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難痛殲賊衆。
亦何至紮什倫布等處、為其蹂躏。
無如保泰一味畏葸。
甫聞賊至信息。
即帶同班禅額爾德尼。
退至前藏。
以緻紮什倫布喇嘛等、無所倚仗。
各思奔避。
而孜仲堪布等、複于吉祥天母像前占蔔。
妄托神言惑衆。
人心渙散。
使賊匪得以乘虛占據。
肆意搶掠。
是紮什倫布、并非賊匪所能攻陷。
竟系保泰委之于賊。
又何異開門揖盜耶。
且保泰既将後藏失去、避至前藏時。
又欲将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
移往泰甯。
猶幸達賴喇嘛、及各寺堪布喇嘛等。
深知大義。
堅詞以拒。
未經内徙。
及賊匪逃竄後。
保泰仍欲仗官軍之威。
劫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移至泰甯、或西甯等處。
竟棄藏地與賊。
真成笑語。
不意其悖謬至此。
試思衛藏為崇奉黃教之地。
各蒙古番衆。
素所皈依。
今一旦将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移至泰甯、西甯地方。
不特衆蒙古番衆。
無從瞻仰。
即該處僧俗人等、亦皆為賊所擄。
賊匪原因後藏空虛。
始行占據。
設前藏亦無人守禦。
賊匪亦必乘虛而入。
從此逐漸侵占。
則察木多、巴塘、裡塘等處。
亦将委之于賊。
有是理乎。
保泰如此恇怯昏愦。
惟思率先退避以全其身。
而于賊匪情形。
從未奏及。
即不能奮勇打仗。
亦當擒一生口。
詳詢賊衆虛實。
即雅滿泰、尚知趕赴江孜防守。
而保泰竟安坐前藏。
株守不前。
種種贻誤。
其罪甚大。
該處孜仲堪布喇嘛、占蔔惑衆。
已令鄂輝等、将首先起意之人查明辦理。
并将保泰革職。
在該處永遠枷号。
及伊子有官職者。
全行革退。
尚不足以蔽辜。
着鄂輝等到藏後。
将保泰喚至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前。
對衆眼同傳旨。
重責四十闆。
再行枷号。
仍将谕旨内指出保泰種種贻誤緣由。
向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濟嚨呼圖克圖、及各呼圖克圖大喇嘛等。
明白宣示以服其心。
并令保泰據實登答具奏。
至賊匪來藏侵擾。
若不過因索欠起釁。
在邊境搶掠。
原不值興師大辦。
今竟敢擾至紮什倫布。
則是冥頑不法。
自速天誅。
此而不聲罪緻讨。
何以安邊境而懾遠夷耶。
朕臨禦五十六年。
平定準部、回部、大小兩金川。
拓地開疆。
遠徼悉入版圖。
況衛藏為我皇祖皇考戡定之地。
久隸職方。
僧俗人等。
胥沾醲化。
百有餘年。
況該處為曆輩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駐錫之地。
蒙古番衆。
素所崇奉。
若任小醜侵淩。
置之不問。
則朕數十年來。
所奏武功。
豈轉于此等徼外幺<麻骨>。
不加撻伐。
是此次用兵。
實朕不得已之苦心。
此天下臣民所共見者。
并非好大喜功。
窮兵黩武也。
着将前後辦理緣由。
通行宣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曰、保泰奏稱、戴繃在僧格仔地方。
追殺賊匪一節。
恐未确實。
若戴繃等、果能奮勇殺賊。
則當賊匪前來侵擾時。
何以不能抵禦。
必待賊匪退回。
始行追剿。
可見所報情節。
顯有捏飾。
着鄂輝等查明。
倘有虛捏。
即當将戴繃從重治罪。
至巴勒布貿易人等、固有送信賊匪之人。
但伊等在藏居住有年。
久與藏番結婚。
其中亦必有心向藏番者。
正可密為察訪。
探詢賊情。
保泰亦未計慮及此。
着鄂輝等、向巴勒布在藏居住之人。
密為訪問。
自可備悉賊匪虛實。
設有其人。
仍當獎勵示勸。
兵機原無一定。
惟在相時籌辦也。
○又谕、據孫士毅奏審明郭羅克搶奪畨匪、按律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畨賊糾夥搶劫。
傷斃事主。
實屬兇頑不法。
前經降旨、以總兵張芝元、谙悉番情。
令其前往辦理。
今張芝元、帶同遊擊關聯升、劉國剛、馳赴該處。
除當場殺斃跌死各賊番外。
擒獲甯柯等七十五名。
解省審辦。
甚屬奮勉。
張芝元、關聯升、劉國剛、俱着交部議叙。
以示獎勵。
至案内賊匪甯柯等十七犯。
業經該督恭請王命分别淩遲斬枭。
七勒等十犯。
俱系同謀搶奪。
法無可寬。
