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辦時。
即以董二有挾嫌情事具奏。
自因長麟初到晉省。
該處地方官、自顧處分。
不免心存回護。
該撫未經詳加體察。
率行具奏。
嗣見董二所供之人。
俱已先後拏獲。
人證甚多。
事非無據。
又複意在偏信原告。
所辦殊未周詳。
如臨清首逆王倫、即使彼時幸逃法網。
潛回山西。
當此光天化日之下。
豈敢複萌他志。
不過思潛匿村僻。
苟延殘喘。
亦屬事之所有。
但該犯既為大逆。
即使漏網一時。
潛逃藏伏。
亦豈能日久掩人耳目。
竟無知覺者。
長麟于拏到王午午子、王忙忙子時。
即應将所供之王河河子、是否系其父親。
于何時身故。
及是否即系王倫改名捏飾之處。
嚴切究訊。
即王午午子等、明系逆黨。
自知案情重大。
未必肯吐實供。
但該處豈無鄰右村民。
可以質訊。
且崞縣系一縣城。
居民貿易人等。
耳目衆多。
又豈盡其黨與。
何難詳加詢問。
得有端倪。
乃長麟于此等緊要關鍵。
全未辦及。
何疎忽若此。
至所稱現查王河河子墳墓。
業經委員刨驗一節。
尤屬非是。
王河河子如果審明實系王倫、則伊墳墓豈止刨掘。
并當锉骨揚灰。
以申國法。
若審明并非王倫、則系一無辜之人。
其弟兄子女。
皆屬牽連拖累。
尚為可憫。
豈有事未審明。
即将其墳墓刨驗之理。
今王午午子等。
尚提解在途。
本案虛實未經定谳。
長麟又并未向王午午子等。
根訊明确。
遽先将其墳墓刨挖。
是何意也。
長麟不應冒昧若此。
着傳旨申饬。
至該撫前奏另獲之王黑黑子一名。
業經訊明。
系因同名查拏。
并非案内之犯。
應即予省釋。
以免拖累。
此人被拏審訊。
不無所累。
并着長麟賞給銀十兩。
用示體恤。
所有現在押解之董劉氏一犯。
據稱年老疲憊。
應饬令解員等、沿途小心管看。
毋令在途病斃。
以緻質對無人。
方為妥善。
○又谕、據伍拉納奏、署守備林鳳鳴、及署遊擊李廷翰、聽從賄囑、與民人争奪網地、放槍滋事一摺。
此事實屬大奇。
前因福崧、陳傑、先後奏報。
恐歸景照未能辦理得當。
已谕福崧迅速回浙。
會同陳傑嚴切訊究矣。
該督摺内稱、李廷翰舉旗開槍。
鉛子已打三十餘出。
自因民人不服。
聚衆鬨鬧。
該将備等任意放槍。
而陳傑前摺。
有李廷翰僅止施放空槍之語。
明系該将備捏飾狡供。
豈能逃朕洞鑒。
鳥槍火藥。
原系巡查洋面時為擊賊之用。
乃李廷翰等身為員弁。
轉因聽囑貪賄。
用槍擊打平民。
即使僅放空槍。
已幹法紀。
若竟裝入鉛子。
勢必有傷斃人命之事。
是該将備等、貪圖得賄。
其事尚輕。
而開放鳥槍。
不顧民命。
實屬罪無可寬。
該督等務須切實根究。
即遵照前旨據實奏明。
将該犯在該處正法示儆。
若存化大為小之見。
辄以施放空槍。
曲為開脫。
斷不能任其颟顸了事也。
将此傳谕福崧、陳傑、并谕伍拉納知之。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拏獲前在台灣附從林爽文、受過僞封、有名逆匪朱先一犯。
審明辦理一摺。
内稱、系署同知黃奠邦禀報拏獲。
此等匪犯稽誅日久。
黃奠邦偵緝弋獲。
尚屬留心。
着傳谕伍拉納等查明。
如果系該署同知拏獲。
即行送部引見。
以示獎勵。
此外如有幫同協緝之人。
亦着咨部議叙。
摺内又稱、林爽文滋事案内。
尚有未獲之僞封将軍張員。
系朱先交好。
張員薦引入夥等語。
該犯曾受僞封。
亦未便任其漏網。
并着該督等饬屬嚴拏務獲。
立正刑誅。
所有未獲各逆犯。
亦一體嚴緝。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又谕、據吉慶奏、續查被旱之曆城等二十州縣。
懇請加恩一摺。
業經明降谕旨。
加恩緩徵。
分别賞借。
以資民食矣。
但本年山東各屬。
其德州、東昌、臨清一帶。
節經該撫等先後具奏。
總未得雨。
自屬旱象已成。
至濟南省城。
先據江蘭奏于五月十一二等日。
得有澍雨。
附近齊河、章邱一帶。
俱一律普沾。
并據吉慶亦奏稱十一二等日。
濟南府屬。
均沾渥澤等語。
曆城系濟南府首縣。
豈有省城得雨。
而首縣獨未沾被之理。
何以此次吉慶摺内。
奏請加恩各屬。
又将曆城齊河等縣。
一并列入。
