粵省正法等語。
鄧全等雖非本案正盜。
但曾在閩洋疊次行劫。
即系例應斬枭之犯。
亦不必因供内地名不符。
稍稽顯戮。
閩粵洋面毗連。
盜船往來出沒。
原無定蹤。
全在兩省文武員弁。
協力緝拏。
以靖盜風而安行旅。
在閩在粵。
自不可略存畛域之見。
緻追拏員弁等。
彼此推诿。
轉使盜匪遠揚漏網。
朕以沿海地方。
洋盜肆劫。
嚴饬各該督撫上緊查拏。
果能實力督緝。
即行恩加褒叙。
從不肯将盜犯本籍地方官。
治以失察之罪。
緻啟其諱匿之心。
即如浙江廣東所獲盜犯。
多籍隸福建之人。
朕并未咎及閩省。
轉因伍拉納獲盜較多。
加之甄叙。
該督等惟當協力緝拏。
更毋庸以疆界區分。
稍存歧視。
嗣後閩粵獲有盜犯。
于何省拏獲。
即于何省正法。
若以供詞稍有不符。
複解往犯事地方質訊。
恐長途往返接遞。
緻有疎虞。
且該犯等自知罪在必死。
往往信口誣扳。
混供情節。
希冀反覆咨查。
苟延殘喘。
即如直隸所獲謀财害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