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逆匪墳墓、查訊證據一摺。
據稱、王倫當日住居。
及祖墳所在。
居民共知。
随将王倫祖墳覆加刨挖。
所有遺剩骸骨。
盡行燒毀。
請将從前刨挖草率之。
府縣交部嚴加議處。
及原辦逆匪籍貫錯誤各員議處等語。
此事既經該撫勘明。
王倫祖父已刨墳墓、俱屬确實。
并查明王倫族姓。
實為山東土着。
是此案已可明白。
其從前刨挖逆匪墳墓。
未将骸骨查檢淨盡。
固屬辦理疎漏。
但念事隔年久。
此時亦不必深求。
所請将承辦刨墳府縣。
及原辦逆匪籍貫錯誤之各府縣等。
分别交部之處。
均着加恩寬免。
又據另片稱、王倫同莊居住之王森、系生員。
王正、系考職經曆。
請革去衣頂。
同族人王楹等。
一并遷徙等語。
王森等雖王倫宗黨。
究系遠族。
且事屬既往。
更可毋庸置議。
将此谕令知之。
○壬辰。
谕、據梁肯堂奏、河間保定、天津等屬。
受旱較重。
請分别賞借口糧等語。
本年河間等屬。
雨澤短缺。
近雖得雨數次。
為時已遲。
所有被旱較重之處無力貧民口食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河間府屬之景州、河間、獻縣、阜城、任邱、吳橋保定府屬之雄縣、束鹿八州縣貧民于七八兩月内。
先行賞借兩月口糧。
其河間府屬之肅甯、交河、東光、保定府屬之清苑、滿城、安肅、唐縣、博野、望都、完縣、蠡縣、容城、新安、天津府屬之青縣、南皮、滄州、鹽山、慶雲等。
十八州縣。
酌借八月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該督務須董饬所屬。
實力稽查妥為經理。
毋任胥役人等。
捏冒滋弊。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窮檐。
有加無己至意。
○軍機大臣議覆、浙江巡撫福崧等奏、審拟林鳳鳴等幫同民人在洋争奪網地一案。
得旨、林喬俞啟明、嶽遜剛、邱廷元、趙得榮、王宗顯、孫行仁、七犯。
俱着即處絞。
至浙省營伍。
廢弛已久。
林鳳鳴、李廷翰、身為将備。
方當率兵衛民。
乃敢貪圖得賄。
幫争網地。
并施放鳥槍擊打民人。
此與洋盜何異。
竟失衆武弁之顔。
若不嚴加懲創。
其何以儆貪黩而肅戎行林鳳鳴、李廷翰、雖已正法。
并着将伊二人之子查明。
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用昭炯戒。
至該撫及提鎮等。
有管轄營伍之責。
今所屬将備。
竟有貪賄幫争放槍滋事之案。
非尋常失察可比。
福崧、馬瑀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陳傑系棄瑕錄用之人。
屢經獲咎。
此次林鳳鳴前往巡洋。
又系該提督所派。
該弁辄藉差滋事。
其平日不能管束已可概見。
陳傑着革去翎頂仍帶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此八年之内止準其支領一半養廉。
以為專阃大員。
不能約束弁兵者戒。
○以編修施杓、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侍講學士羅修源、為副考官。
禮部左侍郎鐵保、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内閣學士李潢、為副考官。
○癸巳。
谕、前降谕旨。
截漕六十萬石。
分撥直隸河南二省。
豫備缺雨各府屬接濟之用。
并派令劉秉恬、梁肯堂、前赴該二省交界處所。
就近商同酌撥。
續又增賞直省米十萬石。
令于北倉内撥給。
梁肯堂因有地方應辦事件。
先回保定。
劉秉恬往來臨清一帶。
現赴北倉調度撥運。
辦理均為妥協。
着交部議叙。
○又谕曰、翁方綱奏、科試情形一摺。
内稱、考試士子經解默經時。
卻于坊間所删經題内出題。
其有未讀全經者。
概不錄取等語。
五經為聖賢垂教之書士子有志進取。
竟有未經全讀者。
可見士習之荒疎卑靡。
翁方綱身任學政。
自應認真董率。
俾承學之士。
全讀經義。
身體而力行之。
方不負訓迪之責。
如詩書内不祥諱用語句。
不便出題。
乃後世過于回避之陋習。
朕所不取。
茲公然竟有删去者。
豈不可鄙。
是亦學術式微之一大證也。
經籍俱經孔子删定。
豈容後人更複妄有删節。
今該學政明知坊間删經之不可、而不能去。
不過調停其間。
且相沿陋習。
形之奏章。
若為定例者然。
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蓋各省坊間射利之徒。
往往于經書内。
避去不祥諱用語句。
擅行删節。
标寫拟題。
以為習場屋者揣摩之具。
而躁進之士子。
遂以為捷徑秘傳。
最為惡習。
山東一省如此。
各省當亦不免。
而各督撫學臣。
知而不言。
則更翁方綱之不如矣。
朕甚愧之。
此事于士風大有關系。
不可不明為查禁。
着通谕各督撫及學政等。
務須實心查察。
嚴行禁止。
俾士各通經。
文風振作。
其應如何立法查禁。
以端士習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禮部妥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蔣賜棨等奏、京城得雨一摺。
内稱、大興、宛平、二縣、得雨三寸等語。
前據梁肯堂奏、順天府屬甯河縣。
久晴無雨。
禾苗受旱。
是甯河縣自春徂夏。
總未沾澤。
旱象已成。
小民自不免艱食。
何以蔣賜棨等并未奏及。
直隸省已截留漕糧。
放米赈濟。
該縣自可一律均沾。
且距京不遠。
現在五城設廠煮赈。
該處貧民。
亦可就食京城。
自當不緻失所。
着傳谕蔣賜棨等。
即将甯河被旱。
曾否歸入災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