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寒冬歲暮。
生計維艱。
着于節年積存旗租項下。
撥補足數。
加恩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俾生計益臻充裕。
以示敷錫春祺、有加無己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福崧奏海塘應修各工。
業經一律完竣。
核計銀數。
分别着賠一摺據稱、琅玕任内。
延誤未辦工段。
其最要各工。
應賠銀八萬九千六百六十兩零。
又次要各工。
用過例估加貼工料銀、十三萬七千六百五十一兩零。
亦應令琅玕賠補五成。
其餘五成。
着落該司道廳員名下。
按數分賠等語。
此項海塘應修各工。
琅玕前在巡撫任内。
延緩不辦。
現在用過例估加貼工料銀兩。
自應着落分賠。
但所奏各工。
從前辦理時。
未能堅實。
亦非琅玕一人之咎。
其承辦之司道廳員等。
豈得置身事外。
所有此項應賠銀八萬九千六百六十兩零。
亦着照次要各工。
令琅玕賠補五成。
其餘五成。
着落承辦之司道廳員等分賠完項。
以昭平允。
至琅玕名下、尚有節次自行議罰、應交海塘及内務府銀兩。
除陸續完繳外。
尚未完銀八萬兩。
着加恩概行寬免。
令其專力措繳現在海塘最要次兩工、應賠銀十一萬三千餘兩。
琅玕務須倍加感激。
作速解交浙省歸款。
毋再延緩幹咎。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年滿張家口稅務監督刑部郎中瑭瑞、所收一年稅額。
核計前任監督所收、數目盈餘項下。
較上年、缺少銀九千四百四十餘兩等語。
自恰克圖禁閉以來。
商販貨物較少。
然曆任監督。
悉遵額定數目。
徵收交納。
從無缺少。
今該監督瑭瑞所收盈餘項下。
較上年缺少。
銀九千四百餘兩。
或伊家人書吏。
有從中侵蝕、徵多報少之弊。
亦未可定。
着傳谕烏爾圖納遜、将瑭瑞少收稅銀。
或伊家人書吏等、從中侵蝕入己。
抑或實系張家口外附近地方荒歉。
收成歉薄。
商販運售貨物無多。
始至比原額缺少之處。
查明據實奏聞。
毋得瞻徇。
○以侍講學士薩彬圖、充日講起居注官。
○甲寅。
谕、據奎舒奏、青海蒙古紮薩克等、所進馬一千匹。
遵旨給回。
據各王紮薩克等懇稱、伊等區區微誠。
所進馬匹。
如不收納。
心實不安等語。
前因各王紮薩克等、備辦馬匹。
迅速急公。
朕甚嘉悅。
惟因為數過多。
是以降旨給回。
今各紮薩克等、以受朕恩至重。
毫無仰報。
懇稱若不納伊等馬匹。
心實不安。
殊為誠切。
朕深嘉之。
着交奎舒、将伊等所進馬匹。
即照所請收納應用。
俱照數發給價值。
以示朕嘉與忱悃之意。
○又谕、福建額徵地丁銀兩。
為數較少。
該省應需兵饷等項。
不敷支放。
向由鄰近省分協撥濟用。
因思閩海關盈餘稅銀。
每年俱全數解部。
既多運送之煩。
而該省應放饷銀。
轉須向鄰近省分。
紛紛協濟。
辦理殊多周折。
所有閩海關盈餘稅銀。
嗣後不必解部。
即着留于福建藩庫。
以備支放兵饷之用。
至各省内、如有似此地丁銀兩、不敷支放兵饷者。
其有關稅省分。
應解稅銀。
亦着照此辦理。
該部即詳晰查明。
分别應解應留之項。
行知各省。
一體遵照。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保奏、口外一帶。
近日天氣。
較往年和暖。
途中水草。
不緻缺乏。
海蘭察、所帶巴圖魯侍衛章京等、不過百餘人。
所騎馬匹。
亦屬無多。
若俟福康安信來。
又稽時日。
着傳谕海蘭察、與勒保商酌。
帶同巴圖魯侍衛章京。
即照在内地行走起數。
由西甯啟程進發。
可以及早抵藏。
至索倫達呼爾兵。
現已陸續到京。
于本月二十外。
可以起身。
計抵西甯後。
已屬春融。
該處馬匹備辦寬餘。
即着勒保、令帶兵之烏什哈達、岱森保、率領兵丁。
随到随行。
以期迅速抵藏。
若彼處賊匪。
尚在聶拉木等處邊界逗留。
正可令海蘭察等、帶領此項勁旅。
直前追剿。
殲戮無遺而藏内僧衆番俗人等。
見有官兵早到。
人心亦可鎮定。
于剿捕機宜。
實為得力。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等、奏審訊崇義縣民人周鼎生等、呈控周聖傳等、刨墳盜葬一案。
摺内稱、周鼎生、周鼎傳、與周大端、公共遠祖。
其墳茔經族人議定。
不許添葬。
嗣周聖傳之父周志選、将祖父骨殖。
遷至周大端墳傍附葬。
奉官押遷。
經劉峨等、親往該處。
履勘周姓墳茔。
前面石版<監-皿立>砌。
平排四穴。
的系近年發開修整。
其前後左右。
并無餘地可以附葬。
據周鼎生供稱、周志選等、發開石版。
将骨殖葬埋。
與原卷所稱在旁附葬之處不符。
原辦官并未詳悉究出。
顯有情弊。
所有崇義縣知縣唐志越、及勘詳之署南安府、今升山西大同府孫之岸、均應解任質訊。
着傳谕馮光熊、即将孫之岸解任。
派員迅速押赴江西。
交與劉峨等、提同案内人證。
秉公質審。
以成信谳。
再江西民人嚴夢魁呈控、伊兄嚴夢彪、被廣豐縣知縣曹德元、誣禀被參一案。
昨經降旨、令劉峨等就近嚴訊。
現在審辦周鼎生控案。
俟山西省解到孫之岸質審。
尚須時日。
即可将廣豐縣控告之案。
提集審訊。
先行具奏完結也。
将此谕令知之。
○禮部奏。
鎮國公宗室晉昌繼妻金佳氏病故。
應否賞祭。
得旨、不必賞祭。
嗣後公夫人以下緻祭之處。
該部毋庸具奏。
卷之一千三百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