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拏獲偷竊哈薩克馬匹之察哈爾蒙古濟蘭泰、多爾濟、已經正法。
并将幫助賊人、借給馬匹之棍楚克巴勒黨、巴朗、枷号。
解送内地發遣等語。
永保如此定拟。
辦理甚是。
新疆辦事大臣。
凡遇有關内地外夷人等事件。
往往有心偏護内地之人。
今永保并不偏護。
如此秉公。
示以大方。
将偷竊馬匹之賊。
拏獲審明。
令圖伯特眼同正法。
及曉谕杭和卓之處。
甚屬可嘉。
至坐卡委署參領富桑阿、見哈薩克阿哈拉克齊圖伯特禀到、即帶兵尋蹤追緝。
将賊拏獲。
且不準圖伯特懇求私息之請。
據實報出。
尚曉事體輕重。
黾勉從事。
豈但可宥其罪。
仍當量為加恩。
以示獎勵。
着永保将富桑阿記名、俟編等之時。
量加等第外。
哈薩克阿哈拉克齊圖伯特、自己馬匹被竊。
反求私下向賊追還了事。
隻求饒此二人之命等語。
外夷哈薩克如此誠笃。
央求息事。
亦屬可嘉。
并當獎賞。
着永保即于彼處賞緞内。
賞給圖伯特一匹。
察哈爾佐領呢勒齊海、骁騎校色楞紮布、俱系該管之員。
仍濟蘭泰等膽敢偷越卡座、偷竊哈薩克許多馬匹。
皆由該員等平日管束不善所緻。
呢勒齊海、色楞紮布、即照永保所奏。
各罰俸一年完結。
○谕軍機大臣曰、尚安奏、烏噜木齊地方。
倉貯充盈。
請将濟木薩一處。
暫停屯兵耕作。
歸營操演等語。
濟木薩舊貯新收糧石。
共有二十萬石。
該處每歲支銷。
不過一千七八百石。
而缺糧需撥之迪化州等處。
又距濟木薩程途較遠。
腳費繁多。
不能運往以緻該處糧石、日積日多。
存貯年久。
不無黴變損耗。
自應量為變通調劑。
但如該都統所奏。
将濟木薩屯兵。
令其暫停耕作。
歸營操演。
所遺屯地。
招募商民戶民領種。
所辦尚未允協。
該處除種地屯兵之外。
另有額設操防兵丁。
現在中外一家。
邊陲甯谧。
亦何必複将屯兵歸伍。
藉資捍衛。
況此等綠營兵丁。
務農日久。
即令其操練技藝。
亦屬有名無實。
且内地咨送屯兵、攜挈眷口、到彼種地。
一切行糧盤費。
亦需按名支給。
而該處糧既充餘。
又無藉屯兵耕作。
豈非置之無用之地。
莫若将額設種地屯兵。
逐漸裁減。
招募商民戶民、領種輸糧。
俾倉儲不緻積多損耗。
而屯兵又可省官為送往之煩。
方為妥善。
但此項屯兵、俱系挈眷在彼居住。
并不換班。
若概行裁徹。
又恐不無失所。
或将屯兵即為常住之訓練兵。
而省内地換班之兵。
是否可以如此辦理之處。
着尚安酌量該處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不可拘于遵旨。
稍存回護也。
将此谕令知之。
尋議、烏噜木齊提标各營。
并無換班之兵。
惟巴裡坤鎮标古城營。
有換班之屯兵一百五十名。
系由内地肅州鎮标各營、派撥出口。
五年更換一次。
濟木薩距古城僅七十裡。
請即于濟木薩屯兵内、輪流派撥古城營屯田。
一年更換一次。
毋庸移住。
亦毋庸添建兵房。
所有肅州之兵。
即令回營。
此後不必再向内地調撥。
其餘兵丁、仍歸濟木薩原營操練。
于舊制無增。
即可免有眷兵丁之遷移改撥。
又可省換班兵丁之行糧盤費。
且在營之兵數稍多。
該處遇有修城建倉。
盡可撥兵修建。
更可免人工價值之開銷。
得旨允行。
○又谕、據惠齡奏、訪獲新城縣民張允智、設教誦經、斂錢惑衆。
現在嚴行審究一摺。
内稱、張允智之師許作信、先曾興立龍天門教。
念經傳徒。
許作信病故、徒黨俱即星散。
張允智窮苦無聊。
遂複興教騙錢。
聚會念經。
除現獲各犯外。
均須徹底根究。
按名搜捕等語。
