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邊境。
遇敵辄自逃竄。
詐稱向賊打仗。
占奪地方。
任意飾詞禀報。
希圖诿卸。
此皆事所必有。
設果如此。
不特于事無益。
且使我衆驚疑。
緻廓爾喀益加恣肆。
今保泰已至紮什倫布。
去邊境尚有千餘裡。
遠憑文報懸揣辦理。
不惟不能詳盡。
抑且實在情形未得周知。
保泰雖不可過為深入。
亦應帶兵前往春隊等處駐劄。
以資彈壓。
伊何慮不及此耶。
保泰陸續調兵。
業經二千有餘。
且達木蒙古兵、尚屬得力。
衛藏路程較遠。
鄂輝一時不能即到。
保泰如安坐紮什倫布。
則與安住前藏何異。
保泰固當深思熟計。
不可任意輕忽。
亦不可止圖自便。
過于恇怯。
保泰接奉此旨。
如業經前進甚善。
若尚未離紮什倫布。
即往春隊一帶。
擇形勝之地。
相度機宜。
妥協經理。
○又谕、昨有道傍叩阍民婦李黃氏、交軍機大臣審訊。
據李黃氏供稱、伊女龍姐、被李六牛誘至陽武縣民人孫老三家拐賣為娼。
曾任陽武縣輝縣先後控告。
俱未審理。
複赴該撫衙門喊控。
批發祥符縣究訊。
将伊遞回陽武。
差役教串捏供。
案延不結等語。
李黃氏之女、被人拐賣為娼。
節控有案。
該地方官因何延擱不辦。
任聽差役教供朦蔽。
均須徹底根究但素内情節。
尚非重大。
不值特派大臣前往。
着将李黃氏解回豫省。
交穆和蔺提集犯證。
嚴審具奏此案曾在該撫衙門喊控。
發交首縣未經辦結。
已屬不合。
茲複發交該撫審訊務須親提。
認真究訊吊查案卷。
據實辦理不得仍交府縣緻滋回護幹咎。
将此谕令知之并将訊取供詞。
發交穆和蔺閱看。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玉德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奉恩輔國公宗室綿佐、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戊寅。
谕、前因高玮私往廣東至伊兄高瑹署内。
高瑹、并不奏明押令回旗又不即行呈報。
降旨将高瑹解任來京。
交部治罪。
茲據福康安查明高玮、于乾隆五十五年自甯武回京。
在清河暫住。
适值高瑹進京。
曾與相見。
及高玮潛往粵省。
高瑹留住署内。
遲延數月。
始藉稱因病滞留。
移咨本旗。
高玮身故後。
又複匿不具報。
高瑹身為提督大員朦混欺飾實屬有心庇縱高瑹着即革職。
交刑部治罪。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訊據高玮之子高端供稱、伊父于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前往甯武府知府胞叔高璨任所。
五十四年四月有山西人張姓、為伊大姊做媒。
許配代州崞縣人賈輝為繼室。
伊父随于五十五年八月、自甯武起程回京。
本年正月、到惠州提督署内。
伊父旋即病故等語。
高玮自高璨任所回京。
并不呈明本旗。
私赴粵東。
在高瑹署内逗留數月。
高瑹藉病朦咨。
顯系意存欺隐。
至高璨身任山西知府。
伊兄高玮在署就養。
率與該省紳民交接結姻不加阻止。
尤屬不合。
除降旨将高瑹革職交部治罪外。
着傳谕馮光熊、詳悉查明。
高玮在甯武府逗留三年之久。
高璨并不呈報。
高玮與崞縣人試用知縣賈輝結姻。
高璨因何任聽伊兄與本省紳民、交結往來。
不加阻止之處。
即行面詢高璨據實參奏治罪。
毋任捏飾。
俟該撫查明奏到後。
再降谕旨。
○又谕、據福康安奏、提訊八卦教匪步文斌、究出該犯在配勾誘各軍犯傳徒習教。
并張正魯等、代為往來寄信等情。
複飛咨陳用敷、嚴訊劉書芳在廣西配所。
如何傳教收徒各情節。
咨覆辦理一摺。
步文斌、劉書芳二犯。
前經降旨令福康安等嚴切究訊。
如案内無須該犯等質對之處。
即在該處正法。
今據福康安奏、究出步文斌在配仍與各軍犯輾轉誘惑。
并與王子重往來遞信。
讨求封号。
情節甚為可惡。
将來尚應與王子重、劉照魁質訊。
以憑嚴切根究。
着傳谕福康安、即将步文斌同劉書芳一并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
沿途務須小心押解。
毋稍疎虞。
○又谕曰、西藏廓爾喀人等、因私債未清。
複行滋事搶掠。
将噶布倫擄去。
經保泰等節次奏到時。
朕皆降旨訓谕。
仍遣鄂輝急往妥辦。
今将昨日所降谕旨。
今日所降谕旨。
鈔寄阿桂福康安閱看。
阿桂系經事之人。
福康安亦甚曉事。
伊等閱看後、意見若何各據所見奏聞。
再此事保泰等如能完結甚妥。
萬一蔓延滋擾。
必須動兵時。
即遣福康安前往辦理。
○又谕曰、成德等奏摺内稱、接壤青海之德爾格部落窮畨。
前赴青海所屬尼雅木錯、玉舒等畨地潛匿。
探知有赴藏者回至本地。
糾衆掠取牲畜物件。
請交奎舒。
嗣後德爾格畨子、有往青海所屬各處者。
無論有無滋事。
即行緝拏。
解赴德爾格、交該土婦等語。
德爾格部落。
雖隸川省。
多有在接壤青海所屬尼雅木錯、玉舒等畨地居處者。
德爾格畨子。
潛赴青海所屬畨地。
探知有人赴藏。
擅敢糾衆擄掠。
情節可惡。
理應嚴行查拏。
着交奎舒、通饬尼雅木錯、玉舒、所屬各畨土千戶百戶。
各宜嚴密搜察。
現在伊等境内。
如有潛居之德爾格畨子。
即行緝拏審明。
若曾滋事。
從重辦理示懲外。
即并未滋事。
但與該處畨子為子為奴糊口者。
亦即徹出。
妥為解赴德爾格部落。
交該土婦。
令其嚴加約束仍不時留心嚴查。
如有類此潛赴隐居者。
亦着照辦不可稍有疎懈。
所有成德漢字奏片。
抄寄奎舒閱看。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輝等奏、成德帶領滿洲綠營官兵三百餘名。
起程赴藏。
此事原系鄂輝等、前次在彼糜費糧饷。
所辦竟無頭緒。
而巴忠謬出己見。
姑息了事。
雖已投河自斃。
但成德、鄂輝、亦有随同瞻狥之咎。
況鄂輝為首先辦事之人。
今聞彼處複生事端。
理應迅速前往。
奮勉贖罪。
乃複推诿不前。
僅令成德帶兵赴藏。
殊出朕意料之外。
此次成德尚有勇往氣概。
而鄂輝惟知自圖安逸。
畏事脫身。
伊受朕厚恩。
簡任總督大員。
若如此畏葸自安。
祇為人往來傳遞文書。
又安用總督為耶。
着嚴行申饬。
計此旨到時。
孫士毅亦已至川。
鄂輝即于該處滿洲綠營官兵内。
擇其奮勇得力者。
再帶二三百名前去。
如此則将軍總督。
前後領兵前進。
亦可以揚我軍威。
成德、鄂輝至彼時。
惟當與保泰會同妥辦。
斷不可再為姑息。
稍事因循。
總期永遠無虞。
倘日後複緻滋事。
必将鄂輝等重治其罪也。
○庚辰。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