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三之妻馬氏。
告知邢大。
邢大帶同李氏赴妻母李劉氏家告知。
并稱無顔為人。
李劉氏當向勸慰。
邢大忿未能釋。
次早李氏睡卧未起。
邢大推門進内嚷罵。
并用刀砍傷李氏。
邢大旋棄刀而走。
自行投河身死。
是邢大之死。
其為殺奸不遂。
因而羞忿自盡。
毫無疑義。
婦之與夫。
雖屬配耦。
而夫為妻綱。
婦當終身守節。
是以定例調奸不從。
因而羞忿自盡之婦女。
俱特予旌表。
以風節烈。
其謀死本夫之案。
奸婦初不知情。
到案據實供吐者。
亦以其尚有不忍緻夫于死之心。
每于勾到時免其勾決。
無非準酌情理。
維持風化之意。
今李氏與梁三奸好。
以緻本夫羞忿莫釋。
輕生投河。
是邢大之死。
由于李氏淫邪所緻。
所天之義安在。
此而尚令監候稽誅。
何以立綱敦教。
現在直隸省勾到之期已過。
李氏着即處絞。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在本年以内者。
着該部補入其年秋審情實辦理。
以示弼教明刑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駁、安徽省具題周正起掏傷查雄保咽喉身死一本。
所駁甚是。
查雄保、年僅九歲。
周正起年已二十五歲。
年歲長幼懸殊。
安得謂之因戲起釁。
且九歲之幼孩。
豈能拉住二十餘歲人之發辮。
情節已不确實。
且周正起、既将查雄保擲打之磚奪去。
又複掌批其頰。
顯有欺淩之情。
迨該犯赴廁出恭。
即因查雄保向其吐沫。
亦何妨吓禁推出。
何至即用手掏其咽喉。
立時斃命。
種種疑窦顯然。
乃該撫率據該犯酒醉不知輕重之供。
即以鬥毆定拟。
所辦甚屬非是。
此案着朱圭另委妥員。
遵照以上指出情節。
逐一研訊。
将該犯如何起意緻死查雄保緣由。
及有無别故确情。
再行妥拟具奏。
毋得仍令原辦之員審訊。
緻有回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馮光熊奏、拏獲剖胎折割之兇犯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閱案内李金、黎士民、李相、劉仕舉各犯。
均籍隸川省。
而該犯等供内、有前在四川挑腳。
聽聞不知姓名同路腳夫。
言及孩胎焙乾為末。
配入硫磺信石。
易于迷人竊物之語。
此等配藥迷人。
竟至采生折割。
殘忍兇暴。
情罪甚為可惡。
該犯等雖在貴州破案。
均籍隸四川。
且有在四川聽聞不知姓名腳夫傳方之供。
是藥方系起自四川。
該省必有被惑傳習之人。
不可不嚴行查訪。
但若明張告示。
通饬緝拏。
輾轉傳播。
恐奸宄不法之徒。
聞而生心。
不緻儆誡而轉相效尤。
是非所以禁之。
适所以導之。
着惠齡密饬所屬。
務須不動聲色。
暗訪嚴拏。
有犯必懲。
毋稍疎懈。
務使殘忍之風。
消除淨盡。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以甘肅按察使鄭制錦、為直隸布政使。
○辛卯。
谕、昨因陸有仁于所屬盜殺重案。
并不确查究辦。
率行據詳核轉。
已降旨照部議革任。
本屬咎所應得。
第念陸有仁、由刑部司員出身。
于刑名事件。
尚能谙習。
且人亦明白。
其才尚不至終于廢棄。
所有直隸布政使。
業将鄭制錦補授。
其所遺甘肅按察使員缺。
即加恩着陸有仁補授。
仍帶革職留任。
四年無過。
方準開複。
該員益當自知感奮。
于所屬刑名重案。
悉心詳核。
毋再任聽屬員草率朦混。
緻幹咎戾。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永定及南北運河搶修工程一摺。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至摺内稱、溫榆河系屬流沙。
時淤時通。
今春天氣亢旱。
水勢微弱。
必須挑浚深通。
俾漕船行走迅速等語。
溫榆河系在北運河上遊。
并非漕船行走之地。
而北運河之水。
每年漕艘經行。
系藉上遊潮白二河暢流濟運。
若溫榆河水勢本小。
原不足以接濟通漕。
況該督摺内既稱溫榆河系屬流沙。
則沙随水長。
自應遇水大之時挾沙。
水退易緻停淤。
今稱天氣亢旱。
水勢微弱。
不應複有淤墊。
何以仍需挑浚。
難保無地方官為藉端開銷地步。
着傳谕梁肯堂、将以上指出情節。
詳細查明。
據實覆奏。
毋任稍有朦混。
緻滋浮冒。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查出上次廓爾喀謝恩表貢。
現在尚存前藏。
此事早經和琳奏到。
當令阿哥等、同軍機大臣。
将普福刑訊。
據普福所供。
乃系鄂輝隐匿不奏。
實在大奇。
早有旨将鄂輝革職。
交福康安等、提同俘習渾、雅滿泰、嚴切質訊。
今福康安所奏。
亦以此事為鄂輝所深知。
何以隐匿不奏。
應切實辦理。
與前降谕旨相合。
現又據普福續供、與雅滿泰聯銜具奏之摺。
系鄂輝辦的。
鄂輝說我可不必列銜。
并雲俟其起身後再奏。
其嚴廷良到藏日期。
亦可寫遲幾日等語。
是鄂輝竟豫為地步。
故令普福等具奏時。
将嚴廷良到藏日期。
填遲數日。
以便發覺後。
藉詞起身在前。
貢到在後。
诿過于普福、雅滿泰等。
尤出情理之外。
此時福康安等、均已齊集前藏。
而鄂輝、俘習渾、雅滿泰、嚴廷良、亦皆在彼。
無難四面質證。
着再傳谕福康安等。
務當遵照前旨。
即提鄂輝嚴切根究。
令其據實供吐。
此事在五十五年。
成德雖未赴藏。
但許給廓爾喀銀兩時。
成德亦同在彼。
廓爾喀既寄信索取。
經鄂輝壓擱不辦。
鄂輝回至成都後。
斷無不告知成德之理。
朕聞成德于上次派往辦理廓爾喀時。
因鄂輝、巴忠、主持說和。
成德尚以帶領多兵。
應行打仗。
不當與之說和。
與巴忠等争執。
以緻意見參差。
其卒歸于說和完事者。
自因鄂輝、巴忠、一系将軍。
一系欽差。
成德職分。
在伊二人之下。
不得不随同辦理。
而此事之原委。
成德必知其詳。
着福康安再向成德嚴切诘訊。
反覆開導。
務使将說和一事。
系何人主見。
和盤托出。
若再代為隐瞞。
即屬喪盡天良。
成德自問當得何罪。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官福、為荊州副都統。
散秩大臣和舜額、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壬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山海關監督多善奏、一年任滿。
比較盈餘。
短少銀三萬四千餘兩。
請從重治罪。
并将房屋衣物等項變抵。
其餘銀兩。
将應得俸銀。
坐扣完款等語。
關稅赢餘。
比較短少。
該監督自有應得之咎。
但念該處連歲商船貨物。
到口稀少。
未能暢銷。
赢餘短绌。
尚屬有因。
且較之五十五六兩年所收赢餘銀兩。
微有多餘。
尚非辦理不善。
多善、着照前例罰俸四年。
以示懲儆。
所有短少赢餘三萬四千餘兩。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陸有仁于所屬盜殺重案。
并不确查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