外省邪教煽惑。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其有悖逆诽謗。
滋事不法。
自當嚴行懲治。
寘之重典。
并究餘黨。
以淨根株。
若不過吃齋念佛。
燒香斂錢。
其意祇圖诓騙錢文。
尚無悖逆情事。
該地方官、審訊明确。
即将該犯枷杖示儆。
如有情節較重之犯。
或即問拟發遣。
已足蔽辜。
不必輾轉株連。
波及良民。
緻多擾累。
着傳谕惠齡、所有張允智一案。
祇須就案審辦。
迅速完結。
毋庸别生枝節。
以緻拖累無辜也。
○己卯。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報六月分雨澤糧價情形。
摺内稱、先經缺雨之磁州。
現已得雨四次。
惟順德府屬之邢台、内邱等處。
未獲優澍等語。
本日又據吉慶奏、經過直隸沿途各州縣、雨澤調勻。
其順德所屬之内邱、邢台二縣。
農民稍覺望雨。
與梁肯堂所奏相同。
惟該侍郎摺内。
又稱于六月二十二日。
入河南彰德境。
甘霖滂沛。
得雨三寸有餘。
該處與内邱、邢台、接壤。
想已均得沾被等語。
似内邱邢台等處。
于六月下旬。
亦經得被甘膏。
或梁肯堂發摺時。
尚未據各該縣禀報。
故奏稱該處未獲優澍。
亦未可定。
本年直隸地方。
雨澤适中。
現在正值田禾長發茂盛之時。
尤藉澍雨滋培。
如順德所屬各縣、業經得雨則已。
若尚未續獲甘霖。
于大田或有妨礙。
梁肯堂、務須饬令所屬、即時禀報。
确勘情形。
據實奏聞。
不可稍存諱飾。
将此傳谕知之。
并将順德所屬、現在曾否續經得雨之處。
即行覆奏。
以慰廑注。
○刑部奏、審驗沈陽解送旗人張田五、戳死大功服兄張白得身死一案。
提訊時、該犯哭訴翻供。
實在非伊殺死。
伊父同押在州。
并未投首。
且檢驗該州所詳兇刀血衣。
毫無憑據實系刑逼妄認。
反覆嚴訊。
堅供不諱。
其中恐有番役串通情弊。
請派員前往驗審。
得旨、此案着派玉德、馳驿前往奉天。
秉公嚴審定拟具奏。
至錦州地方、拏獲賭博燒鍋各案内。
有沈陽番役。
糾同合夥等情。
最關緊要。
并着玉德于經過錦州時。
先行嚴審究辦。
張庸解送刑部。
○福建巡撫浦霖奏、琉球國番民安仁屋等、于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内駕船回國。
于洋面遭風折桅。
漂至浙江臨海縣地方。
當經護送到閩。
照例安插撫恤。
報聞。
○以貴州廣協副将永甯、為雲南普洱鎮總兵。
○庚辰。
谕曰、長麟奏、江淮五府州屬除當年成熟。
次年因災拖欠銀米麥豆等項。
仍于本年秋收全數開徵外。
其實在因災積欠。
請均勻酌撥分年催納等語。
江蘇省淮揚、徐、海等處。
屢因被災歉收。
經朕節次加恩。
于赈恤蠲免之外。
又将節年積欠錢糧。
概予緩帶。
原欲使蔀屋窮檐。
無不均沾惠澤。
其中如系一年偶被偏災。
次年成熟後。
自應按數帶徵。
若連年災歉。
即應據實聲明。
分年催納。
以纾民力。
今江淮等處、自乾隆四十八年起。
至五十四年止。
因災積欠銀八十一萬餘兩。
米麥豆一十七萬餘石。
俱系闵鹗元任内之事。
仍闵鹗元身任巡撫。
并未核計積欠之多寡。
以定分年之遠近。
均系籠統聲叙。
概于次年秋後開徵。
是小民遇有一歲豐收。
即須并納七年積欠。
力不從心。
以緻吏役等催呼滋擾。
轉不若未逢樂歲。
尚可暫緩追逋。
此即闵鹗元辦理不善。
不能仰體朕惠愛黎庶之一端。
所有江甯、淮安、揚州、徐州、海州等五府州屬。
自四十八年起。
至五十四年止。
因災積欠銀八十一萬三千五百餘兩。
米麥豆一十七萬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