若曆城齊河等縣。
被旱屬實。
則前此吉慶、江蘭、所奏得雨情形。
必系虛飾。
甚不明晰。
着傳谕該撫。
即将曆城等縣。
是否實系被旱成災。
及前次何以又稱省城雨澤均沾之處。
查明據實覆奏。
勿得回護幹咎。
○癸酉。
谕、熱河連次得雨後。
山水陡發。
沙堤一帶官兵居民房屋。
間被沖塌。
深堪轸念。
因特派和珅、福長安、前往查勘。
據和珅等。
将被水情形。
分晰具奏。
着加恩将被水較重之東西旗蒙古協尉佐領等八員。
每員各賞三月俸銀。
兩月俸米。
兵一百六十七名。
每名賞三月錢糧。
兩月甲米。
被水稍輕之正白旗滿洲佐領一員。
着賞兩月俸銀。
兵三十二名。
每名各賞兩月錢糧。
被水居民。
大口、各賞兩口糧。
小口、各賞一月口糧。
以資口食。
其官兵被沖房屋。
交工程處動項修蓋黏補。
至居民鋪戶。
坍塌房屋。
和珅等奏請瓦房賞銀二兩。
草房賞銀一兩。
固屬照例辦理。
現在朕于熱河駐跸。
自宜格外施恩。
所有被沖瓦房。
着賞銀四兩。
土草房。
着賞銀二兩。
交該道府等查明發給。
令其自行修蓋。
俾各安栖止。
不緻稍有拮據。
以示朕轸念旗民。
有加無己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陝西省審拟蕭登月毆傷杜文重身死一本。
先經秦承恩、照威力緻死人例。
将蕭登月拟抵。
經刑部駁令改拟。
該撫仍照原拟具題。
複經刑部題駁。
令該撫再加細核。
朕詳閱情節。
該撫原拟。
暨刑部所駁。
揆之案情律意。
均未允協。
此案死者杜文重、身充民壯。
辄借查夜巡更為名。
訛詐錢文。
複與蕭登月扭結。
被蕭登月踢傷。
杜文重仍扭結蕭登月欲毆。
蕭登月因喝令雇工人史舉、幫毆緻斃。
該撫以史舉系聽從蕭登月喝令。
遂援照威力緻死人例問拟。
但杜文重假差索詐。
又複扭毆。
本系有罪之人。
而以蕭登月無罪平民。
為之抵償。
實不足以昭平允。
然殺人者死。
杜文重被毆斃命。
不可無拟抵之人。
蕭登月所毆傷屬輕傷。
杜文重究被史舉毆傷太陽。
倒地殒命。
自應以下手傷重之史舉拟抵。
仍着刑部存記。
于辦理秋審時。
将史舉入于緩決。
并着秦承恩監提蕭登月。
谕以杜文重身死。
由于該犯喝令史舉、幫毆緻斃。
本應将該犯照威力主使例拟抵。
将來必須入于情實。
不但不準留養。
并應予勾。
現奉有恩旨。
以杜文重藉差索詐。
系有罪之人。
而史舉又屬下手傷重。
是以将史舉拟絞。
實屬格外施恩。
第史舉系伊雇工。
又系聽從幫毆。
今以拟抵羁禁囹圄。
情殊可憫。
該犯既免抵償。
此時固應照看史舉。
佽其用度。
即将來史舉照例減等後。
其家口養贍。
該犯并當周給終身。
如此向蕭登月詳細曉谕。
庶情理兩盡。
于用法亦無枉縱。
又可免該撫與刑部之往返辨駁。
徒煩案牍也。
除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
另行遵旨定拟外。
并傳谕刑部堂官、秦承恩知之。
○甲戌。
谕軍機大臣曰、劉秉恬奏、臨清地方。
于五月二十七日得雨二寸。
二十九日雷電交作。
又得雨四寸。
察看情形。
田間已種早谷。
高梁棉花。
藉滋長發。
未種大田。
并可上緊趕種荍麥雜糧等語。
覽奏欣慰。
臨清一帶。
既得澍雨。
此時趕種荍麥雜糧。
是否足資生長。
不緻成災。
至臨清距德州不遠。
臨清既經得雨。
德州曾否一律普沾。
如德州仍未得雨。
則毗連之直隸景州、河間一帶。
恐亦竟成旱象。
前據留京王大臣奏、五月二十八九等日。
得雨深透。
現在熱河于本月初五六等日。
又複連得澍雨。
雲氣自北而南。
勢尤廣遠。
着傳谕梁肯堂、吉慶、即将缺雨各州縣。
上月二十八九。
及本月初間。
曾否普被甘霖。
并得雨後能否趕種晚禾之處。
迅速查明覆奏。
以慰廑注。
○乙亥。
谕曰、鄒奕孝現在出差。
所有工部左侍郎員缺、着馮光熊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紀昀奏。
直隸河間等處。
二麥歉收。
業蒙截漕五十萬石。
以備赈濟。
惟是領赈百姓。
其極貧之戶。
一逢米貴即先赴京城覓工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