勢所必至。
雖添設卡座巡丁。
堵緝稽察。
不能周密。
仍屬有名無實。
且令商人捐辦。
仍不能杜絕私枭。
徒令坐糜費用。
所奏均毋庸議。
仍令該省督撫、遵照新降谕旨。
籌議具奏等語。
已依部議速行。
并着長麟、全德、前往其地。
詳悉妥議速奏矣。
向定銷鹽地方。
相隔遼遠。
民食不便者。
原不止此一處。
是以新降谕旨。
令各該督撫妥議。
就近改撥引課。
即如建昌一府。
例食淮鹽。
距淮南二千餘裡。
至閩省汀州、邵武等府。
不過二三百裡。
程站近至十倍。
鹽價自必懸殊。
淮南商人。
運鹽至建昌。
道路遙遠。
水腳盤費。
用度較多。
鹽價自必倍昂。
不能令商人賠本賤賣。
此病不惟在民。
而且病在商。
閩省私鹽。
數日可至該處。
費省價平。
出售自易。
轉欲驅令民間舍近求遠。
舍賤買貴。
不但其勢有所不能。
抑且于情理亦未平允。
今惟添設卡座。
增設丁役。
以杜絕販私之弊。
并未尋究本源。
亦屬徒勞無益。
且商人等運鹽路遠。
所費已屬不赀。
複将新建卡座工料。
及巡丁兵役飯食等項。
俱令商人捐辦。
層層糜費。
亦非體恤商人之道。
該商等、勢不能不将新增費用。
仍于鹽價内取齊。
則病民益甚。
其弊不止病商。
于查緝私鹽之事。
仍屬有名無實。
此不待智者而後知也。
朕非固執所降谕旨。
欲将銷鹽較遠地方。
改歸就近省分。
均勻搭配。
庶于鹾政有裨。
原不誤國課。
而且利商。
但此事行之已久。
另加更定。
必須踏勘地方情形。
妥議章程。
俾民商兩便。
方能永遠無弊。
長麟現在署理兩江總督。
江西乃其所轄。
着即帶印前往。
與全德一同至彼。
會同姚棻、悉心妥議。
并知會閩省督撫。
會商辦理。
務使官引暢銷。
商民交利。
以副朕恤商愛民至意。
方為妥善。
此事關系鹽務。
在全德以兩淮有額定鹽課。
未必肯通融将建昌一府。
劃歸閩省。
所謂出納之吝。
必緻捍格難行。
不知省商費而不誤國課。
于淮商為有益耳。
但恐姚棻、不能折服全德、因長麟平日尚屬曉事。
是以令其前往。
長麟務須确持定見。
悉心籌議。
此系發令之始。
長麟等議到日。
各省已可陸續奏到。
若江西辦有規則。
各省銷鹽地方。
即可查明道路遠近。
仿照更定。
至從前定地銷鹽。
分畫疆界。
鹽政衙門。
必有成案可稽。
全德接奉此旨。
即查明定例。
因何不按遠近定立疆界。
又行之已久。
何近年方有此弊。
商人等行銷納課。
是否早經賠累拮據之處。
一面先行覆奏。
一面會同長麟、起程前往。
所有江蘇巡撫印務。
長麟起程時。
即交奇豐額、暫行護理。
除常行事件。
照舊辦理外。
如該省及安徽省。
另有緊要事件。
原可劄商辦理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長麟等、并谕伍拉納等知之。
○吏部奏、原任湖北糧道王均等。
均應不準捐複。
得旨、王均、張官五、俱系聽從李天培派帶木植。
且王均系道員。
與臬司并無統轄。
張官五系隔省之員。
不過交往通情。
非逢迎上司可比。
情節均尚可原。
劉<王晉>于安插土司。
捏報病故。
其失察之咎。
尚屬因公。
所有王均、張官五、劉<王晉>、三員。
俱準其捐複。
餘依議。
○舉行乾隆五十五年大計。
卓異官。
奉天省二員。
直隸省十二員。
江西省十一員。
河南省九員。
山西省十一員。
甘肅省六員。
湖北省六員。
四川省十五員。
廣東省十二員。
雲南省七員。
貴州省七員。
并江南河員一員。
東河河員三員。
分别議叙如例。
○蠲免江蘇砀山、蕭縣、睢甯等三縣。
徐州衛。
上年水災額賦有差。
并予勘不成災各州縣衛緩徵。
○辛未。
谕、前據福崧奏嚴維敬呈控、咨查冒領吏員執照、捏行改籍一案。
交刑部行提犯證審辦。
嚴訊代改籍貫之朱瀚、究出彭良馵賄囑該犯。
為伊子頂買情節。
将彭良馵拘拏到案。
旋經彭元瑞具奏。
彭良馵是伊親侄。
頂名舞弊。
實系不能約束。
并未将知情容隐之處。
據實檢舉。
朕以彭元瑞身為大臣。
渥受恩眷。
自不緻庇護伊侄。
飾詞具奏。
其咎亦止于不能管教子弟。
尚無大過。
昨據禦史初彭齡奏、彭元瑞、于此事。
早已知情。
及刑部審出之後。
始行具奏掩飾。
顯有瞻徇取巧情弊。
并奏稱、彭元瑞管理武英殿、國子監事務。
上年十二月武英殿校錄缺出。
咨取肄業生充補。
國子監即将伊壻饒文震咨送。
旋以諸生啧有煩言。
複令武英殿提調具文駁回。
實屬徇私颠倒等語。
因命軍機大臣。
會同刑部。
将此案一并審明。
定拟具奏。
茲據訊明彭元瑞于四月初間。
已知彭良馵頂冒情弊。
即欲拏送刑部。
彭良馵以家有老母。
再三哀懇。
遂即聽從容隐。
迨刑部指名拘拏。
彭元瑞含混奏聞。
藉為支飾彌縫之計。
彭良馵到案。
即據供認不諱。
彭元瑞始自行認罪。
不能置辯。
至咨送伊壻饒文震充補校錄一節。
雖經武英殿駁回。
而國子監咨送原稿。
僅注明回避字樣。
未經畫行。
仍未停止咨送。
而吊查該衙門從前咨送校錄之稿。
無不畫行者。
是其徇私濫送之弊。
欲蓋彌彰。
無可解免。
奏請将彭元瑞革職。
核其情罪。
實無可寬。
從前彭元瑞、在浙江學政任内。
不能謹饬。
因系既往之事。
且無左驗。
是以不複深究。
仍行保全。
加恩錄用。
洊擢尚書。
近年以來。
頗知黾勉供職。
且念伊學業優裕。
甫用為協辦大學士。
旋錫宮銜。
如此曲賜矜全。
恩施格外。
彭元瑞自當感激思奮。
益勵操修。
迺敢辜負朕恩。
徇私容隐。
非僅如近日諾穆親失察伊侄笃隆阿可比。
且此案刑部堂官。
皆有觀望之意。
獨阿桂一人饬辦耳。
即阿桂、和珅、亦未必與彭元瑞情孚莫逆。
然使伊果能謹恪自持。
無瑕可摘。
又誰得乘間抵隙。
持其短長耶。
且不但阿桂、和珅、不能意為好惡。
于朕前臧否大臣。
即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有功必錄。
有罪必懲。
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稍存成見。
而有所愛憎于其間。
是彭元瑞此案。
不惟為大臣者。
不能曲為軒轾。
即朕素以其文詞雅贍。
猶欲成全保護。
然一經敗露。
禦史糾參。
軍機大臣等審訊得實。
自應按例懲辦。
亦不能稍為回護。
若再加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