着照該督所奏。
即行斬決。
餘均照所奏完結。
其在逃未獲之甲讓等五犯。
仍着該督嚴饬土司等、實力查拏。
務期迅就弋獲。
辦理示懲。
○又谕曰、刑部議覆直隸撫甯縣民王二、用刀治病。
□钊□目廿□傷劉蔣氏身死一本。
此案據王二供、五十年春。
在奉天承德縣東八家子地方做工。
害起病來。
該處伏魔庵、有住持于道、給藥醫治痊愈。
又将用刀切病醫法傳授。
并教給治病咒語等供。
伏魔庵住持于道、傳給此等邪法妖言。
煽惑愚民。
緻戕人命。
最為可惡。
不可不嚴拏懲辦。
該犯于道、現經直省關提。
尚未到案。
着傳谕該府尹、即饬屬查拏務獲。
解交刑部審辦。
并着梁肯堂、一體饬屬嚴緝。
毋緻匪犯漏網。
○又谕曰、步軍統領衙門、奏江西崇義縣民人周鼎生等、呈控周聖傳等、刨毀伊家祖茔。
自将祖父母棺木盜葬一摺。
此案周鼎生等、在本省督撫司道府縣衙門。
疊經控告。
該省各官。
不但不為訊斷。
且知縣押令和息。
知府捏改圖樣。
如果所控屬實。
自應徹底查明。
嚴參究辦。
但系一面之詞。
或因嫌捏控。
冀圖拖累。
亦應究明懲辦。
以儆刁頑。
着傳谕劉峨、吉慶、于河南控案審明完結後。
即馳驿前赴江西。
提集人證。
秉公嚴審定拟具奏。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遵旨議、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
如卑幼并無觸犯情節。
祇因其父兄伯叔。
平日相待刻薄。
挾有夙嫌。
将其無辜幼小子嗣弟侄。
故殺洩忿。
年在十二歲以下者。
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
拟斬監候。
本年餘文全、孫式漢二起。
即照新例改拟罪名辦理。
得旨、向來尊長謀殺本宗卑幼。
問拟罪名。
雖有定例。
但案情輕重不同。
如系謀财害命。
強盜放火殺人。
及圖奸謀殺。
并因挾有父兄夙嫌。
遷怒無辜幼小子嗣弟侄。
故行殺害。
以緻絕人子嗣。
則殘忍已極。
恩義斷絕。
自當即照平人科斷。
此為明刑弼教起見。
并非有意從嚴。
是以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将原定之例、分别妥議具奏。
今據準酌案情。
增定條例。
于情法益昭平允。
着依議行。
法可定而情不同。
仍在該部、就事一一準情酌理耳。
○
○庚申。
谕軍機大臣曰、姚棻奏、據廣豐縣知縣曹德元禀稱、告假在籍侍衛嚴夢彪、赴縣拜谒。
将紙開寫米四百石。
交管門家人。
又複乘馬赴倉。
将完糧花戶鄭牙左腿踏傷。
請旨革職等語、嚴夢彪告假期滿。
不即赴京銷假當差。
藉稱患病。
在籍逗留。
擅入縣署。
并敢乘馬赴倉。
踏傷花戶。
甚屬奇事。
嚴夢彪着革職拏問。
交該撫提同案内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至該侍衛在籍。
捏病遷延。
其代為詳報展限捏病之該縣、府、咎亦難辭。
并着該撫查明參奏。
○又谕、據台斐音奏、伊所屬錦州、義州二城。
應用火藥等項。
每年于演放鳥槍後。
并無存貯。
請嗣後于盛京工部。
多支一年存貯。
仍用舊存外。
其鉛彈照山海關例。
回殘七分。
其回殘者。
即由本處再行鑄造存貯。
俟次年祇領用三分等語。
台斐音此奏。
尚屬留心。
着照所請行。
至該省别城、恐亦有應如此辦理者。
俱着查明。
照所奏一體辦理。
○又谕曰、愛星阿奏各處行宮。
請交總理工程處、派員勘修一摺。
所稱木植間有曹□少朽。
油飾爆裂。
牆垣地面。
亦有酥堿之語。
殊難憑信。
向來各處工程。
在工人員。
往往以油飾剝落、地面酥堿為詞。
朦混開銷。
藉以稍沾餘潤。
遂成陋習。
此等酥堿剝落之處。
即在内廷宮殿。
亦所常有。
況各處行宮。
為巡幸所經。
暫時駐跸。
不過于滲漏處所。
略為抅抿。
以防雨水浸滲。
其油飾爆裂。
地面酥堿。
原屬無礙。
何得任聽工員。
藉詞開報。
以為浮冒地步。
緻滋糜費。
所有愛星阿請修各處工程。
止須将滲漏之處。
勘估粘修。
其餘單開各項。
俱可毋庸辦理。
除就近谕知總理工程大臣等。
嗣後遇有似此等工程。
俱遵照此旨辦理外。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長麟奏調劑市集錢價一摺。
朕初閱時。
因泉貨流通。
随時長落。
原可聽民自便。
但該省現在錢價過賤。
諸物未免增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