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示酬庸。
而天下無識之徒。
或謬議朕厚于後族。
破格施恩。
傳之後世。
亦且以為口實。
幾與漢唐之寵任外戚者無異。
朕将何以自解。
而福康安父子兄弟。
多登顯秩。
福康安又荷王封。
富察氏一門太盛。
于伊家亦屬無益。
但福康安既成大功。
朕又不得不加以殊恩。
轉覺兩難。
茲如此竣事。
諸臻完善。
朕既免加恩後族之嫌。
福康安亦無盛滿難居之慮。
雖不克副朕初願。
而計慮及此。
較之蕩平廓爾喀地方。
倍為欣慰也。
惟是福康安此次跋涉險阻。
備嘗艱苦。
且調度有方。
使廓爾喀震懾威棱。
誠心向化。
可期永靖邊隅。
僅予世職。
尚不足以酬勞勚。
除已明降谕旨、将福康安授為領侍衛内大臣。
俟福康安回京赴兩廣總督任時。
仍令阿克東阿署理外。
但念福康安之兄福隆安。
因尚公主。
例有護衛等官職。
自公主薨後。
福隆安又已身故。
其例得護衛翎頂。
俱經裁徹。
福康安将來在總督任内。
僅有千把等官跟随。
不足以示寵異。
業已降旨照王公名下親軍校之例。
賞給六品頂帶藍翎三缺。
令福康安于伊得力家人内。
酌量給戴。
用昭格外加恩。
優眷勞臣至意。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成奏、西北一帶關口。
自九月下旬以來。
攜眷外出之民。
日漸稀少。
惟出山海關者。
依然絡繹。
現在責成該關副都統、及臨榆縣分别查驗等語。
京南河南等府。
偶被旱歉。
曾經降旨。
凡有出關覓食貧民。
毋許攔阻。
原為轸恤災黎起見。
山海關外盛京等處。
雖旗民雜處。
而地廣土肥。
貧民攜眷出口者。
自可藉資口食。
即人數較多。
斷不緻滋生事端。
又何必查驗禁止耶。
即如該提督奏、責成副都統、及臨榆縣查驗。
除實在貧民。
方許出口其别府州縣民人。
概行禁止。
亦屬有名無實。
貧民出口者甚多。
豈能一一查詢。
即使向其盤诘。
伊等亦何難自認為災區之人。
該副都統等又何從為之辦别。
是該提督所奏。
不但無益。
且恐轉滋擾累。
況災民等早經出口。
明春麥收有望。
此時正思回籍。
即欲設法饬禁。
亦已無及。
所奏斷不可行。
将此傳谕知之。
○甲寅。
上幸瀛台。
○谕曰、倉場衙門奏、本年直隸、河南二省。
共截漕七十萬石。
抵壩米數較少。
請将應扣銀兩。
暫緩一年等語。
要直隸畿南一帶。
暨豫省河北三府。
因旱歉收。
經朕先事綢缪。
降旨多截漕糧。
特頒部帑。
使貧黎果腹。
民力寬裕。
稍釋朕轸念災區至意。
今該倉場此奏、自以本年抵壩米數較少。
腳價不敷支用。
不樂多截漕米。
以重天庾。
然朕自臨禦以來。
每遇地方水旱偏災。
無不先期咨詢。
蠲緩并施。
而截留漕米。
接濟災區。
不下數十次。
從不稍存靳惜。
此天下臣民所共見者。
地方大吏。
更當激發天良。
實力稽察。
俾窮黎均受實惠。
仰副朕懷。
方為不負委任。
所有倉場原摺。
着該部議奏。
○又谕、各省常平社倉。
系仿照周官荒政而設。
原以備水旱偏災。
粜借放赈之用。
乃各省督撫。
每年俱彙奏倉庫無虧。
而遇有偏<衤祲-礻>歉收。
并未據奏聞動撥倉谷以濟饑民。
即如本年直隸畿南一帶。
因旱歉收。
經朕降旨詢問梁肯堂。
何不将倉貯谷石。
就近先行動撥。
據該督奏、各該處額貯谷石。
除連年出借耔種、及本年平粜外。
所存無多。
不敷散赈等語。
可見各省倉儲。
并不能足數收貯。
此皆由不肖官吏。
平日任意侵那虧缺。
甚或借出陳易新為名。
勒賣勒買。
短價克扣。
其弊不一而足。
以古人之良法。
轉供貪墨之侵漁。
而該督撫等、并不實力稽察。
惟以盤查無虧。
一奏了事。
以緻各省倉儲。
俱不免有名無實。
備荒之義安在乎。
該督撫等、向來因循怠玩。
此後務當認真整饬。
實力稽查。
使倉谷豐盈。
以期有備無患。
若再仍前玩忽。
任令州縣侵那短缺。
将來朕出其不意。
特派大臣前往抽盤。
一經查出參奏。
恐督撫不能當此重戾。
若因有此旨。
複任地方官借詞采買。
有勒派短價情弊。
必将該上司、及州縣一并從重治罪。
決不寬貸。
勿謂教之不早也。
○又谕曰、徵瑞前在蘇州織造任内。
浮濫開銷。
張大其事。
業經内務府議以革職。
固屬咎有應得。
已降旨令其來京候旨矣。
第念該織造、不過開支任意。
浮濫取好。
尚無侵冒等大弊。
今同德現在丁憂。
所有江甯織造事務。
需人接辦。
徵瑞着加恩賞給員外郎銜。
前往署理江甯織造。
此時徵瑞想已起程在途。
不拘行至何處地方。
接奉此旨。
即速前往接署。
俟同德回京。
百日期滿到任後。
再降谕旨。
○豁免遭風沉溺雲南運京銅十一萬八千七百七十三斤有奇。
○乙卯。
谕曰、刑部核議安徽省民人徐惟川、戳死徐友舉、徐友良二命。
改題具奏一案。
已照所拟。
将徐惟川斬決矣。
此等殺死一家二命之案。
情罪甚重。
該撫于審明定拟後。
自應專摺具奏。
乃僅照尋常命案具題。
使重犯有稽顯戮。
殊未允協。
嗣後各省督撫、除尋常命案、仍照例具題外。
如有殺死一家二命以上重案。
俱着專摺具奏。
以昭慎重。
○湖北巡撫福甯疏報、建始縣勸墾地二頃十二畝有奇。
○丙辰。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據承德府知府慶章禀稱、建昌縣民人孫振環。
呈控平泉縣生員宋勳臣。
詐稱伊叔孫芳準入學詩文。
系伊代作。
肆行訛詐等情而宋勳臣先已将代倩許銀情事。
在縣出首。
現在委員提犯來省。
俟梁肯堂查赈事